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心得] 关於消保法中「访问买卖」之解释
时间Thu Mar 11 22:08:26 2004
※ 引述《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之铭言:
关於消费者保护法中「访问买卖」之定义,可先参照消保法第二条第十一款
:「访问买卖: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
,所为之买卖。」其构成要件有:「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在消费者
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所为之买卖」等等。
这几个要件中,「企业经营者」可参照消保法第二条第款之规定,其他的皆
无太大的疑义,惟「在消费者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一项我原来甚感疑惑
。「消费者住居所」,很容易理解,固不待言;「其他场所」指的是「企业经营
者经营处所以外之其他场地」吗?依文义解释,似为是解释。
我原先乃是依文义解释来论之。但是之後却遇到了一些状况。
有某网友丢水球问我:「在中山北路二段婚纱店集中处,经常会有婚纱店之
店员跑到店外的人行道招揽顾客进入店中消费,请问这算不算访问买卖?」我当
时就怀疑了,店家的确是在「其他场地」招揽顾客,但却是在「企业经营者之经
营处所」从事销售,并签定买卖契约。要是依我的文意解释,那此案例是在店内
从事销售并签定买卖契约,岂不是没有原条文的构成要件该当了?要是无法构成
「访问买卖」,亦即无消保法十九条有关七日犹豫期之适用。那麽不就无法保护
到消费者了吗?
这只是一例。之後还有好多个案例让我去想,包括说黑店板的常客「缘」等
此类在企业经营处所以外之处进行招揽,且在企业经营处所从事销售买卖的案例
,这有一大堆呀!充斥在社会中。我疑惑,於是於昨天晚上陈忠五副教授(陈老
师对於消费者保护有深入的研究)的债编总论课堂下课後,直接问他这个问题。
总之,他的回答,我大略说一下。他说:「解释法律的方法有很多种,其实
消费法这边为何要明定访问买卖可以於七日内由消费者来任意解除呢?就是因为
其法规背後隐含的目的在於,能够使遭到突袭性、无预警买卖的消费者在思虑不
周而签下买卖契约时,有一个事後重新检视这个契约、可以解除这个不合理契约
的机会。而且消保法本来就应该倾向於消费者这一方的保护才会真的达到这个法
律的法规目的,所以我个人会采取倾向於消费者一方的说法。也就是说,只要店
家有在店家以外之处(如店家外的人行道也算)进行突袭性的销售,即使有看到
了商品的实物,亦在店内签下了契约,应该都还是可以解释为访问买卖的范畴之
内。」听到这儿我就觉得自己真是死脑筋,居然被文义解释给拘束住,听完之後
豁然开朗,总之是了解了。
不过这也只是学者的看法,因为陈忠五老师说:「现在在最高法院还没有相
关判例出现,所以实务上要怎麽运作还是不一定。」所以,就先作为参考吧!至
少我已经把在路上招揽客人至店内购买的行为归类於访问买卖之类了。也算是收
获。
PS:再加写一段,更详述一些。
昨天我问陈忠五说:「那假设今天一对未婚夫妻基於想要买婚纱的念头而到
了中山北路二段或爱国东路的婚纱店去随意逛逛,但也不是想要当天买,纯粹只
是想看看,结果在店门口看看橱柜或是门口放的照片本DEMO,後来店内的人跑出
来要那对未婚夫妻进去店里看看,结果未婚夫妻被说服後入店,并在店家的说服
之下签定了契约。这样子算是访问买卖吗?」然後,陈忠五说:「不管那对未婚
夫妻有没有想要购买的意思,店家跑出来邀请他们进去店内看看,都还是『突袭
』以及『无预警』的方式在销售,所以仍然算入访问买卖。」他的意思就是判断
基准在於店家是否为「突袭性」的销售方式,而非消费者是否为「主动寻觅产品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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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词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罗马法专家,民法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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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雅虎字典里查出来的哦XD... 我其实很弱的... 还在练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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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99.108
※ 编辑: legist 来自: 61.224.99.108 (03/12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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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ou:问一下:你都什麽时候问他问题啊? 推 61.228.64.166 03/13
2F:→ legist:十点钟下课後。 推 61.224.97.148 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