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dalin (小尼莫)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没有组织的补习班!!请各位版大帮忙~~
时间Wed Jun 16 14:24:12 2004
※ 引述《hawker (这是我的目标)》之铭言:
: ※ 引述《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之铭言:
: : 什麽叫做「但非本人」??
: : 你没有叙述你的案情事实,我不太懂。
: : 你跟WindFay应该不是同一个人吧?
: 不是
: 这件事是 我要求退费(个人因素)
: 去补习班要求退费 照理说 我当初是选A+B的课程来上
: 但这两门都还没开始上 唯独有开的是买A+B送的C
: 现在我要退费 他说要扣掉C部份的钱然後剩下的钱退75%
: 但这C明明是赠送课程 (但已开课超过1/3)
: 要退费时 我需要负担这笔费用吗?
个人提出一点小小看法,
这种情形,相信不管是补习班或是学生对於:
赠送的C课程是以正班A+B课程继续有效存在为前提,
如果学生提出退费,一定是A+B+C课程一起终止的,
很难想像不上A+B(拿回补习费)却要求补习班要让学生免费上C课程。
换言之,这二万多元的学费根本就是A+B+C课程的价金,
所以开课期间也应该以A+B+C总上课期间来计算,
补习班说什麽也不可能先扣回赠送的成本6000元,
你问他们扣走的法律上理由是什麽?
如果对方说这是我们送给你的,你既然不补补习班当然要收回成本;
那你就大声的回他一句:不是用送的,干嘛还要收回成本,
接着给补习班两条路选择,
1、C课程是用送的,所以二万多元的学费就只是A+B课程的对价,
现在是你们补习班乱排课,害我没办法好好上我的正班课,
催告你们重新排一个不会冲堂的课(非学生个人因素,纯粹补习班乱排的冲堂)
又排不出来,於是学生取得一个法定「解除权」
(继续性契约如果债务人还没开始给付,仍然可以解除)
所以请把我所交的全部学费还给我!
前提是A、B课程都还没开课才有解除权!
2、如果你们承认其实C课程的成本本来就是算在二万多元的学费中,
一切就依台北市的规则来,
当学生要求退费时,整个补习契约就是从我要求退费这个时候向後终止,
之前我上过的课,不论是正班课或是名义上赠送的课程,
都应该支付对价(我想这样很合理吧!因为全部课程的算法也是用A+B+C算的)
本来就已上过课程的对价应该实际计算成本後付给补习班,
不过根据双方的补习契约(其实就是台北市短期补习班收费规则)
这时候就上课时间未超过全部的三分之一时,一律支付全部学费的25%,
也就是必须退回全部学费的75%,
最後再落下一句狠话:别以为学生傻傻地好欺负....
反正补习班会用这种似是而非的论调呼拢学生,那我们也会啊,
记得找个讲话快一点的朋友一起去,
坚持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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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hawker:感谢你^^ 61.223.134.233 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