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hyky (cathy)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換鞋的問題
時間Sun Aug 7 00:50:21 2005
請問一下...
我的鞋買了一個禮拜多...鞋面上有塑膠寶石...
今天走了走發現兩隻鞋各掉了一顆 (應該是他本來就沒黏好了.他有底座很明顯)
不知道能不能拿去換新的...還是說只能付錢維修....畢竟我買了一個禮拜又穿過了..........
真的無法忍受我的鞋有這樣的瑕疵.....................謝謝大家唷...............
※ 引述《brendalin (小尼莫)》之銘言:
: 我提出一點小小看法:
: 在買鞋契約中,店家的義務就是給消費者一雙能穿的鞋,
: 如果大小不適合,自然構成物之瑕疵,效力是解除契約、減少價金、
: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新品。
: 通常買鞋情形,如果大小不適合,店家多願意配合換鞋,
: 這時如果消費者執意要解除契約,可能被認為「顯失公平」而只能換鞋。
: 今天,原波買了太大的鞋子,雙方決定以「加墊」的方式來補正這個瑕疵,
: 而這個「加墊」行為,應該被評價為店家為使客人穿到合腳的鞋子
: 所負的從給付義務:
: 1、如果墊子沒加好,就可以要求店家加到好為止,
: 店家不加好經過催告才可以解除契約;
: 2、如果是另外弄髒鞋子,這時消費者應該只能請求小姐或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二二七條第二項),也就是要他們把鞋回復成原本的樣子,
: 無法回復就要就損害的部分賠錢;
: 因為店家就「加墊」部分已經完全履行了,消費者就沒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了。
: 當然這是從法律上所推衍出來的權利,
: 消費者絕對可以另外和店家協商更有利於己的條件,
: 像這個時候,就可以和小姐說:妳是要我把事情鬧大,叫公司負責賠償
: (通常公司也是扣員工薪水來賠的)?還是妳自己想辦法透過你們公司換貨管道,
: 換一雙好的鞋給我?
: 法律之所以賦予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一定是債務人沒有做到他原本該做的事,
: 例:物品有瑕疵、東西不給你....
: 如果是另外造成的損害,例:腳磨破皮、弄髒鞋面...這時就是損害賠償的問題。
: 而二者是可以併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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