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dalin (小尼莫)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订金??
时间Thu Aug 12 11:34:06 2004
付了订金在法律上原则可认为买卖契约成立,
卖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清偿期给付商品予买方,
买方也必须在此时点给付价金予卖方。
今买方与卖方约定以八月九日为清偿期,
倘卖方无法依约给付,而且是因为自己把手机卖给其他人,
就是「可归责予债务人的给付迟延」,
而法律给予债权人的权利:
1、因迟延而生的损害,包括精神上(须人格权受侵害)和财产上的损害。
2、如果是金钱的迟延给付,就可以请求迟延利息。
3、当然还是可以请求债务人依原本的约定给付商品。
4、在定有清偿期者,可以透过催告而又得解除契约的权利。
(其他与本案较无关的就不写了)
买方可以在八月九日於卖方迟延时,
催告要求两天(或其他适当期限给付商品),
逾期不给付就解除契约(也就是表明不想买的意思),
既然买方已经做了催告(要求八月十日要拿到货),
如果届期仍未拿到货就可以向对方表示解除契约,拿回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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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如果想谢谢我,就请我吃大餐或是送份大礼罗!」(伸出左手做出讨礼物状)
Sam(右手紧握Zoe的左手)
「这份礼物够不够大,我是不会放手的,我要你永远在我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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