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g (maggie)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急~退订金
时间Fri Jun 3 10:25:50 2005
※ 引述《roura (pp)》之铭言:
: 先说结论:
: 简单的说,就是请原作依第1点去主张订单不成立。
: 别再提什麽与家人意见不合那些容易搅乱整个立论的说词。
: 理由:
: 赋予契约审阅权及期间之原因(或精神),
: (可参考内政部网站的Q&A,节录部分答覆):
: 「消费者於订立定型化契约前,
: 可要求企业经营者提供合理的契约审阅期间,
: 以供消费者就定型化契约条款为足够之思虑,
: 进而决定缔约与否。唯如此方能适切符合契约
: 自由之精神,并实现实质之契约正义。」(有关11-1定型化契约审阅期间之问答)
: 可推知,
: 提供契约审阅期间之目的在於使消费者就该定型化契约
: 有足够之思虑以决定缔约与否。
: 故如有上述第1点的情形,配合公平会之决议,
: 可主张该订单无效。(不成立?anyway,可以拿钱回来就对了)
: 再看第2点,
: 明显看出消费者对标的物表示满意,也非因对契约条款有疑虑,
: 想主张解约之原因纯粹基於其他个人因素,
: 缔约过程与前述欲保障之契约正义、契约自由等,似无违背,
: 所以没有所谓「显失公平」之情形。
: 看到这边,应该推得出该如何主张了吧~~~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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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有个个人觉得有点关键的疑点:
: 公平会的决议,只提到预售屋,好像并没有扩大到成屋~~~
公平交易法第24条里“显失公平”为建筑投资业者於销售“预售屋”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可能构成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所称显失公平之行为:
(1)要求客户须给付定金始提供契约书。
(2)收受定金或签约前,未提供客户充分之契约审阅期间,审阅期间至少五天。
另外~内政部尚有「无条件契约审阅权」,预售屋可审阅5天以上,中古屋、租屋也在3天以上,
高雄公平会则提供一个非常好的方法:
先跟代销公司柔性协调,若还是无法取回订金时
将“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之处分书”列印下来给代销看
一般代销为避免麻烦大多会退订金
这方法奏效了,代销虽说此建案已取得使用执照为成屋了不适用公交法第24条中的规定
昨天还是打电话来说帮我争取到退57000元(订金60000)
我想他们还是有所顾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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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5.171.247
1F:推 ivysky:恭禧! 等实际退了订金再来恭禧一次. 61.230.90.130 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