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dalin (小尼莫)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沒有組織的補習班!!請各位版大幫忙~~
時間Wed Jun 16 14:24:12 2004
※ 引述《hawker (這是我的目標)》之銘言:
: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什麼叫做「但非本人」??
: : 你沒有敘述你的案情事實,我不太懂。
: : 你跟WindFay應該不是同一個人吧?
: 不是
: 這件事是 我要求退費(個人因素)
: 去補習班要求退費 照理說 我當初是選A+B的課程來上
: 但這兩門都還沒開始上 唯獨有開的是買A+B送的C
: 現在我要退費 他說要扣掉C部份的錢然後剩下的錢退75%
: 但這C明明是贈送課程 (但已開課超過1/3)
: 要退費時 我需要負擔這筆費用嗎?
個人提出一點小小看法,
這種情形,相信不管是補習班或是學生對於:
贈送的C課程是以正班A+B課程繼續有效存在為前提,
如果學生提出退費,一定是A+B+C課程一起終止的,
很難想像不上A+B(拿回補習費)卻要求補習班要讓學生免費上C課程。
換言之,這二萬多元的學費根本就是A+B+C課程的價金,
所以開課期間也應該以A+B+C總上課期間來計算,
補習班說什麼也不可能先扣回贈送的成本6000元,
你問他們扣走的法律上理由是什麼?
如果對方說這是我們送給你的,你既然不補補習班當然要收回成本;
那你就大聲的回他一句:不是用送的,幹嘛還要收回成本,
接著給補習班兩條路選擇,
1、C課程是用送的,所以二萬多元的學費就只是A+B課程的對價,
現在是你們補習班亂排課,害我沒辦法好好上我的正班課,
催告你們重新排一個不會衝堂的課(非學生個人因素,純粹補習班亂排的衝堂)
又排不出來,於是學生取得一個法定「解除權」
(繼續性契約如果債務人還沒開始給付,仍然可以解除)
所以請把我所交的全部學費還給我!
前提是A、B課程都還沒開課才有解除權!
2、如果你們承認其實C課程的成本本來就是算在二萬多元的學費中,
一切就依台北市的規則來,
當學生要求退費時,整個補習契約就是從我要求退費這個時候向後終止,
之前我上過的課,不論是正班課或是名義上贈送的課程,
都應該支付對價(我想這樣很合理吧!因為全部課程的算法也是用A+B+C算的)
本來就已上過課程的對價應該實際計算成本後付給補習班,
不過根據雙方的補習契約(其實就是台北市短期補習班收費規則)
這時候就上課時間未超過全部的三分之一時,一律支付全部學費的25%,
也就是必須退回全部學費的75%,
最後再落下一句狠話:別以為學生傻傻地好欺負....
反正補習班會用這種似是而非的論調呼攏學生,那我們也會啊,
記得找個講話快一點的朋友一起去,
堅持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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