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pp)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奇摩购物的退货问题
时间Mon Oct 25 20:41:12 2004
※ 引述《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之铭言:
: ※ 引述《fba (飞身攻击)》之铭言:
: : 我18日在奇摩购物2买了一台'掌上型体脂测量仪'
: : 很快的汇完款之後便等待商品寄来
: : 奇摩是利用邮局寄挂号包裹
: : 但我家并不是时时都有人在
: : 10月21日..我收到邮局的领取挂号通知单
: ^^^^^^^^^^^^^^^^^^^^^^^^^^^^^^^^^^^^
: 我认为消保法中所说之「收受商品日」是指十月廿一日。
: 因为你会收到邮局的领取挂号通知单,就代表已经送到你家了,
: 只是因为你家刚好没有人,才投递了一张领取挂号通知单。
: 所以收受商品日应从此日起算,七日内可退货。
这里有一点不太一样的看法:
先延伸假设一下:
倘若消费者一直未持该领取挂号通知单至邮局领取,
那麽是否七日後,消费者即不得解约?
好像有点怪怪的。:pp
文义上,是否收到邮局的领取通知即能称「收受」,相当有疑义。
如果以法院送达的角度来比喻,
并非以邮务机构留置此类挂号领取通知即为合法送达;
当事人实际并未为意思表示,倘想要拟制达到收受的效果,
需要法律例外为规范,譬如:提存、公示送达。
假使觉得彼类送达和此处收受之用法不尽相同,那麽:
从立法理由来看,七日犹豫期间或称冷却期间,
目的是让特种买卖的消费者能有一定监赏期间,
白话一点,没拿到手,如何监赏?
所以个人以为,应该从消费者实际拿到商品之日起算。
余恕略(因为原作讲得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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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9.75
※ 编辑: roura 来自: 218.161.9.75 (10/25 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