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pp)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問題] 奇摩購物的退貨問題
時間Mon Oct 25 20:41:12 2004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引述《fba (飛身攻擊)》之銘言:
: : 我18日在奇摩購物2買了一台'掌上型體脂測量儀'
: : 很快的匯完款之後便等待商品寄來
: : 奇摩是利用郵局寄掛號包裹
: : 但我家並不是時時都有人在
: : 10月21日..我收到郵局的領取掛號通知單
: ^^^^^^^^^^^^^^^^^^^^^^^^^^^^^^^^^^^^
: 我認為消保法中所說之「收受商品日」是指十月廿一日。
: 因為你會收到郵局的領取掛號通知單,就代表已經送到你家了,
: 只是因為你家剛好沒有人,才投遞了一張領取掛號通知單。
: 所以收受商品日應從此日起算,七日內可退貨。
這裡有一點不太一樣的看法:
先延伸假設一下:
倘若消費者一直未持該領取掛號通知單至郵局領取,
那麼是否七日後,消費者即不得解約?
好像有點怪怪的。:pp
文義上,是否收到郵局的領取通知即能稱「收受」,相當有疑義。
如果以法院送達的角度來比喻,
並非以郵務機構留置此類掛號領取通知即為合法送達;
當事人實際並未為意思表示,倘想要擬制達到收受的效果,
需要法律例外為規範,譬如:提存、公示送達。
假使覺得彼類送達和此處收受之用法不盡相同,那麼:
從立法理由來看,七日猶豫期間或稱冷卻期間,
目的是讓特種買賣的消費者能有一定鑑賞期間,
白話一點,沒拿到手,如何鑑賞?
所以個人以為,應該從消費者實際拿到商品之日起算。
餘恕略(因為原作講得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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