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g (maggie)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急~退訂金
時間Fri Jun 3 10:25:50 2005
※ 引述《roura (pp)》之銘言:
: 先說結論:
: 簡單的說,就是請原作依第1點去主張訂單不成立。
: 別再提什麼與家人意見不合那些容易攪亂整個立論的說詞。
: 理由:
: 賦予契約審閱權及期間之原因(或精神),
: (可參考內政部網站的Q&A,節錄部分答覆):
: 「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
: 可要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
: 以供消費者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之思慮,
: 進而決定締約與否。唯如此方能適切符合契約
: 自由之精神,並實現實質之契約正義。」(有關11-1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之問答)
: 可推知,
: 提供契約審閱期間之目的在於使消費者就該定型化契約
: 有足夠之思慮以決定締約與否。
: 故如有上述第1點的情形,配合公平會之決議,
: 可主張該訂單無效。(不成立?anyway,可以拿錢回來就對了)
: 再看第2點,
: 明顯看出消費者對標的物表示滿意,也非因對契約條款有疑慮,
: 想主張解約之原因純粹基於其他個人因素,
: 締約過程與前述欲保障之契約正義、契約自由等,似無違背,
: 所以沒有所謂「顯失公平」之情形。
: 看到這邊,應該推得出該如何主張了吧~~~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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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有個個人覺得有點關鍵的疑點:
: 公平會的決議,只提到預售屋,好像並沒有擴大到成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裡“顯失公平”為建築投資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顯失公平之行為:
(1)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2)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至少五天。
另外~內政部尚有「無條件契約審閱權」,預售屋可審閱5天以上,中古屋、租屋也在3天以上,
高雄公平會則提供一個非常好的方法:
先跟代銷公司柔性協調,若還是無法取回訂金時
將“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之處分書”列印下來給代銷看
一般代銷為避免麻煩大多會退訂金
這方法奏效了,代銷雖說此建案已取得使用執照為成屋了不適用公交法第24條中的規定
昨天還是打電話來說幫我爭取到退57000元(訂金60000)
我想他們還是有所顧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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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5.171.247
1F:推 ivysky:恭禧! 等實際退了訂金再來恭禧一次. 61.230.90.130 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