作者roura (pp)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纠纷] 有关补习班退费的问题
时间Thu Aug 25 00:15:58 2005
※ 引述《olinyo (一闪一闪亮晶晶)》之铭言:
(略删)
: 谁知对方说除非你来取消.........
: 而且说转让还要在开课前 好几个星期 只能转三分之一的价钱给其他人
: 我的问题是 当初并没有很详细的思考而报名
: 现在 我不想补了 我也不要补习班退费
: 我可以免费送给其他人吗...............
: 本来是有想要以20~25%的价钱转让 但是後来想想 算了
: 因为这张学生证是用到明年四月 而且还有正课到十月
: 加上可以旁听等....................我当初缴三万四
: 难道我无法去补习 对方就意思就是 你不能来 啥都不能做 只能当钱送给她们
: 我真的没办法送给别人吗?
很多补习班的上课证上头都有这种条款,
不过其效力堪疑。我先说自己的看法,抛砖引玉:
民法第二九四条第一项
「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於第三人。但左列债权,不在此限:
一 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二 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让与者。
三 债权禁止扣押者。」
订定契约、缴了补习费,你对补习班算是享有债权,
现在是否可把它让与给别人,要看看你符合哪种情形。
补习班最有可能拿来反驳你的就是第二款,(依当事人之特约...)
不过因为该约款在本例是定型化约款,
所以依消保法的规定,有无效的可能。
对於该法条的结论我先不下,只提供你方向,
并建议你找大人去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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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其他大人提供实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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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1.8.16
1F:推 hercales:这不是债权喔,只是一般的契约而已,引用条文错 163.13.103.153 08/25
2F:→ hercales:误是不好的 163.13.103.153 08/25
3F:推 roura:喔喔 那请问是什麽契约? 210.65.186.253 08/25
4F:→ roura:别忘了也引一下法条(正确的那条) 210.65.186.253 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