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hyky (cathy)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换鞋的问题
时间Sun Aug 7 00:50:21 2005
请问一下...
我的鞋买了一个礼拜多...鞋面上有塑胶宝石...
今天走了走发现两只鞋各掉了一颗 (应该是他本来就没黏好了.他有底座很明显)
不知道能不能拿去换新的...还是说只能付钱维修....毕竟我买了一个礼拜又穿过了..........
真的无法忍受我的鞋有这样的瑕疵.....................谢谢大家唷...............
※ 引述《brendalin (小尼莫)》之铭言:
: 我提出一点小小看法:
: 在买鞋契约中,店家的义务就是给消费者一双能穿的鞋,
: 如果大小不适合,自然构成物之瑕疵,效力是解除契约、减少价金、
: 另行交付无瑕疵之新品。
: 通常买鞋情形,如果大小不适合,店家多愿意配合换鞋,
: 这时如果消费者执意要解除契约,可能被认为「显失公平」而只能换鞋。
: 今天,原波买了太大的鞋子,双方决定以「加垫」的方式来补正这个瑕疵,
: 而这个「加垫」行为,应该被评价为店家为使客人穿到合脚的鞋子
: 所负的从给付义务:
: 1、如果垫子没加好,就可以要求店家加到好为止,
: 店家不加好经过催告才可以解除契约;
: 2、如果是另外弄脏鞋子,这时消费者应该只能请求小姐或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二二七条第二项),也就是要他们把鞋回复成原本的样子,
: 无法回复就要就损害的部分赔钱;
: 因为店家就「加垫」部分已经完全履行了,消费者就没有解除契约的权利了。
: 当然这是从法律上所推衍出来的权利,
: 消费者绝对可以另外和店家协商更有利於己的条件,
: 像这个时候,就可以和小姐说:你是要我把事情闹大,叫公司负责赔偿
: (通常公司也是扣员工薪水来赔的)?还是你自己想办法透过你们公司换货管道,
: 换一双好的鞋给我?
: 法律之所以赋予消费者可以解除契约,一定是债务人没有做到他原本该做的事,
: 例:物品有瑕疵、东西不给你....
: 如果是另外造成的损害,例:脚磨破皮、弄脏鞋面...这时就是损害赔偿的问题。
: 而二者是可以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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