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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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我付了订金 但是後来店员说没货 请问댠…
时间Sun Sep 5 02:18:28 2004
※ 引述《gki ( )》之铭言:
: 我是在8月中旬跟店家订了一只表
: 他当初要求我先赴订金 所以我付了350元当订金
: 但过了两天他打电话跟我说那只手表缺货 要等到8月底才有货
: 於是我就乖乖等到了8月底
: 没想到他又打电话跟我说那只表卖的不好 公司已经不进了
: (最近我才知道原来那家店没有正式代理...)
: 我就问他说
: "那如果我去你们那家店没看到喜欢的 你们会退我订金吗?”
: 那个小姐的确是跟我说"如果你真的没有喜欢的我们是可以退你订金啦”
: 然後还说我什麽时候过去都可以
: 〔後来我有买到那只表 是在拿回订金之前
: 因为我很确定他是跟我讲"公司不会再进"
: 又因为他跟我说可以退订金
: 所以才想碰碰运气托朋友去外县市时帮我留意一下 结果有...〕
: 我今天去
: 想要拿回订金
: 但是他却跟我说他们订金不能退
: 我就跟他们说我当初付订金也是因为那只表才付的
: 但是他们就是一直坚持不能退 只能开抵用卷给我(我才不想再去那家店...)
: 而且还跟我说其实是有货但是要等(......)
: 但是他们也不知道要等多久(反正没正式代理...)
: 然後就僵持了半个多钟头
: 到最後他们讲的还是那一套 一直说要开抵用卷给我
: 嗯.....然後我真的生气了
: 就说不用 就走了
: 请问这样我有立场要回订金吗?
: 如果打电话跟消基会讲他们会处理吗?
请问:你付订金时,他有写下一联清楚的订货单给你吗?
清楚的订货单的意思是:
1 有写出订货人(就是你)的姓名及联络方式 ==> 这项可有可无
2 有写出订货商品为何(如表的厂牌及型号)┐
3 有写出已付定金的数额 ┼→ 这三项一定要有
4 有写出未付余款的数额 ┘
5 有盖上店章或是可视别确为该店之订货单 ==> 这当然也一定要
或是有签上该店店员之姓名之订货单
6 有写出订货之日期 ==> 这最好是有
有的话,那继续看下来。
当店家收了定金时,你们之间的买卖契约就成立了(民248)。契约一旦成
立,他对你就有给付那支手表的义务,你也有将余款付给他的义务。换句话说,
他对你就有了请求付出余款的权利,你也对他有了请求给付那支手表的样利。也
就是说,当他事後交不出表,那就是违约了。
违约了又有什麽效果呢?民法249条第三款中说:「定金,除当事人另有订
定外,适用左列之规定: 三、契约因可归责於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
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店里的人说:「因为那只表卖的不
好,公司已经不进了。」这就可以认为这个买卖契约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可以归咎
给店家(受定金当事人),所以依照民法249条第三款来看,只要你们没有先讲
好要是对方违约要怎麽办的话,那就是适用民法。民法这麽规定了,所以那店家
除了该把订金还你之外,还得再赔你一倍的定金!这就是你的法律依据。
上文有用到之法条,列於下方可参考。
另亦可自行参阅民法第245-1条以下的条文。
民 248:
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
民 249:
定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适用左列之规定:
一、契约履行时,定金应返还或作为给付之一部。
二、契约因可归责於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
三、契约因可归责於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
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约因不可归责於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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