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换鞋的问题
时间Mon Aug 8 00:53:25 2005
※ 引述《cathyky (cathy)》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我的鞋买了一个礼拜多...鞋面上有塑胶宝石...
: 今天走了走发现两只鞋各掉了一颗 (应该是他本来就没黏好了.他有底座很明显)
: 不知道能不能拿去换新的...还是说只能付钱维修....毕竟我买了一个礼拜又穿过了..........
: 真的无法忍受我的鞋有这样的瑕疵.....................谢谢大家唷...............
基本上还是以维修为主,
因为你的瑕疵也是在买了一周後才发现,
从你的文章来看,似乎今天已经不是第一次穿的了,
况且如果真的很明显,在买时或是在第一次穿时应该就可看出来了~
也就是如下所说,
如果消费者执意要解除契约,有可能被认为「显失公平」...
但想先知道你在哪里买的?
在百货公司专柜?在一般店?哪一家?还是夜市?地摊?
如果在百货公司买的,甚至要他换双新的给你都是有谈的空间,
当然,如果买的地方愈不起眼,消费者能要求的也就愈少了......
但是,如果维修还得要你付钱,我想这比较说不过去,
如果使用上没有不当的话,我是不会接受付钱维修的,
我会要求免费维修。
: ※ 引述《brendalin (小尼莫)》之铭言:
: : 我提出一点小小看法:
: : 在买鞋契约中,店家的义务就是给消费者一双能穿的鞋,
: : 如果大小不适合,自然构成物之瑕疵,效力是解除契约、减少价金、
: : 另行交付无瑕疵之新品。
: : 通常买鞋情形,如果大小不适合,店家多愿意配合换鞋,
: : 这时如果消费者执意要解除契约,可能被认为「显失公平」而只能换鞋。
: : 今天,原波买了太大的鞋子,双方决定以「加垫」的方式来补正这个瑕疵,
: : 而这个「加垫」行为,应该被评价为店家为使客人穿到合脚的鞋子
: : 所负的从给付义务:
: : 1、如果垫子没加好,就可以要求店家加到好为止,
: : 店家不加好经过催告才可以解除契约;
: : 2、如果是另外弄脏鞋子,这时消费者应该只能请求小姐或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 : (民法二二七条第二项),也就是要他们把鞋回复成原本的样子,
: : 无法回复就要就损害的部分赔钱;
: : 因为店家就「加垫」部分已经完全履行了,消费者就没有解除契约的权利了。
: : 当然这是从法律上所推衍出来的权利,
: : 消费者绝对可以另外和店家协商更有利於己的条件,
: : 像这个时候,就可以和小姐说:你是要我把事情闹大,叫公司负责赔偿
: : (通常公司也是扣员工薪水来赔的)?还是你自己想办法透过你们公司换货管道,
: : 换一双好的鞋给我?
: : 法律之所以赋予消费者可以解除契约,一定是债务人没有做到他原本该做的事,
: : 例:物品有瑕疵、东西不给你....
: : 如果是另外造成的损害,例:脚磨破皮、弄脏鞋面...这时就是损害赔偿的问题。
: : 而二者是可以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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