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換鞋的問題
時間Mon Aug 8 00:53:25 2005
※ 引述《cathyky (cathy)》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我的鞋買了一個禮拜多...鞋面上有塑膠寶石...
: 今天走了走發現兩隻鞋各掉了一顆 (應該是他本來就沒黏好了.他有底座很明顯)
: 不知道能不能拿去換新的...還是說只能付錢維修....畢竟我買了一個禮拜又穿過了..........
: 真的無法忍受我的鞋有這樣的瑕疵.....................謝謝大家唷...............
基本上還是以維修為主,
因為你的瑕疵也是在買了一週後才發現,
從你的文章來看,似乎今天已經不是第一次穿的了,
況且如果真的很明顯,在買時或是在第一次穿時應該就可看出來了~
也就是如下所說,
如果消費者執意要解除契約,有可能被認為「顯失公平」...
但想先知道你在哪裡買的?
在百貨公司專櫃?在一般店?哪一家?還是夜市?地攤?
如果在百貨公司買的,甚至要他換雙新的給你都是有談的空間,
當然,如果買的地方愈不起眼,消費者能要求的也就愈少了......
但是,如果維修還得要你付錢,我想這比較說不過去,
如果使用上沒有不當的話,我是不會接受付錢維修的,
我會要求免費維修。
: ※ 引述《brendalin (小尼莫)》之銘言:
: : 我提出一點小小看法:
: : 在買鞋契約中,店家的義務就是給消費者一雙能穿的鞋,
: : 如果大小不適合,自然構成物之瑕疵,效力是解除契約、減少價金、
: :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新品。
: : 通常買鞋情形,如果大小不適合,店家多願意配合換鞋,
: : 這時如果消費者執意要解除契約,可能被認為「顯失公平」而只能換鞋。
: : 今天,原波買了太大的鞋子,雙方決定以「加墊」的方式來補正這個瑕疵,
: : 而這個「加墊」行為,應該被評價為店家為使客人穿到合腳的鞋子
: : 所負的從給付義務:
: : 1、如果墊子沒加好,就可以要求店家加到好為止,
: : 店家不加好經過催告才可以解除契約;
: : 2、如果是另外弄髒鞋子,這時消費者應該只能請求小姐或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 : (民法二二七條第二項),也就是要他們把鞋回復成原本的樣子,
: : 無法回復就要就損害的部分賠錢;
: : 因為店家就「加墊」部分已經完全履行了,消費者就沒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了。
: : 當然這是從法律上所推衍出來的權利,
: : 消費者絕對可以另外和店家協商更有利於己的條件,
: : 像這個時候,就可以和小姐說:妳是要我把事情鬧大,叫公司負責賠償
: : (通常公司也是扣員工薪水來賠的)?還是妳自己想辦法透過你們公司換貨管道,
: : 換一雙好的鞋給我?
: : 法律之所以賦予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一定是債務人沒有做到他原本該做的事,
: : 例:物品有瑕疵、東西不給你....
: : 如果是另外造成的損害,例:腳磨破皮、弄髒鞋面...這時就是損害賠償的問題。
: : 而二者是可以併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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