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ncloud (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缴的补习费可以拿回来吗
时间Mon Mar 8 23:22:04 2004
※ 引述《thincloud (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之铭言:
: ※ 引述《yohong (我想要做个好人N  )》之铭言:
: : 你不是已经讨论过一次了吗
: : 将所有文章转贴过来吧!
: 哪里有这个讨论呀!?
: 唉..让我想到以前很不好的经验...
: 以前我也是缴了补习班所谓的「划位费」五千元
: 当初说的多好听,好像名师、名导什麽设计什麽的..
: 一时年轻不懂事下就缴了「划位费」五千..
: 後来回家仔细想想,越想越不对,想反悔了
: 当时连开使开课都还有一断时间,也不给我退
: 当时气到想哭,唉..父母的血汗钱五千就这样被我败光...T_T
N : 现在想起来还是很难过,我真是笨蛋!
: 补习班也真好赚!="=
当初我曾在网路Formosa法律网谘询过,以下是我得到的回答:
一、定金之性质,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为:(一)证约定金,即为证明契约之成立
所交付之定金。(二)成约定金,即以交付定金为契约成立之要件。(三)违约定金,即
以定金为契约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担保。(四)解约定金,即为保留解除权而交付之定金,
亦即以定金为保留解除权之代价。(五)立约定金,亦名犹豫定金,即在契约成立前交付
之定金,用以担保契约之成立等数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五号判决参照)
。
二、您的情况,个人认为您在划位时所缴交之五千元,比较像是「立约定金」,亦即於契
约成立前先交付定金,用以担保契约之成立。交付立约定金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
类推适用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如付定金之当事人拒不成立主契约,则受定金之当事
人毋庸返还其定金,如受定金之当事人拒不成立主契约,即应加倍返还(最高法院九十年
度台上字第一四0五号判决参照)。
三、惟此种就法律上无从以契约强制之行为或不行为,约定为一定金额之给付,以保障其
履行者,因并无主契约之存在,与民法第二百五十条所谓之违约金契约有所不同,而属於
不真正违约金契约。然不真正违约金契约所约定之违约金过高者,法院为维持公平之原则
,仍非不得类推准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酌减至相当之数额(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二七九三号判决参照)。故您虽不得请求补习班返还定金,惟得以金额过高为由
请求法院酌减至相当之数额。
By kelly
根据以上的答案我才只好放弃作罢的..
如果真打官司那又会赔上多少心力、时间、金钱!?又能得到什麽!?
唉唉,所以五千元只好自认倒霉地自己吸收了...
难过的往事呀...泣......T_T
ps:对了,Formosa法律网网址:
http://www.lawformosa.com/,那里蛮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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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什麽都拥有 却还是不满足 拼命想要再多
有人什麽都没有 却要求很简单 始终也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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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7.89.153
※ 编辑: thincloud 来自: 203.67.89.153 (03/08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