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bin (快樂是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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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役男體位判等及兵役身分賦予配合措施
時間Sat Feb 24 15:29:16 2001
【兵役法】修正後
有關役男體位判等及兵役身分賦予配合措施
國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鍊銪字第八九○○○○六五九九號
說明:
一、為維兵役行政之連續、一貫及公平性,對『
兵役法』修正公布及體位區分標準』發布施
行前、後,有關役男經體、複檢之體位判定
及兵役身分賦予配合措施如下:
1.在『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前,已判定
體位者,不溯既往,仍維持原判體位。
2.於『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前,體複檢
按現行『體位區分標準』判定體位;經判
定丙等體位者,以國民兵役列管運用。
3.於『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後,役男之
體、複檢即依新標準辦理體位判定。
4.對各種複檢在新標準生效前己開始處理程
序,生效時尚未處理終結者,如舊標準有
利於當事人,仍依舊標準判等,於當事人
,仍依舊標準判等,其開始處理程序之時
間認定,各以下列日期起算:
1. 補行體檢者,以通知補檢日期。
2. 申請複檢者,以申請日期。
3. 常備兵入營體格複檢及驗退複檢者,以入
營日期。
4. 戊等複檢者,以初次檢查日期。
5. 在營常備兵申辦停役者,以送軍醫院複檢
日期。
6. 停役兵複檢者,以停役生效日期。
7. 後備軍人年度轉免役體檢者,以申請日期
5.
民六十九年次(含)以前尚未履行兵役義
務之役男,經判定替代役體位者,以補充
兵役列管運用;至七十年次(含)以後之
役男,經體、複檢判定替代役體位者,開
始徵服替代役日期,由內政部陳報行政院
核定後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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