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bin (快乐是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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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有关役男体位判等及兵役身分赋予配合措施
时间Sat Feb 24 15:29:16 2001
【兵役法】修正後
有关役男体位判等及兵役身分赋予配合措施
国防部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发文字号:链铕字第八九○○○○六五九九号
说明:
一、为维兵役行政之连续、一贯及公平性,对『
兵役法』修正公布及体位区分标准』发布施
行前、後,有关役男经体、复检之体位判定
及兵役身分赋予配合措施如下:
1.在『体位区分标准』发布生效前,已判定
体位者,不溯既往,仍维持原判体位。
2.於『体位区分标准』发布生效前,体复检
按现行『体位区分标准』判定体位;经判
定丙等体位者,以国民兵役列管运用。
3.於『体位区分标准』发布生效後,役男之
体、复检即依新标准办理体位判定。
4.对各种复检在新标准生效前己开始处理程
序,生效时尚未处理终结者,如旧标准有
利於当事人,仍依旧标准判等,於当事人
,仍依旧标准判等,其开始处理程序之时
间认定,各以下列日期起算:
1. 补行体检者,以通知补检日期。
2. 申请复检者,以申请日期。
3. 常备兵入营体格复检及验退复检者,以入
营日期。
4. 戊等复检者,以初次检查日期。
5. 在营常备兵申办停役者,以送军医院复检
日期。
6. 停役兵复检者,以停役生效日期。
7. 後备军人年度转免役体检者,以申请日期
5.
民六十九年次(含)以前尚未履行兵役义
务之役男,经判定替代役体位者,以补充
兵役列管运用;至七十年次(含)以後之
役男,经体、复检判定替代役体位者,开
始徵服替代役日期,由内政部陈报行政院
核定後据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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