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minor40 (李哲邦)
看板clmusic
标题Re: [问题] 关於板上的影音下载档案
时间Sun Apr 2 04:35:00 2006
※ 引述《Roshan (容易受伤的啄木鸟)》之铭言:
: 不知道板上这样散播连结的行为是否违反智慧财产权法呢?
: 如果违反的话我把这些文章全部呈上教育部或是相关主管单位的话,
: 不知道他们会怎麽处置呢?
: 我私自地以为,
: 听古典音乐的人最能懂得智慧财产权的价值,
: 甚至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份子。
: 对於这些创作者或者演奏者的权益会比较尊重。
不能认同这部份,这好像是说,听流行音乐的人对创作者或演奏者的权益比较不尊重
: 但是似乎看到板上有几位朋友,
: 利用网路的方便性,虽然没有贩卖,
: 但却在散播这些智慧财产权。
: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 同一个档案似乎不能大量地传送给大众,
: 好像有几次以下的复制/传送限制。
: 若是如此的话,还请懂得相关法规的朋友出来解释一下。
: 小弟Roshan对於法律的常识与知识非常地贫乏,
: 对於法律的问题没办法以个人的知识去判断,还请帮忙。
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
笔录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复制作。」
重制不一定违法,若是自己买了音乐光碟,然後把它制成mp3放在自己的电脑,是不
构成违反着作权法的。
着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
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现在问题来了,对mp3来说,什麽是属於"合理范围"?
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
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标准: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之目的。二 着作之性质。三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四 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
之影响」
从这里可看出,着作权法主要针对的,还是属於比较传统的重制行为,尤其是文本方
面的。这也是为什麽有关mp3的官司总是耗日持久,且不一定控方胜诉的原因。比较
可以支持控方的,是"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之目的"
因为放mp3至公共空间,抓的人属於"不特定的他人",因此无法掌控使用目的。
着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公开播送权」原本是针对无线电广播与有线电视的播
送,并无意规范网路上的传输问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仍处於自行裁量的阶段。
结论︰1.把CD的音乐做成mp3放在电脑、随身听给自己听,不构成犯罪。
2.把mp3放到公共空间,有可能会吃上官司,但在判决的过程中,法院自行裁量
或援引判例的成分很大。
3.古典音乐还有一个大问题,着作权属於谁?如果是3B2舒莫札特,那就没有所
谓侵权的问题,但如果是唱片公司,当然就有。
另外附上一些後语︰
1.美国唱片业钜子Thomas Midd-choff说︰将下载音乐的使用者视为犯罪,这真
是疯了!
2.台大黄荣坚教授︰着作权系为一不成熟的利益观念,且人们对於档案下载是否
应付费有普遍而重大的怀疑时,这个问题就必须交由市场机制,或交由规范财
产分配关系的民事法规去做讨论协商,而不应是刑法的规范范围。
3.电脑系统平台有WIN和Linux之争,艺术界同样有类似的争议,一派认为艺术家
(包括演奏家)为平常努力的结果,应受着作权的保护;另一派则认为艺术为
人类共有的财富,不应属於任何一个人专有且用来图利。但在艺术定义都还无
法界定好的同时,这部份的争议永远也吵不完。
4.看了阿根廷名医法华罗洛的故事,就会知道这些跨国企业的嚣张与多行不义。
个人在爱乐版图发表散布档案是违法但无损道德的论点,结果马上被禁言数月
其实不是古典音乐爱好者会对着作权有深刻的认同,而是少部份拥有较大发言
权力的古典音乐爱好者本身就是资本主义或着作权观念下的既得利益者,另外
就是极度相信非正版音乐音响效果极差的完美主义者(也包括被音响杂志牵着
鼻子走以及一些品味主义者)。个人非常庆幸自己不是这类的爱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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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7.209.15
1F:推 searoad:着作权 无谓的现代公民道德与分赃结构 04/02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