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tgree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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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光華商場買的HARBINGER錄音筆
時間Tue Aug 5 15:30:54 2003
※ [本文轉錄自 Anti-ramp 看板]
作者: ltgreen ( ) 看板: Anti-ramp
標題: [心得] 光華商場買的HARBINGER錄音筆
時間: Tue Aug 5 15:17:45 2003
7/10在光華樓上左邊新德利電腦電子門市買了一支錄音筆
牌子是HARBINGER 型號是HFUeDVR
標價2890 老闆算我2500
今天已經是第二次因為錄音筆故障去修理了
上次約是7/20 買後兩個禮拜
因為錄音筆裡一個檔案錯誤 明明約是40分鐘的檔案顯示是54鐘頭
而這支錄音筆也不過16mb 錄音總時數12鐘頭
而且無法存入電腦 也無法撥放
送到店內老闆很阿沙力換了一支新的給我(那時對店內印象很好)
不到兩個禮拜 又~~~出了一樣問題了
這次是一個鐘頭的錄音資料無法存取 並且顯示56個小時!!
從錄音筆直接撥放 更神的!!撥放內容是第二段
而我第一二段根本都沒刪除
這次他們撥了廠商的電話讓我說明原由
廠商方面是一位男生 聽了我這邊是女孩子的聲音
先要我解釋問題 也沒等我說完
劈頭就開始說
「是你錄音的問題啦!!」
說
「是你使用設定錯誤!!」
然後說
是我不熟悉他們產品產生的失誤
說他們接到很多案件都是這樣
我回說其他檔案都沒問題 並且我並不是第一次使用錄音筆
在這以前我的態度都非常和善 盡力的想溝通好解決問題
可是他一味編派理由 繼續說
是我誤刪檔案 或者根本沒錄音到
就是避不解釋錄音筆顯示的56小時究竟怎麼來的
最後他乾脆託言是我電腦的問題(我用XP)要求我
「重灌電腦試試」!!!
孰可忍孰不可忍 這個廠商讓我覺得他們一點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
只是把所有的責任推託到消費者身上
後來更甚者他開始向我「解釋」
這是在「買賣契約」裡「消費者」必須承擔的「風險」
我真是氣到了 要說民法跟消保法 法律系的我可是比你熟哇
從來也沒聽說什麼樣的風險要消費者這樣承擔
所以我向他請教究竟我必須承擔是什麼樣的風險 消保法或民法第幾條的規範
他當然講不出來 用一些當然之理之類的話想推託
換我反擊了 我告訴他就算今天已然銀貨兩迄
並不表示他就免卻責任 產品發生故障事就是我活該
我們就民法345條成立買賣契約
就民法353條與354條你仍必須負有物之瑕疵與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剛好是昨天補習班的上課內容...^^)
或許是聽到我清楚的烙一票法律名詞 他嚇到了
停許久才吶吶的接言
「這樣阿 你知道我們都沒有看到產品哪 也不能清楚是什麼樣的問題嘛...」
我覺得...一直逼到這樣地步 他才真正想要解決問題
這種話難道不是一開始就應該講的嗎
一開始好聲好氣的要溝通 就是不肯聽 要人家據理力爭才可以嗎
真是氣死我了
我想這樣的手段 他一定曾經用在很多人(尤其是這樣的小女生)身上
並且都讓他得逞了
廠商用這樣的語氣想欺騙不懂專業的消費者
真是令人不齒
回家想一想覺得很生氣 決定把它po上來
希望大家日後到光華商場買錄音筆時 請多多留意這個牌子
順便p.s一個
難道是我過度敏感嗎 電話裡他給我的感覺
就像是吃定我是個女孩子 大概也不怎麼懂電腦
可以任他虎濫 可能也不怎麼敢爭
所以他才敢一開始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我
真是很氣...
下次為圖方便 還是拖個男孩子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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