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心得] 關於消保法中「訪問買賣」之解釋
時間Thu Mar 11 22:08:26 2004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中「訪問買賣」之定義,可先參照消保法第二條第十一款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
,所為之買賣。」其構成要件有:「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在消費者
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等等。
這幾個要件中,「企業經營者」可參照消保法第二條第款之規定,其他的皆
無太大的疑義,惟「在消費者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一項我原來甚感疑惑
。「消費者住居所」,很容易理解,固不待言;「其他場所」指的是「企業經營
者經營處所以外之其他場地」嗎?依文義解釋,似為是解釋。
我原先乃是依文義解釋來論之。但是之後卻遇到了一些狀況。
有某網友丟水球問我:「在中山北路二段婚紗店集中處,經常會有婚紗店之
店員跑到店外的人行道招攬顧客進入店中消費,請問這算不算訪問買賣?」我當
時就懷疑了,店家的確是在「其他場地」招攬顧客,但卻是在「企業經營者之經
營處所」從事銷售,並簽定買賣契約。要是依我的文意解釋,那此案例是在店內
從事銷售並簽定買賣契約,豈不是沒有原條文的構成要件該當了?要是無法構成
「訪問買賣」,亦即無消保法十九條有關七日猶豫期之適用。那麼不就無法保護
到消費者了嗎?
這只是一例。之後還有好多個案例讓我去想,包括說黑店板的常客「緣」等
此類在企業經營處所以外之處進行招攬,且在企業經營處所從事銷售買賣的案例
,這有一大堆呀!充斥在社會中。我疑惑,於是於昨天晚上陳忠五副教授(陳老
師對於消費者保護有深入的研究)的債編總論課堂下課後,直接問他這個問題。
總之,他的回答,我大略說一下。他說:「解釋法律的方法有很多種,其實
消費法這邊為何要明定訪問買賣可以於七日內由消費者來任意解除呢?就是因為
其法規背後隱含的目的在於,能夠使遭到突襲性、無預警買賣的消費者在思慮不
周而簽下買賣契約時,有一個事後重新檢視這個契約、可以解除這個不合理契約
的機會。而且消保法本來就應該傾向於消費者這一方的保護才會真的達到這個法
律的法規目的,所以我個人會採取傾向於消費者一方的說法。也就是說,只要店
家有在店家以外之處(如店家外的人行道也算)進行突襲性的銷售,即使有看到
了商品的實物,亦在店內簽下了契約,應該都還是可以解釋為訪問買賣的範疇之
內。」聽到這兒我就覺得自己真是死腦筋,居然被文義解釋給拘束住,聽完之後
豁然開朗,總之是了解了。
不過這也只是學者的看法,因為陳忠五老師說:「現在在最高法院還沒有相
關判例出現,所以實務上要怎麼運作還是不一定。」所以,就先作為參考吧!至
少我已經把在路上招攬客人至店內購買的行為歸類於訪問買賣之類了。也算是收
穫。
PS:再加寫一段,更詳述一些。
昨天我問陳忠五說:「那假設今天一對未婚夫妻基於想要買婚紗的念頭而到
了中山北路二段或愛國東路的婚紗店去隨意逛逛,但也不是想要當天買,純粹只
是想看看,結果在店門口看看櫥櫃或是門口放的照片本DEMO,後來店內的人跑出
來要那對未婚夫妻進去店裡看看,結果未婚夫妻被說服後入店,並在店家的說服
之下簽定了契約。這樣子算是訪問買賣嗎?」然後,陳忠五說:「不管那對未婚
夫妻有沒有想要購買的意思,店家跑出來邀請他們進去店內看看,都還是『突襲
』以及『無預警』的方式在銷售,所以仍然算入訪問買賣。」他的意思就是判斷
基準在於店家是否為「突襲性」的銷售方式,而非消費者是否為「主動尋覓產品
」。
以上。
--
┌────────────────────────────────┐
│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99.108
※ 編輯: legist 來自: 61.224.99.108 (03/12 01:09)
※ 編輯: legist 來自: 61.224.99.108 (03/12 01:09)
1F:→ sou:問一下:你都什麼時候問他問題啊? 推 61.228.64.166 03/13
2F:→ legist:十點鐘下課後。 推 61.224.97.148 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