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ysay (子路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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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扫描绘本的内容在课堂上播放,会侵害着作权吗?
时间Wed Jul 28 16:53:11 2010
案例:
简老师在书店买了一本绘本故事书,阅读後觉得很适合教学使用,因此将绘本内容扫描成
数位照片,以投影片的方式在课堂上播放,讲解故事内容。
简老师觉得自己没有侵害着作权,因为这是他花钱购买的故事书,且他也只有在课堂上作
为教学使用,没有营利。
说明:
1.着作权的保护范围
简老师购买了故事书後,是这本书的所有人,因此可以自由处置与管理「这本书」,例如
把书借给别人、或让小朋友传阅、甚至放在教室的公共图书区让学生自由阅 览。但是,
这不代表简老师,成为书中「着作」的权利人,因此可以对「着作」作任何利用。在这个
例子中,简老师的行为已经涉及到对着作权人的美术着作的重制 (扫描)、与公开播送
(公开的投影片播放),而这两种行为,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都是着作权人的权利范围
。由於简老师没有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因此简老师 是否侵害他人的着作权,要看他的
利用行为是否构成着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2.合理使用的认定
学校老师如果「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1]
,但这必须是在「合理范围」内。利用行为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依据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应该要考量下列四个标准『综合判断』。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着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因为是综合判断,而「教育目的」仅是其中的一项衡量标准,因此并非如简老师主张,只
要是教育非营利目的,即可构成合理使用。在这个例子中,因为简老师的利用 行为,是
整本书的重制,利用的质量在整个着作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对着作的市场也可能有负面影
响,而且该书的性质并非是传达事实的着作,而属於艺术性的文学 创作,因此综合判断
的结果,有相当的风险会被法官认定不是合理使用。
建议
简老师的利用行为已经在着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且可能不构成「合理使用」,而侵害着作
权。因此,我们建议其他老师如有同样的教学需要,可以采取多买几本绘本, 几个小朋
友一组共同阅读,或者让小朋友彼此传阅,此种利用方式,不在着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内,
完全不会有法律上的风险。如果仍要搭配投影片,方便讲解,则建 议选录几张图片扫描
,降低重制的比例,也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1] 着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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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waysay 来自: 163.21.243.46 (07/28 16:53)
1F:推 adadan:推这篇,很重要 07/29 00:21
2F:推 peruman:如果作者因此告老师 我会瞧不起这个作者 07/29 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