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dalin (小尼莫)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問題] 麻煩懂法律的人看看,快哭了
時間Fri May 14 16:47:16 2004
1、台北市政府頒布的管理規則,實際上只是一種行政命令,
不當然直接拘束消費雙方的關係;
除非相關的法律是所謂的「強行規定」,不然消費雙方都可以合意來決定契約內容的
2、有關退費的部分,事實上在訂約時雙方並沒有任何合意,
只是處於一種推定成立的性質,如果是定型化契約那另當別論。
其實對於對方所開出的退費條件,往往都是事後自己評估後覺得可以接受才同意的;
所以如果你覺得無法接受對方的退費條件,
尤其是質疑他的條件與命令牴觸的時候,首先可以將姿態放硬,
強調當初訂約時就退費條件又沒講明,
再加上只退七成於法不合;
如果對方要硬拗,那建議你直接向消保官或是消基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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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gist:訂約時退費條件沒講明,那就適用上開規則吧 203.68.107.75 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