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dalin (小尼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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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關於營隊出團日期更改
時間Thu Jul 1 11:24:20 2004
※ 引述《hujenhuei (hujenhuei)》之銘言:
: 我們報名中大服的「澎湖海豚灣.夏日浮潛活動隊」
: 而報名表上的出團日期為7月12~15日
: 但是他們寄來的報到單上的日期竟然是13~16日
: 因為他的延期綮到學校的活動
: 我們有詢問過他們,可否換梯次(畢竟是他們自已改日期的)
: 但是他們的答覆就是「不行」
: 而我們現在決定要退費,阿那張報到單上有註名
: 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之30%
: 因為是他們更改日期而未事先通知
: 不知道我們有沒有全額退費的可能
http://www.cpc.gov.tw/02main_resource.htm
這個是行政院消保會有關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旅行業者所謂「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之30%」
是指上述定型化契約範本中第十七條對於旅客於旅遊開始前之任意解除契約的規定,
當初報名表上日期是七月十二日~十五日,而且雙方對此也有合意,
不問延遲是否可歸責於旅行業者,旅客都可以表示拒絕於十三日出團,
因為法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一方片面更改契約內容。
只是當不可歸責於旅行業者時,依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九條規定,
旅客得解除契約,不能請求賠償;
如果是可歸責於旅行業者的話,個人以為上開範本第十八條是指完全無法成行情形,
所以遲延還是回歸民法規定,旅客可定相當期限催告旅行業者在七月十二日出團,
旅行業者應該是辦不到的,然後再依民法二五四條解除契約,
要回全部的旅費,而且旅行業者不可以扣除所謂的
「已代繳的規費或已支付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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