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ncloud (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繳的補習費可以拿回來嗎
時間Mon Mar 8 23:22:04 2004
※ 引述《thincloud (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之銘言:
: ※ 引述《yohong (我想要做個好人N  )》之銘言:
: : 你不是已經討論過一次了嗎
: : 將所有文章轉貼過來吧!
: 哪裡有這個討論呀!?
: 唉..讓我想到以前很不好的經驗...
: 以前我也是繳了補習班所謂的「劃位費」五千元
: 當初說的多好聽,好像名師、名導什麼設計什麼的..
: 一時年輕不懂事下就繳了「劃位費」五千..
: 後來回家仔細想想,越想越不對,想反悔了
: 當時連開使開課都還有一斷時間,也不給我退
: 當時氣到想哭,唉..父母的血汗錢五千就這樣被我敗光...T_T
N : 現在想起來還是很難過,我真是笨蛋!
: 補習班也真好賺!="=
當初我曾在網路Formosa法律網諮詢過,以下是我得到的回答:
一、定金之性質,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為:(一)證約定金,即為證明契約之成立
所交付之定金。(二)成約定金,即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三)違約定金,即
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四)解約定金,即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
亦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五)立約定金,亦名猶豫定金,即在契約成立前交付
之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等數種(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五號判決參照)
。
二、您的情況,個人認為您在劃位時所繳交之五千元,比較像是「立約定金」,亦即於契
約成立前先交付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交付立約定金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
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如付定金之當事人拒不成立主契約,則受定金之當事
人毋庸返還其定金,如受定金之當事人拒不成立主契約,即應加倍返還(最高法院九十年
度台上字第一四0五號判決參照)。
三、惟此種就法律上無從以契約強制之行為或不行為,約定為一定金額之給付,以保障其
履行者,因並無主契約之存在,與民法第二百五十條所謂之違約金契約有所不同,而屬於
不真正違約金契約。然不真正違約金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為維持公平之原則
,仍非不得類推準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酌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二七九三號判決參照)。故您雖不得請求補習班返還定金,惟得以金額過高為由
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之數額。
By kelly
根據以上的答案我才只好放棄作罷的..
如果真打官司那又會賠上多少心力、時間、金錢!?又能得到什麼!?
唉唉,所以五千元只好自認倒霉地自己吸收了...
難過的往事呀...泣......T_T
ps:對了,Formosa法律網網址:
http://www.lawformosa.com/,那裡蠻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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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什麼都擁有 卻還是不滿足 拼命想要再多
有人什麼都沒有 卻要求很簡單 始終也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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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89.153
※ 編輯: thincloud 來自: 203.67.89.153 (03/08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