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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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我付了訂金 但是後來店員說沒貨 請問댠…
時間Sun Sep 5 02:18:28 2004
※ 引述《gki ( )》之銘言:
: 我是在8月中旬跟店家訂了一隻錶
: 他當初要求我先赴訂金 所以我付了350元當訂金
: 但過了兩天他打電話跟我說那隻手錶缺貨 要等到8月底才有貨
: 於是我就乖乖等到了8月底
: 沒想到他又打電話跟我說那隻錶賣的不好 公司已經不進了
: (最近我才知道原來那家店沒有正式代理...)
: 我就問他說
: "那如果我去你們那家店沒看到喜歡的 你們會退我訂金嗎?”
: 那個小姐的確是跟我說"如果你真的沒有喜歡的我們是可以退你訂金啦”
: 然後還說我什麼時候過去都可以
: 〔後來我有買到那隻錶 是在拿回訂金之前
: 因為我很確定他是跟我講"公司不會再進"
: 又因為他跟我說可以退訂金
: 所以才想碰碰運氣託朋友去外縣市時幫我留意一下 結果有...〕
: 我今天去
: 想要拿回訂金
: 但是他卻跟我說他們訂金不能退
: 我就跟他們說我當初付訂金也是因為那隻錶才付的
: 但是他們就是一直堅持不能退 只能開抵用卷給我(我才不想再去那家店...)
: 而且還跟我說其實是有貨但是要等(......)
: 但是他們也不知道要等多久(反正沒正式代理...)
: 然後就僵持了半個多鐘頭
: 到最後他們講的還是那一套 一直說要開抵用卷給我
: 嗯.....然後我真的生氣了
: 就說不用 就走了
: 請問這樣我有立場要回訂金嗎?
: 如果打電話跟消基會講他們會處理嗎?
請問:你付訂金時,他有寫下一聯清楚的訂貨單給你嗎?
清楚的訂貨單的意思是:
1 有寫出訂貨人(就是你)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 這項可有可無
2 有寫出訂貨商品為何(如錶的廠牌及型號)┐
3 有寫出已付定金的數額 ┼→ 這三項一定要有
4 有寫出未付餘款的數額 ┘
5 有蓋上店章或是可視別確為該店之訂貨單 ==> 這當然也一定要
或是有簽上該店店員之姓名之訂貨單
6 有寫出訂貨之日期 ==> 這最好是有
有的話,那繼續看下來。
當店家收了定金時,你們之間的買賣契約就成立了(民248)。契約一旦成
立,他對你就有給付那支手錶的義務,你也有將餘款付給他的義務。換句話說,
他對你就有了請求付出餘款的權利,你也對他有了請求給付那支手錶的樣利。也
就是說,當他事後交不出錶,那就是違約了。
違約了又有什麼效果呢?民法249條第三款中說:「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
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
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店裡的人說:「因為那隻錶賣的不
好,公司已經不進了。」這就可以認為這個買賣契約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可以歸咎
給店家(受定金當事人),所以依照民法249條第三款來看,只要你們沒有先講
好要是對方違約要怎麼辦的話,那就是適用民法。民法這麼規定了,所以那店家
除了該把訂金還你之外,還得再賠你一倍的定金!這就是你的法律依據。
上文有用到之法條,列於下方可參考。
另亦可自行參閱民法第245-1條以下的條文。
民 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 249: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
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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