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baby ( 小金(Kim))
看板cat
標題[公告] 關於致yolenda道歉信
時間Fri Aug 16 21:13:44 2013
根據板規
╭───────────────────────────╮
│(11) 發表無關貓咪事務之文章 刪文、水桶一週。 │
╰───────────────────────────╯
密集且無關貓咪事務的道歉文已經造成
洗版的狀況了,請立即停止這種行為。
因為這是yolenda版友要求的,因此在此公告之前的道歉文不水桶,但是我會全數刪文
,有人需要文章備份的話請私底下寫信給我。公告發表後三十分鐘若還有道歉文出現,一
律依版規11處理。
另外關於本討論串,我有些想法如下。
1.貓中途與認養人的爭議
貓中途與認養人之間的爭議
是最常發生在本版的爭議文,本版並沒有任何偏袒的立場
甚至熟悉我推文的人應該知道,我從不偏袒中途。
我希望在開放且公平的討論平台上,讓大家公平地發表意見。
我也相信有非常多認養人受到挫折之後上來版上抒發
因此獲得了許多安慰、鼓勵和信心
對於真正有心且有誠意的認養人,版友從不吝於鼓勵。
同樣地,一樣會有辛苦的貓中途受到委屈而來版上尋求力量。
2.人身攻擊與毀謗、侮辱的問題
我承認原文底下的推文有點激烈
但是否真正涉及到所謂的人身攻擊、侮辱或毀謗,甚至還有人說洩漏個資!?
我覺得都尚有待商榷
但我以本公告呼籲
請各位版友回歸貓咪本身事務的討論
其他過多不理性的發言,請收斂。
3.『yolenda版友說如果不發公開道歉文,就要告我怎麼辦?』
公告是我發的,也是我禁止道歉文再出現的
所以如果因為無法公開發道歉文而被告的話
請跟法官(或律師?)說明這完全是因為我crazybaby的關係
我會為我的所作所為負所有責任
(如果真的能進入司法程序我也很歡迎,我還沒上過法院耶.......)
crazybaby ψ2013/08/1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99
1F:推 NANASAN:推 08/16 21:16
2F:推 LeyAwI:推 08/16 21:16
3F:推 devilwhite:推推~ 08/16 21:20
4F:推 thtccmnn:推版主!終於安靜了@@ 08/16 21:27
5F:推 thanks123:推安靜 08/16 21:29
6F:推 ichico:推版主!英名! 08/16 21:31
7F:推 bettyshinn:推 要告請y版友先準備好來回車票錢^.< 08/16 21:31
8F:推 ptt8697:推版主英明 辛苦了 08/16 21:33
9F:推 hohohohoho:推!! 08/16 21:34
10F:推 latiliu:太感謝版主了! 今天下午看到洗版道歉文心情變好差 08/16 21:49
11F:推 skybluell01:1推!溫馨的貓版終於又回來了( ▽ ` )ノ 08/16 21:50
12F:推 hohohohoho:錯過道歉事件 有懶人包嗎?會不會放進? 08/16 21:51
13F:推 amemura:推 08/16 21:56
14F:推 Nejelle:推!!!! 08/16 21:59
15F:推 hohuihsin:放幹嘛!不想再看到了 08/16 22:00
16F:推 SILVERSELENE:我不過才一天沒來,道歉事件是怎麼回事? 囧 08/16 22:05
17F:推 sweetyninja:推推推~哦~版主~ 08/16 22:11
18F:推 ccc15921:推 08/16 22:13
19F:推 krystal97:XDDDDD 看完一串道歉文再看這篇忍不住笑了 08/16 22:13
20F:推 qeppo:推辛苦了 08/16 22:14
21F:→ Redwing13:你沒辦法負責任的啦.... 08/16 22:17
22F:→ Redwing13:版主根本是訴外人,除了傳你當證人外,根本不需要去法院 08/16 22:18
23F:推 ianlblt:板主英明,可是原本我好期待後面還有什麼好笑的>< 08/16 22:26
24F:→ qm21:你又沒罵你負不了責任的..... 08/16 22:34
25F:推 sikiy:版主這樣發 其他被要求道歉的不是很兩難了...到底是要逼死誰 08/16 22:36
26F:推 ptt8697:私人恩怨 眾版友何辜? 08/16 22:38
27F:推 sikiy:呀OTZ... 大家都不想節外生枝 但是其他人該如何自處...我也 08/16 22:38
28F:→ sikiy:是其中一個 我先承認... 08/16 22:39
29F:推 za527:推版主英明 08/16 22:58
30F:推 lch2011:推,版主有肩膀;說真的很多事情其實做之前都可以去信討論 08/16 22:59
31F:推 eipduolc:道歉的是因為有人身攻擊嗎 08/16 23:03
32F:推 beanku:版主又是何辜 幹嘛給版主扣逼死誰的帽子 自己為自己的發言 08/16 23:10
33F:→ beanku:負責任吧 如果自認推文沒有不妥之處 也不需要怕對方告你 08/16 23:10
34F:推 keita12:版主好man~ 08/16 23:30
35F:推 sylviahb:雖然不知道又發生甚麼事了(沒跟到) 但是版主 帥! 08/16 23:36
36F:→ MACHI:如果yolenda桑覺得自己沒有不妥,您是不是願意屈尊一下, 08/16 23:37
37F:→ MACHI:在這邊推文說明一下呢,解鈴還需繫鈴人~一方面是這樣 08/16 23:38
38F:→ MACHI:另一方面是您在這邊接近最後一句說道這邊是充滿愛跟溫暖的 08/16 23:39
39F:→ MACHI:貓板,卻訴諸了離愛跟溫暖有點遠的法律舉動,解鈴還需繫鈴人 08/16 23:40
40F:→ MACHI:,雖然夜已經深了,但何不妨露露面,給擔心受怕的版友一點 08/16 23:41
41F:→ MACHI:溫暖呢? 08/16 23:41
42F:推 phophy:因為文章被刪光了 沒看到道歉文全部 好奇心驅使就在討論文 08/16 23:44
43F:→ phophy:下搜尋了道歉的幾位ID 有人只是推了"虛假討拍"就要被告.. 08/16 23:45
44F:→ phophy:私以為這告不成啊= = 不過有涉及人身攻擊的人就不太好了 08/16 23:45
45F:→ phophy:但我看YO大那篇文是覺得還OK 就立場不同而已 08/16 23:48
46F:→ amemura:告不成也想告啊,還有在板友道歉後又私信說她覺得道歉得不 08/16 23:49
47F:→ amemura:夠有誠意也挺妙的 08/16 23:49
48F:→ MACHI:心中再次os:他不是跟其他的貓咪一樣吃著用捐款買的飼料嗎? 08/16 23:49
49F:→ MACHI:上面這一句是yol桑的原文喔,真相與否不明 08/16 23:49
50F:推 chaokelly:p大,是噓假討拍,不是虛假討拍 08/16 23:54
51F:→ MACHI:另一方面我覺得很驚訝,yol桑一方面固定捐錢給該協會,心裏 08/16 23:55
52F:→ MACHI:卻有著放在那邊的老闆的貓也是吃捐款飼料的疑問。 08/16 23:55
53F:→ MACHI:我認識的中途往往是專款專用,捐贈的物資也是,所以我對這樣 08/16 23:56
54F:→ MACHI:的疑問感到很驚訝。無風不起浪,解鈴還需繫鈴人,言盡於此~ 08/16 23:58
55F:推 phophy:不管是虛假討拍 還是噓假討拍勝訴機率都不大啦... 08/17 00:03
56F:推 apo90:下午有幾篇文章下有補充對方說誠意不夠 08/17 00:04
57F:推 angels999:說真的,我下午查過法條了,真的訴訟起來是以被訴訟人所 08/17 00:05
58F:→ phophy:如果是在別版發個文 看到10句酸的推文都很常見 心臟要很強 08/17 00:05
59F:→ angels999:在地法院處理,我就不信某人會這樣全台走透透XDD 08/17 00:05
60F:→ phophy:不管在什麼版 大家推文前還是就事論事就好了吧... 08/17 00:06
61F:→ apo90:Y版友的文章因為牽扯到中途,一直說中途關貓才引發網友反擊 08/17 00:06
62F:→ phophy:ANGEL大是說以原就被原則嗎? 我也聽說是這樣只是不知通論否 08/17 00:07
63F:→ MACHI:不只是推文喔,yol桑期望放寬認養人的限制懇切到了對放在 08/17 00:08
64F:→ MACHI:協會裏頭的貓也是吃著捐款飼料的疑問,懇切到忘了再問問中途 08/17 00:08
65F:推 angels999:是以被訴訟人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原則如此有例外才會協 08/17 00:09
66F:→ angels999:條他處XD 08/17 00:09
67F:→ MACHI:就覺得自己被拒絕了。其實這些在發表文章抒發前都可以查證 08/17 00:09
68F:推 tibet1973:噓文者的確有多人涉及人身攻擊無誤 08/17 00:10
69F:→ MACHI:或避免的,跟推文一樣都可以避免的,不過沒人會告自己就是了 08/17 00:10
70F:推 Redwing13:不需要全省走透透啦...只要有一個跟原告在同戶籍地 08/17 00:10
71F:→ Redwing13:就得合併由該法院管轄..刑訴第六條第七條看一下就很清楚 08/17 00:12
72F:→ angels999:可能會合併審理/調解,但個案不同的話,難說~ 08/17 00:12
73F:→ Redwing13:不要幻想原告要全省跑透透了.. 08/17 00:12
74F:→ Redwing13:國內法學基礎教育真的有待加強 08/17 00:13
75F:推 season002:她是要誠意嗎? 頗喝...真的想要的是誠意道歉,私下不行? 08/17 00:13
76F:→ angels999:哦,我說的是民訴,刑訴的話另討論之,不過我覺得刑法 08/17 00:14
77F:→ angels999:起訴可能性遠低民法,就這些回文下來,刑事部分大多不起 08/17 00:14
78F:→ Redwing13:民刑訴的原則都是以原就被 但是共同被告的數法院 08/17 00:14
79F:→ angels999:訴的~~ 08/17 00:14
80F:→ season002:只不過想看人在大家面前低聲下氣道歉的樣子吧 08/17 00:15
81F:→ Redwing13:均有管轄權 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民訴第22條參照 08/17 00:16
82F:→ Redwing13:提告跟罪名成立是兩回事....一般百姓被告都有壓力... 08/17 00:17
83F:→ angels999:對啊,是得不是應,我覺得你看法條要更仔細吧XD 08/17 00:17
84F:→ Redwing13:我當實習律師第一件承辦案子是檢察官濫訴詐欺案件 08/17 00:17
85F:→ angels999:用"國內法學基礎教育有待加強"這個帽子也扣太大了吧XD 08/17 00:18
86F:推 iamax:趕鴨子上架的道歉他能滿意,那我也沒話說了 08/17 00:18
87F:→ Redwing13:檢察官起訴書把犯罪事實時點都寫錯,我跟當事人講告不成 08/17 00:18
88F:→ angels999:並非人人能有機會接觸法律,所以也不用老王賣瓜啦! 08/17 00:18
89F:→ Redwing13:但當事人還是在拿到無罪判決那一刻才放下心 08/17 00:18
90F:→ Redwing13:很多時候提告只是一種手段,就是讓你心裡保持壓力 08/17 00:19
91F:→ Redwing13:實務上就是由其中一法院管轄...這跟得與應無關 08/17 00:20
92F:推 heloiselu:發生什麼事了有懶人包嗎 08/17 00:20
93F:→ Redwing13:幻想需要全台跑透透提告,這法學程度真的待教育 08/17 00:20
94F:→ angels999:我在講法條不是實務啊XD 就像你所說提告跟成立差很多~ 08/17 00:21
95F:→ angels999:實務跟法條才是不同吧!我覺得你搞清楚再扣帽子比較好 08/17 00:22
96F:→ chaokelly:不需要一直強調法學知識需要加強吧…… 08/17 00:22
97F:→ angels999:帽子整個扣很大啊XD 不回了,整個被迫偏離主題~~ 08/17 00:23
98F:→ MACHI:不過幾天下來也看得出來一般的領養人與中途是有認知上的差距 08/17 00:24
99F:→ MACHI:的,也許不會像yol那麼多的疑問,撇開法律問題,平心而論, 08/17 00:26
100F:→ MACHI:如果我是一個中途,一直捐款給我,而且來看領養貓的人, 08/17 00:28
101F:→ MACHI:要是懷疑我拿捐款(或捐贈物資)給自己的貓,我會非常非常 08/17 00:28
102F:→ MACHI:非常非常難過的。我想不只是法律領域。從這個個案來看, 08/17 00:29
103F:→ MACHI:該資助人與協會/中途維繫的基礎也很薄弱,有再教育/加強 08/17 00:30
104F:→ MACHI:的必要 08/17 00:30
105F:推 bastet729:版主明鑑!不要讓貓版變成鬧事舞台 那些道歉文也都是無用 08/17 00:32
106F:→ bastet729:打臉文 08/17 00:32
107F:推 thtccmnn:術業有專攻,每人熟悉的領域不同... 08/17 00:40
108F:推 donna2700:謝謝版主 08/17 00:44
109F:推 AHUhu:上次去法院腦海突然浮現藍色蜘蛛網的畫面@_@ 08/17 00:44
110F:→ wzmildf:嘻嘻,各地被告的板友都來個誣告的話看誰會跑得比較慘 08/17 01:22
111F:推 makohong:推認真有心的板主~ 08/17 01:44
112F:推 sheffler:台灣教育沒在教法律常識~~別怪咱們無知,我們也很無奈 08/17 02:31
113F:推 Redwing13:不是每個不起訴都可以反告誣告...誣告的要件是行為人 08/17 11:52
114F:→ Redwing13:虛構犯罪事實向該刑事訴訟該管公務員申告始足當之 08/17 11:53
115F:→ Redwing13:如果她沒有虛構被告的言論,僅是對侮辱此一不確定法律 08/17 11:54
116F:→ Redwing13:概念無法掌握,是不可能構成誣告的..這也是常見的誤解 08/17 11:54
117F:推 Libertywind:真的告的成的話 版主你這樣也擔不了甚麼責任啦 08/17 14:11
118F:→ Libertywind:被告的還是那些人 08/17 14:11
119F:推 hohohohoho:請問準律師一一提告會不會是一筆龐大的費用?如果是這 08/17 15:18
120F:→ hohohohoho:樣 看前面的文章連溼食都覺得是高經濟條件的人會花大 08/17 15:18
121F:→ hohohohoho:筆的訴訟費用對為數不少的網友提告? 08/17 15:18
122F:→ peggy0923:好像因為__是法律相關人士,所以才這麼輕易講法律訴訟XD 08/17 15:50
123F:→ peggy0923:而且其實提告網友不困難,很多是一次告幾十個,反正法律 08/17 15:51
124F:→ peggy0923:賦予人民提告的權力,所以雙方別再糾結,才是正道。 08/17 15:52
125F:→ arihanta:提告好像不會花多少錢,是請律師比較花錢 08/17 19:40
126F:→ arihanta:若因為這些推文而決定請律師打官司,這心胸也挺令人佩服 08/17 19:42
127F:推 beanku:我到是覺得有些不認同原告就推一些幾近人身攻擊心胸也沒多 08/17 23:46
128F:→ beanku:寬大 一堆人不曉得是不是隔著電腦膽子也大了起來 講話口無 08/17 23:48
129F:推 beanku:遮攔 當然有些被告的推文是真的還好就是了 只是希望某些人 08/17 23:50
130F:→ beanku:推文可以收斂點 畢竟電腦另一頭的依然是人 08/17 23:52
131F:→ beanku:這是我自己被無差別攻擊過的一點感想.. 08/17 23:55
132F:→ TonyQ:以原就被在網路犯罪有特別條例喔 可以查一下 08/18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