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dalin (小尼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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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营队出团日期更改
时间Thu Jul 1 11:24:20 2004
※ 引述《hujenhuei (hujenhuei)》之铭言:
: 我们报名中大服的「澎湖海豚湾.夏日浮潜活动队」
: 而报名表上的出团日期为7月12~15日
: 但是他们寄来的报到单上的日期竟然是13~16日
: 因为他的延期綮到学校的活动
: 我们有询问过他们,可否换梯次(毕竟是他们自已改日期的)
: 但是他们的答覆就是「不行」
: 而我们现在决定要退费,阿那张报到单上有注名
: 旅游开始前第2日至第20日期间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之30%
: 因为是他们更改日期而未事先通知
: 不知道我们有没有全额退费的可能
http://www.cpc.gov.tw/02main_resource.htm
这个是行政院消保会有关国内旅游定型化契约范本之内容,
旅行业者所谓「旅游开始前第2日至第20日期间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之30%」
是指上述定型化契约范本中第十七条对於旅客於旅游开始前之任意解除契约的规定,
当初报名表上日期是七月十二日~十五日,而且双方对此也有合意,
不问延迟是否可归责於旅行业者,旅客都可以表示拒绝於十三日出团,
因为法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一方片面更改契约内容。
只是当不可归责於旅行业者时,依定型化契约范本第十九条规定,
旅客得解除契约,不能请求赔偿;
如果是可归责於旅行业者的话,个人以为上开范本第十八条是指完全无法成行情形,
所以迟延还是回归民法规定,旅客可定相当期限催告旅行业者在七月十二日出团,
旅行业者应该是办不到的,然後再依民法二五四条解除契约,
要回全部的旅费,而且旅行业者不可以扣除所谓的
「已代缴的规费或已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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