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ettyspa (美樂蒂)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閒聊] 泛亞電信真機車!千萬別上當了!
時間Thu Oct 28 13:20:09 2004
首先謝謝版友們的回覆。
我要先強調一點"是泛亞的客服小姐自行打電話給我向我推銷二度蜜月門號續約的"
其實一開始我只是單純想要知道為何不能要求網路平台上的贈品,
但由於客服小姐的回應讓我覺得不被尊重,而且當我詢問那是否可以退掉續約時,
他給我的回應就如同我之前文章所提就是一概的否決,
所以那時我就已經完全不想管贈品的事了,只想知道為何不能退掉?
因為續約行動其實應該是明年二月才繼續延續下去,
他的優惠是下各月帳單結算日(13日)才會開始折扣,
所以我並沒有開始使用到契約,為何我不能退掉?
但因為就如同前幾位版友說的,口頭上的契約也是具有效力的,
所以我後來才會主動打電話給消基會,詢問這件是該怎麼處理。
一開始小姐也是跟我說先寄存證信函之類的,後來他聽到是對方以電話主動行銷,
便跟我說我這種算是特種買賣,只要是特種買賣都可以七日內退掉。
所以我才會有那個立場再打給泛亞克福說我堅持要退租一事。
其實我覺得這件事情演變到最後我只想爭一口氣以及消費者權益罷了,
並不是說一定要盧到什麼贈品什麼的,若只是單純要贈品,
其實客覆小姐在當時回覆我的抱怨信件時就已經有答應再贈送我另一樣贈品了,
只可惜那時我已經對她們在這件事情處理上得態度完全心寒,
根本不想要讓他以另外附贈的贈品來打發我了。
以上就是這件事情的始末,非常高興版友們的建議與教育,
讓我知道除了捍衛自己的權利之外,該有的一些法條是不可少滴!!^^
謝謝大家!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引述《brendalin (小尼莫)》之銘言:
: : 首先樂於見到勇於爭取自己權益的消費者...
: 是呀!
: : 不過就法律而言,
: : 1、企業經營者有無義務告知消費者哪裡有較多的優惠、促銷,
: : 恐怕是隨著消費意識高低而有所不同,
: : 當然也可能與企業經營者就其形象建立而異...
: : 就目前而言,個人傾向不認為這部分屬於企業經營者的義務之一,
: : 畢竟網路上的資訊是開放的,而且在到手機行辦續約之前也可以先詢問客服..
: I agree.
: : 2、辦妥續約手續之後,
: : 在法律上該契約就已經成立、生效,
: : 除非有特別約定生效日期或是其他要件,如:實際交付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才生效等
: : 所以消費者原則是不可以片面無條件終止或是解除契約的...
: : 這和贈品贈送與否是沒有關係的...
: I agree.以法律角度來看,口頭上也可以成立契約,契約並不以書面契約為
: 限。我想這點可能有許多消費者還不清楚,但是論法則是如此。
: 也就是說,本案如以法律來解析,則在泛亞詢問你是否要續約,而你也答應
: 時(只要沒有特別法或是行政命令之強行規定門號續約一定要用書契為之的話)
: ,那麼這時你跟泛亞的續約契約也就成立了。既然契約一旦成立,則要解除契約
: 必須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解約,否則就是毀約了。
: : 當然,如果消費者堅持而企業經營者同意的話就沒問題...
: 是的!消費者的堅持往往是關鍵。當第一步沒有堅持等得事後才後悔並想要
: 尋求救濟方式時,往往都太晚了,也很可能於事無補或是補救困難。
: : 至於這次的消費是否屬於特種買賣,
: : 因為原作者一開始只說到「遭泛亞小姐推銷」,
: : 如果是原作者自行進入手機行而遭推銷,廣義而言不適用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的規定;
: : 如果是小姐拉人進入店內推銷則屬之...
: : 重點是在於締約的情形為何...
: 我一開始其實很猶豫這到底是不是消保法中所稱之「特種買賣」。它形式上
: 既像是訪問買賣,又像是郵購買賣,但又好像都不是。更何況「使用手機門號」
: 似乎也不是法律上所稱之「買賣」,或許一般人難以明白,但法律人應可辦其異
: 同。而這又是一種「服務」嗎?(在消保法中,服務準用買賣之效力)或許勉強
: 可以說這是一種服務吧。
: 就因為法律上的不確定,我一開始內心也不認為寄存證信函或走法律途徑是
: 什麼好方法。這時最需要的就要談判力!要讓企業經營者覺得你特別難搞(當然
: 也不能夠不講道理,變成奧客也不對),總之要跟它來硬的,要讓他覺得你一定
: 會爭取到你該有的合理的權益否則必定不會罷休的時候,它就會乖乖聽你的了。
: 當然啦,假設我們這個社會的企業經營者都是優質的企業經營者的話,那麼
: 根本就可以將法律及談判力束之高閤啦!因為人民不見得懂法律,也不見得每個
: 人都會這麼堅持自己的正義,所以當這個社會的消費環境仍不夠好時,總會碰到
: 欺負消費者的案例(如本例),在這個過度期(或者根本還沒到過度期?)的消
: 費者也只好多注意多學點,才能使自己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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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寶貝女兒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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