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easethink (海格)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問題] 關於存證信函
時間Wed May 26 14:15:45 2004
※ 引述《starredi (...)》之銘言:
: 請問遭受到訪問買賣簽約後於七日內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解約
: ( 5/19於中山北路婚紗街的街上被拉入店中簽下契約 <--這是訪問買賣沒錯吧?
: 於今日5/22在郵局寄出存證信函 )
: 存證信函是在七日內寄出沒有問題, 採雙掛號限時寄送
: 可是我女朋友問說, 對方可以假稱他沒收到存證信函,
: 或是七天後才收到存證信函來規閉七天的期限嗎??
: ( 因為掛號郵件對方可以說收件人不在, 不簽收@@?)
: 還是只要我是在七天內寄出信函就ok了@@?
: 謝謝~~
您好 關於存證信函寄出去之後
是否對方可以不在家 沒收到 等等為藉口
來規避七天的期限
這點應不會有問題
怎麼說 因為我們法律上對於這種存證信函的信件寄送是採所謂的到達主義
也就是所謂的受信主義
那什麼是受信主義到達主義
按民法第95條關於對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期間有規定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時,不在此限。」
這樣規定的意思就是說,像存證信函這種不是對話式的書面文字,也
就是原波要跟對方表示的意思寫在存證信函上寄給對方,只要你地址、
收信人,及其他寄送事項完全正確,確實為你要寄的人和地方。則只
要你從郵局寄出去,郵差送到他家的那一瞬間(不管他有沒有來收),你
對他的意思表示就開始生效。法律上把這樣子的歸定視為是受信主義、
亦即為到達主義。但這是我國採用的看法,其他國家則不一定如此。
所以寄給對方的存證信函只要確定地址收件人等等要件正確,待郵局送
至對方處所,不論對方是否有簽收,只要有送到那邊就算發信人的意
思表示有送達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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