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TPaimon (VTPaimon)
看板car
標題[新聞] 台灣死亡車禍平均賠償411萬,僅美日一半
時間Sat Mar 21 15:23:13 2026
只賠活人的痛,不賠死者的命:台灣死亡車禍平均賠償411萬,僅美日一半
2025-12-29
採訪、撰文・簡鈺璇、陳芳毓
閱讀重點
1.
撞死比撞傷便宜的荒謬現實:台灣車禍致死平均賠償僅411萬元,遠低於重傷植物人的
2000萬元,且不到美日賠償金的一半,形成「只賠活人的痛」的扭曲制度。
2.
慰撫金判賠如同玄學:缺乏明確計算標準,同類案件判賠金額可相差500萬元,家屬人數
、經濟條件、肇事惡意程度都影響判決,法官各憑心證決定人命價值。
3.
單身無子女者求償無門:《民法》194條限定僅配偶、父母、子女可請求慰撫金,導致單
身無子女且父母已逝者遭撞死,肇事者可能一毛錢都不用賠。
2024年9月22日夜晚,台中火車站前的綠川東街綠燈亮起,20歲東海大學林姓女大生與王
姓學姊走上斑馬線,準備穿越中山路口,被一輛左轉的公車迎面撞上,林女被捲入車輪下
。
撞死比撞傷便宜
目擊車禍的王姓學姊表示,林女當時只是手臂壓著,倒地後仍微弱呼喊「救命」。未料司
機下車查看後又回到駕駛座移車,疑似二次碾壓,最終林女頭部重創,送醫前傷重不治。
事故後,客運高層表示「願意負起責任」,但提出的賠償金令家屬心碎:除了法定強制險
新台幣200萬元,僅願補償喪葬與醫療費共新台幣
33萬7050元(註:2025年9月調解庭,巨
業承諾將賠償金拉高至
350萬)。
林女家屬的委任律師劉建志坦言,不願相信人性之惡——怎麼可能撞傷人後,還回頭二度
碾壓致死?
「但當我看到巨業提出的和解金、法院的判賠金額,難免讓人有這樣的聯想,」他回憶,
初次與家屬面談時,女大生的母親開口就問:「能不能告司機殺人?」
然而,
「撞傷人不如撞死人」的說法,在法律實務界並非空穴來風。
2013年,一名教師駕車貿然右轉,將後方34歲的機車騎士撞成
植物人,法院判賠約新台幣
2000萬元,涵蓋醫療、終身看護與勞動力損失等費用。這類車禍重傷理賠金高昂的新聞不
少,相較之下,車禍致死案件的「行情」往往只有幾百萬元。
佑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律師潘祐霖分析,撞成植物人會有後續醫療、扶養費用,可能賠
到2000萬元;「
撞死人,法院不計算未來產值,只賠精神慰撫金,可能只有2、300萬元。
」
他正在處理的門必斯案,就是典型例證。
2023年6月25日,新北市三重區堤外,20歲的門必斯才剛踏上綠燈斑馬線,就被闖紅燈的
拖吊車撞飛。這位剛從
美國華盛頓大學返台實習的青年,回到故鄉僅13天,就永遠離開了
。
訴訟過程中,
對方律師抗辯:「他(門必斯)還沒開始工作,怎麼知道以後能賺多少?父
母都有工作,沒有受扶養必要。」甚至爭執要用台灣法還是美國法來計算賠償。
「每一個案件都是這樣秤斤論兩,」潘祐霖嘆了口氣。對親友來說,門必斯是一個有血有
肉的人;但每年3000多件交通死亡案,對法院來說,就是一個數字。「這不是法官的問題
,是整個環境的問題。法院已經麻木了。」
這樣的賠償機制,與美、日截然不同。
台灣賠償金為何如此低廉?
根據美國律師事務所統計,
加州非正常死亡(車禍、工作場所事故、醫療疏失)的賠償區
間為25萬美元~50萬美元(約新台幣
750萬元~1500萬元),會視過失程度、損害程度決
定金額。
在
日本,法院會參考《民事交通事故訴訟損害賠償額算定基準》給予慰撫金,約2000萬至
2800萬日圓(約新台幣430萬至602萬元),但這還不包括親屬撫養金、死者未來工作收入
等逸失利益。若加計這些項目,總金額可超過5000萬日圓,約新台幣
1000萬元。
車禍致死的賠償金,在美、日都要付出千萬代價。那台灣呢?
關注台灣交通法治、執業逾30年的律師鄧湘全曾統計,2016~2022年高等法院相關判決,
台灣車禍死亡案件的慰撫金判賠數額落在新台幣250萬~400萬元之間,以新台幣
350~400
萬占大宗。
逢甲大學的研究也顯示,車禍過失致死案件中,罹難者家屬平均求償金額為新台幣760萬
元,但法院實際判賠金額平均僅為新台幣411萬元,判賠比例僅54%——金額差距將近一半
。
「賠償金打折對受害者家屬是二度傷害!」交通安全倡議組織、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
理事長吳宜蒨說。
18歲那年,父親被酒駕司機撞死,她花了五、六年才勉強走出悲痛、接受家人離開的事實
,至今走在馬路上都戰戰兢兢,「對我來說,1000萬都不夠賠爸爸的命,何況是幾百萬。
」
只賠活人的痛,不賠死者的損失
為什麼有如巨大的落差?
關鍵在於台灣過失致死的賠償結構,主要來自撫慰死者親屬的精神慰撫金(又稱精神賠償
)。
依《民法》,車禍致死的罹難者家屬可請求財產及非財產的損害。
財產損害包括喪葬費用、醫療費用、扶養費用,這些都有客觀金額可計算;非財產損失則
是精神慰撫金,基於親人死亡承受的痛苦,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請求慰撫金,但
沒有明確金額標準。
劉建志解釋,
車禍致死的喪葬、醫療費都不會太高;加上法院對於扶養費計算較嚴格,若
被扶養者有工作能力、穩定收入,通常不會核准扶養費的請求。因此實務上,「過失車禍
理賠金以精神慰撫金為主。」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台灣賠償遠低於美日——因為台灣缺乏兩個關鍵制度:遺存訴因與逸失
利益。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冠甫,曾研究美國過失致死賠償機制。
他指出,美國許多州認可「遺存訴因」(survival action),即死者生前可主張的損害
賠償請求權,在死亡後得由繼承人承接,包括死者本人的精神損害。反觀台灣,則採「人
死亡即權利消滅」的原則,「也就是人死了,請求權就消失了。」
此外,美、日亦承認「死者逸失利益」(當事者死亡而無法再獲得之未來利益)的賠償請
求。舉例來說,22歲女大生車禍過世,她的父母可請求22歲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的部分工
作所得,扣除基本生活開支後作為逸失利益。
由於台灣缺乏「遺存訴因」與「逸失利益」的制度設計,導致賠償金低於美、日,形成「
只賠活人的痛」的實務情形。
精神慰撫金判賠標準模糊、金額不公平
不僅車禍致死的賠償金低,慰撫金的賠償標準、金額也不公平。
根據「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法官應依雙方當事人的身分、社會地
位、職業、年齡,以及案件本身所造成的損害輕重,審酌被害人請求的慰撫金是否合理。
然而,這只是籠統的指導原則,法官仍會依個案情況審酌,使得實務上同類案件的判決金
額常有巨大落差。進一步檢視判決發現,這種落差並非全然合理。
不合理1:請求權人數量影響慰撫金額
同樣是車輛左轉未禮讓行人,判賠的慰撫金
相差近新台幣500萬元。
案例 1(花蓮簡易庭,2023):被害人之女與母請求慰撫金新台幣800萬,法院判決打 3.
25 折,慰撫金共判賠260 萬。
案例 2(三重簡易庭,2023):被害人之配偶與四名子女請求慰撫金新台幣750萬,全數
核准。
兩案同為「行人無過失、駕駛負全責」,卻有截然不同結果。
可能的原因是,慰撫金是按「每位請求權人」核定,而非以「一條人命」核一筆總額。換
言之,家屬人數越多,總額可能越高。
鄧湘全直言:「這個計算方式並不公平,應該用慰撫金賠償總額來算。」否則撞到無父無
母、膝下無子女者,豈不更「划算」?
不合理2:雙方經濟程度影響判賠金額
被害者家屬或肇事者的經濟條件,也是慰撫金的酌減考量。
2015 年,一名88歲老翁過馬路時
遭車撞死,三名子女各請求新台幣200萬元,共計新台幣
600萬元。
台北地院
僅判新台幣54萬元(每人18萬),
理由是原告三人皆大學畢業、經濟狀況良好;
而被告月薪僅新台幣三萬元,還需扶養中度身心障礙母親。
「雖然被告很可憐,但他撞死人。」鄧湘全認為,54萬元不僅無法補償家屬失去親人的痛
苦,也難以對危險駕駛人形成嚇阻力。
不合理3:侵害行為的惡意影響賠償金
在現行實務中,「侵害行為的惡意程度」往往影響賠償金。
同樣是撞死行人,
酒駕、闖紅燈肇事通常比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死人,被判賠較高的慰撫金
。例如2017年台中市顏姓駕駛酒駕撞死陳姓機車騎士,民事判賠
1068萬元;相較之下,左
轉未禮讓行人的賠償金可能只有
260萬元。
就家屬立場來看,無論事故原因,失去親人都是難以承受的痛。
吳宜蒨指出,法官在審酌慰撫金時,「侵害行為的惡意程度」不該成為減輕賠償的主要理
由。
「不能讓人以為,只要不是故意,就可以少賠一點——畢竟,那是一條人命。」她強調,
極度惡意的行為如酒駕、毒駕,刑事上本就會受到更嚴厲制裁;民事賠償則應回歸對生命
損失的公平補償。
不合理4:撞到單身者、無父母者可免賠
更嚴重的是,
台灣的賠償制度不僅「金額」有爭議,連「誰有資格求償」都嚴重限縮。在
某些極端情況下,肇事者甚至一毛錢都不用賠。
日本法研究者、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王欽彥補充,美國和日本將死者的損害賠償金視為
遺產,依繼承順位分配,因此配偶、父母、兄弟姊妹,甚至祖父母都有機會因繼承而受償
;
但台灣依《民法》194條規定,慰撫金請求權僅限於配偶、子女與父母。
這項限制,將導致荒謬的結果:
若死者的父母過世、未結婚、膝下無子女,慰撫金部分無
人可請,肇事者就不用賠償。
該狀況發生在已逝作詞人鄭華娟的身上。2022 年,她的妹妹騎乘 UBike 時遭違規左轉的
公車撞擊身亡,由於未婚、無子女,旁系血親不在請求範圍內,難以主張精神慰撫金。鄭
華娟曾公開質疑:《民法》194條歧視單身且無直系親屬者,呼籲修法補上漏洞。
慰撫金判賠是玄學,法官各憑心證
這些看似不合理的審酌基準、判賠金額,都直指同一個核心問題——
台灣沒有一套可供依
循的慰撫金計算基準。因此,
法官只能從自身經驗、過往判決,摸索一套個人的判準。
一名任職民事及簡易庭六年的法官坦言:「慰撫金審酌近乎『玄學』。」他回憶,剛上任
時曾詢問指導法官:「慰撫金評判依據為何?有沒有金額區間?」得到的答案是:「沒有
一定的標準。」
「最後,我只能回到一個問題:一條人命值多少錢?」這位法官說,自己心中的基準是新
台幣1000萬元,「所以只要原告請求賠償總額在1000萬元內,我幾乎都接受,只是很少碰
到原告請求如此高昂的慰撫金。」
不過,
他也強調,這只是個人經驗,不代表其他法官會採納。「考慮到判決獨立性,我們
很少干涉彼此的心證。」而他的判賠金額即使高於過往判決,也很少被上級法院廢棄改判
。
儘管最高法院曾指出,慰撫金應依雙方當事人的身分、社會地位、職業與年齡加以斟酌;
但他質疑,按照此邏輯推導出的判賠情境,往往難以令人信服:
養家孝子撞死人就該賠少,富二代撞死人要賠更多?
撞到乞丐可以不用賠,撞到教授就得賠高額?
大學生前景可期要賠多一點,老人因日薄西山就該賠少一點?
他認為,慰撫金的本質應回到最根本的問題:究竟多少金額,才能真正撫慰一個家庭失去
摯親的悲痛?這,才是賠償制度應該努力回應的核心價值。
讓慰撫金計算合理化、標準化
面對慰撫金偏低、判賠標準不一,法律實務界與學界也提出多項改革建議,試圖讓慰撫金
的計算更合理化、標準化。
解方1:建立慰撫金判賠標準
郭冠甫指出,目前台灣的慰撫金判賠沒有標準,法院普遍傾向保守判決,「講難聽一點,
喪葬費用還有單據可以對照,但配偶過世,原告是不是真的很難過,法官也無從得知。」
正因情感難以量化,法院往往不願做出「超乎常理」的高額判決,而是循過去案例的慣例
金額來裁定,這也使得慰撫金數十年來漲幅有限。
一名法官建議,可比照刑事案件的「量刑資訊系統」,建立民事損害賠償金額的統計平台
。
刑事案件目前已能查詢同罪名、相似情節的判決統計數據作為量刑參考;若民事慰撫金也
能有類似系統,至少能減少金額落差,並促進社會公開討論現行賠償金與酌減要件是否合
理,甚至進一步推動「定額慰撫金給付制度」。
日本就是典型案例。當地保險業與司法民間單位共同編纂《汽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務》
(俗稱赤本),彙整死亡、傷殘、精神慰撫金等案件的實務判決統計與計算方式,也收錄
勞動能力損失、扶養費、醫療費用等公式與案例,使法官、律師、保險業者在計算賠償金
時有明確參考範圍。
郭冠甫則建議,慰撫金的計算應該細緻化,像美國會把親人陪伴和指導小孩的時間,換算
成工時,變成慰撫金的請求依據;以及一些車禍後精神診療的單據也可算入賠償金之中。
如果最高法院能訂出一套計算參考依據,對賠償金一致化也有幫助。
解方2:以重傷害賠償金為基準,調高慰撫金額度
除了建立慰撫金的評判基準,提高賠償金也是改革的方向。
目前實務上,經常出現車禍重傷害賠償金高於死亡慰撫金,有輕重失衡的現象。
劉建志建議,司法院可以先統計不同失能等級的賠償金分布,並以此作為慰撫金調高的基
礎,比方說:車禍致死的賠償金額,應高於重度傷害賠償金的中位數或一個標準差,才能
避免駕駛產生「寧撞死也不撞傷人」的錯誤誘因。
鄧湘全則認為,死亡賠償金應以台灣當前的經濟水準與生活成本為依據。
他指出:「死亡賠償金額至少要達新台幣1000萬元,這是一個普通收入家庭需要花一輩子
償還、連富人也會感到痛的數字,唯有如此,駕駛才會真正正視交通安全。」
他提議,先以新台幣1000萬元作為基本標準,再依個案狀況及經濟成長、物價水準逐年調
整,避免金額長期停滯,失去應有的警示與嚇阻效果。
解方3:保險制度同步調整,落實車禍賠償
若要全面提高車禍致死的賠償金,保險制度也必須跟上腳步,否則肇事者一句「賠不起」
,仍會讓受害家庭求償無門。
「上帝給每一個人一個任務,只是我接到的任務比較困難,」失去兒子的王淑美決定改變
制度,成立「門必斯行人安全促進會」後,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強制險保額提
升至千萬以上」提案,「我知道,我不一定能改變什麼,可是我不做,一定不能改變。」
她的提案直指現行制度的困境:強制險死亡給付僅新台幣200萬元,遠低於實際賠償需求
的540萬元,導致雙輸——車主平均自掏340萬元,外送與職業駕駛一旦肇事就可能破產;
受害家屬則必須走上平均2.8年的訴訟,在最需要支持的時候,反而求償無門。
意外發生後,王淑美發現肇事司機報給國稅局的年收入只有1000塊台幣,事故後更立刻將
車子賣掉脫產。「他來協商的時候就說:『我沒錢了,我就給20幾萬。』你開什麼玩笑?
」
王淑美憤憤不平,「我們對於人命的價值,已經跟國外差太遠了,非常過時。」截至12月
20日,提案已獲得1827人附議,尚需3173人附議即可成案,要求政府正式回應。
然而,目前每年汽車駕駛繳的保費約新台幣1300~1800元,調高死亡給付上限,勢必拉高
保費,引起反彈。
對此,吳宜蒨建議,可以參考日本做法:對連續五年以上無交通違規、無事故的駕駛,頒
發「黃金駕照」(ゴールド免許),並提供汽車保險最高15%的保費折扣。
透過獎勵機制,鼓勵駕駛人維持良好紀錄,同時分攤保險調整的成本,促使社會形成「安
全駕駛」的正向循環。
鄧湘全補充,除了強制險保費提高,任意險制度也要檢討。任意險指的是駕駛額外投保的
第三責任險、車體損失險等,可涵蓋人身傷亡及財務損失,最高理賠甚至可達數千萬元。
「但保額經常是看得到、吃不到。」實務上,保險公司在調解時常對被害者家屬說:「法
院在車禍致死的慰撫金通常只判新台幣300萬,建議用300萬和解。」結果就是,即便駕駛
保了高額任意險,理賠仍被過往低額賠償金「綁死」。
鄧湘全強調,慰撫金提高的同時,保險公司也要調高理賠金,受害者才有實質保障。
人命不能再被打折
「台灣車禍致死賠償金長期過低,反映的是社會對人命和交通安全的漠視。」鄧湘全說
,台灣每年約有3000人死於交通事故,等於每天有八個家庭因車禍破碎,「如果能減少一
半,該有多好。」
制度改革不只是為了「補償」,更是要提醒社會:
每一次事故背後,都是生命的代價,不能被輕易折價。當賠償金額不足以撫平家屬創傷,
也無法對駕駛人形成嚇阻,事故的惡性循環就難以終止。
一條人命的價值,台灣,是時候重新評估了。
https://futurecity.cw.com.tw/article/3907?rec=i2i&from_id&from_index=6
心得:這篇新聞很長,但是看完滿有收穫的,可以知道台灣法律還有許多要改進的地方,
但就算判賠,遇到無賴也是沒辦法,只能買高安全等級的車保護自己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138.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ar/M.1774077795.A.82F.html
※ 編輯: VTPaimon (111.253.138.44 臺灣), 03/21/2026 15:24:24
1F:推 aass5566: 判了也要拿得到錢啊~ 89猴撞死人兩手一攤沒錢 關幾年 03/21 15:29
2F:→ aass5566: 就出來 你又能怎樣? 03/21 15:29
3F:噓 iifz32: 你判太高 等判決完你拿得到錢嗎 事情不是只有一面OK? 03/21 15:31
4F:→ iifz32: 人命重要 但活著的人更重要 03/21 15:32
5F:推 Erechtheus: 拿不到錢的更多吧 03/21 15:35
6F:推 mnb1234: 台灣司法真的幹拎娘 03/21 15:54
7F:推 calase: 拿美國比很奇怪,加州又是特別高薪的地方 03/21 15:55
8F:→ mnb1234: 而且這價格隨著物價通膨 還是幾乎在同樣水準 03/21 15:55
9F:→ mnb1234: 20年前賠的價格和現在幾乎沒差異 03/21 15:56
10F:→ wondtty: 台灣有法律?笑死 03/21 16:02
11F:推 GooglePlus: 法官判決不會有問題 一定是法律害的 03/21 16:29
12F:→ Dcpp2015: 大部分判了都是一張紙,實際拿得到錢不多,因為這些人 03/21 16:46
13F:→ Dcpp2015: 名下沒財產。 03/21 16:46
14F:推 ghchen1978: 你真要改的話,死亡方式就從跳樓流行成被車撞了 03/21 16:53
15F:推 hsiung9: 認為拿不到錢 那哪來的二次碾斃? 03/21 17:09
16F:推 glassspirit: 判得高是一回事,拿不拿得到又是另一回事。 03/21 17:13
17F:→ glassspirit: 對客運及大卡車來說,輾斃一律死刑就好了。 03/21 17:14
18F:推 losel: 推一個 03/21 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