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tem (黑黑屬)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請問]店家一直不在?
時間Thu Jul 28 02:20:03 2005
※ 引述《plv (...........)》之銘言:
: 我7/16日在愛妮雅被推銷買了東西
: 7/21日寄出存證信函 地址是照他給我的名片寫的
: 今天查了郵局的掛號進度
: 發現郵差投遞了兩次 旦兩次都因"不在"而未投遞成功
: 請問這樣一來我該繼續等下去直到有一天終於投遞成功嗎?
: 還是我現在有什麼更加有效率的方法呢?
原PO的情形大概要從兩個方向來思考~
你可以先向縣市政府建設局商業課查詢
該公司是否有已經變更登記、撤銷等情形。
因此可以整理出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對方還沒落跑
一種情形是對方已經落跑
先說前者(對方還沒落跑)
雖然對方可能拒收、或如上述所謂因「不在」而無法投遞
但原PO已經依照消保法以書面(存證信函)主張訴求
(你確定你寄對了住址囉,無法確定時請查詢工商登記~)
不會因為對方「拒收」就無法達成。
對方應該是明快處理才是,
只是「拒收」的話,
就對方來說是沒辦法解決事情的。
因此原PO就法的立場上應該是沒有問題了
我會建議同時請求申訴管道來處理(如向各縣市消保官申訴...)
另一種情形(對方落跑)
現在空殼公司設立容易
因此這種情形也不無可能
這時候原PO可能就要報警處理
對方可能已經構成「詐欺」的情事
至於結果就要視警方的調查而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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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訴--->
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
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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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42.18
※ 編輯: nottem 來自: 61.223.42.18 (07/28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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