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ysay (子路為馬)
看板child_books
標題[新聞] 掃描繪本的內容在課堂上播放,會侵害著作權嗎?
時間Wed Jul 28 16:53:11 2010
案例:
簡老師在書店買了一本繪本故事書,閱讀後覺得很適合教學使用,因此將繪本內容掃描成
數位照片,以投影片的方式在課堂上播放,講解故事內容。
簡老師覺得自己沒有侵害著作權,因為這是他花錢購買的故事書,且他也只有在課堂上作
為教學使用,沒有營利。
說明:
1.著作權的保護範圍
簡老師購買了故事書後,是這本書的所有人,因此可以自由處置與管理「這本書」,例如
把書借給別人、或讓小朋友傳閱、甚至放在教室的公共圖書區讓學生自由閱 覽。但是,
這不代表簡老師,成為書中「著作」的權利人,因此可以對「著作」作任何利用。在這個
例子中,簡老師的行為已經涉及到對著作權人的美術著作的重製 (掃描)、與公開播送
(公開的投影片播放),而這兩種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都是著作權人的權利範圍
。由於簡老師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因此簡老師 是否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要看他的
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
2.合理使用的認定
學校老師如果「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1]
,但這必須是在「合理範圍」內。利用行為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依據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的規定,應該要考量下列四個標準『綜合判斷』。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因為是綜合判斷,而「教育目的」僅是其中的一項衡量標準,因此並非如簡老師主張,只
要是教育非營利目的,即可構成合理使用。在這個例子中,因為簡老師的利用 行為,是
整本書的重製,利用的質量在整個著作的比例是相當高的,對著作的市場也可能有負面影
響,而且該書的性質並非是傳達事實的著作,而屬於藝術性的文學 創作,因此綜合判斷
的結果,有相當的風險會被法官認定不是合理使用。
建議
簡老師的利用行為已經在著作權人的權利範圍,且可能不構成「合理使用」,而侵害著作
權。因此,我們建議其他老師如有同樣的教學需要,可以採取多買幾本繪本, 幾個小朋
友一組共同閱讀,或者讓小朋友彼此傳閱,此種利用方式,不在著作權人的權利範圍內,
完全不會有法律上的風險。如果仍要搭配投影片,方便講解,則建 議選錄幾張圖片掃描
,降低重製的比例,也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
[1]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
From:
http://tinyurl.com/329q3lz 教育部創用CC資訊網
--
這是簽名檔 Version 4.05 beta
http://waysay.blogspot.com/
(c) 2006 waysay. All Rights Reserve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1.243.46
※ 編輯: waysay 來自: 163.21.243.46 (07/28 16:53)
1F:推 adadan:推這篇,很重要 07/29 00:21
2F:推 peruman:如果作者因此告老師 我會瞧不起這個作者 07/29 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