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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shan (容易受傷的啄木鳥)》之銘言: : 不知道板上這樣散播連結的行為是否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呢? : 如果違反的話我把這些文章全部呈上教育部或是相關主管單位的話, : 不知道他們會怎麼處置呢? : 我私自地以為, : 聽古典音樂的人最能懂得智慧財產權的價值, : 甚至是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份子。 : 對於這些創作者或者演奏者的權益會比較尊重。 不能認同這部份,這好像是說,聽流行音樂的人對創作者或演奏者的權益比較不尊重 : 但是似乎看到板上有幾位朋友, : 利用網路的方便性,雖然沒有販賣, : 但卻在散播這些智慧財產權。 :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 同一個檔案似乎不能大量地傳送給大眾, : 好像有幾次以下的複製/傳送限制。 : 若是如此的話,還請懂得相關法規的朋友出來解釋一下。 : 小弟Roshan對於法律的常識與知識非常地貧乏, : 對於法律的問題沒辦法以個人的知識去判斷,還請幫忙。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重製不一定違法,若是自己買了音樂光碟,然後把它製成mp3放在自己的電腦,是不 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的。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 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現在問題來了,對mp3來說,什麼是屬於"合理範圍"?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 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之目的。二 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 之影響」 從這裡可看出,著作權法主要針對的,還是屬於比較傳統的重製行為,尤其是文本方 面的。這也是為什麼有關mp3的官司總是耗日持久,且不一定控方勝訴的原因。比較 可以支持控方的,是"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之目的" 因為放mp3至公共空間,抓的人屬於"不特定的他人",因此無法掌控使用目的。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公開播送權」原本是針對無線電廣播與有線電視的播 送,並無意規範網路上的傳輸問題。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仍處於自行裁量的階段。 結論︰1.把CD的音樂做成mp3放在電腦、隨身聽給自己聽,不構成犯罪。 2.把mp3放到公共空間,有可能會吃上官司,但在判決的過程中,法院自行裁量 或援引判例的成分很大。 3.古典音樂還有一個大問題,著作權屬於誰?如果是3B2舒莫札特,那就沒有所 謂侵權的問題,但如果是唱片公司,當然就有。 另外附上一些後語︰ 1.美國唱片業鉅子Thomas Midd-choff說︰將下載音樂的使用者視為犯罪,這真 是瘋了! 2.台大黃榮堅教授︰著作權係為一不成熟的利益觀念,且人們對於檔案下載是否 應付費有普遍而重大的懷疑時,這個問題就必須交由市場機制,或交由規範財 產分配關係的民事法規去做討論協商,而不應是刑法的規範範圍。 3.電腦系統平台有WIN和Linux之爭,藝術界同樣有類似的爭議,一派認為藝術家 (包括演奏家)為平常努力的結果,應受著作權的保護;另一派則認為藝術為 人類共有的財富,不應屬於任何一個人專有且用來圖利。但在藝術定義都還無 法界定好的同時,這部份的爭議永遠也吵不完。 4.看了阿根廷名醫法華羅洛的故事,就會知道這些跨國企業的囂張與多行不義。 個人在愛樂版圖發表散佈檔案是違法但無損道德的論點,結果馬上被禁言數月 其實不是古典音樂愛好者會對著作權有深刻的認同,而是少部份擁有較大發言 權力的古典音樂愛好者本身就是資本主義或著作權觀念下的既得利益者,另外 就是極度相信非正版音樂音響效果極差的完美主義者(也包括被音響雜誌牽著 鼻子走以及一些品味主義者)。個人非常慶幸自己不是這類的愛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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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209.15
1F:推 searoad:著作權 無謂的現代公民道德與分贓結構 04/0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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