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dalin (小尼莫)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問題] 訂金??
時間Thu Aug 12 11:34:06 2004
付了訂金在法律上原則可認為買賣契約成立,
賣方有義務在約定的清償期給付商品予買方,
買方也必須在此時點給付價金予賣方。
今買方與賣方約定以八月九日為清償期,
倘賣方無法依約給付,而且是因為自己把手機賣給其他人,
就是「可歸責予債務人的給付遲延」,
而法律給予債權人的權利:
1、因遲延而生的損害,包括精神上(須人格權受侵害)和財產上的損害。
2、如果是金錢的遲延給付,就可以請求遲延利息。
3、當然還是可以請求債務人依原本的約定給付商品。
4、在定有清償期者,可以透過催告而又得解除契約的權利。
(其他與本案較無關的就不寫了)
買方可以在八月九日於賣方遲延時,
催告要求兩天(或其他適當期限給付商品),
逾期不給付就解除契約(也就是表明不想買的意思),
既然買方已經做了催告(要求八月十日要拿到貨),
如果屆期仍未拿到貨就可以向對方表示解除契約,拿回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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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如果想謝謝我,就請我吃大餐或是送份大禮囉!」(伸出左手做出討禮物狀)
Sam(右手緊握Zoe的左手)
「這份禮物夠不夠大,我是不會放手的,我要妳永遠在我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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