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voc (?)
看板car
標題Re: [新聞]撞傷人留在現場看熱鬧 她肇事逃逸獲判無罪
時間Wed May 8 10:19:16 2019
※ 引述《higger (朝鄉而行2019)》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82474
: 原文內容:
: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女子開車途經台中市北屯區,與女機車騎士擦撞,女騎士
: 受輕傷,陳女沒有報警,沒有留下聯絡方式,也不說自己就是肇事者,她僅留在現場觀看
: ,路人通報救護車將女騎士送醫後,陳女隨即驅車離去。警察調閱監視器查獲陳女涉案,
: 台中地檢署依肇事逃逸罪起訴,法院卻認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旨意,是防止肇事者逃跑
: ,延誤傷者送醫時機與存活機會,路人既已通報救護車,女騎士獲得治療協助,陳女行為
: 或有不當,卻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判決無罪確定。
: 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判決陳女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 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判決陳女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 判決書指出,陳女去年1月25日上午開車肇事後,只有下車觀看,不報警、沒叫救護車,
: 也不說自己就是肇事者,救護車是由路人通報而來,女騎士進入救護車時,陳女也只有探
: 頭往車廂內看數秒,救護車駛離現場之後38秒,陳女也迅速開車離去,又過了14分鐘,員
: 警馳抵不見肇事者,調閱監視器,發現是陳女肇事而法辦。
: 台中地檢署偵查時,陳女不否認她只是在旁觀看,但她辯稱無肇逃的犯意,檢方認為,陳
: 女沒有報警給予女騎士救護,沒有留下聯絡方式,也沒有徵得女騎士同意才離開,見救護
: 車離去,員警尚未抵達,陳女就逕自開車逃離現場,依刑法肇事逃逸罪起訴,可處1至7年
: 徒刑。
: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女沒有出庭,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與修法精神,是希望肇事
: 人留在現場,給予傷者救護協助,避免肇事人心存僥倖而逃逸,導致傷者延誤就醫,影響
: 存活機會,此法律要保護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身體生命,不是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利
: ,也不是要求肇事者要坦然接受司法審判。
: 法官認為,此案既有路人通報救護車,女騎士獲得醫療協助,陳女未協助、未報警,不透
: 露自己是肇事者,甚至在員警抵達前就離去無蹤,行為或有不當,但仍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 ,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維持無罪確定。
: -------
: 那個立法與修法精神我可以理解啦...
: 酒駕自撞後最佳黑暗解是跑掉隔天再報到
: 那未酒駕肇事(逃逸)的黑暗解是這招嗎???
: 在台灣~這判決一出~是說以後各法院都會參考~還是大家其實都自判自的?
: *轉錄新聞/情報,必須附上原文及網址連結及心得或意見30字(不含標點符號)*
身為法律系不及閣大學士,覺得手癢想回一下這篇
首先很重要的一點是,非法律系的人如何蒐尋判決
1.進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點選「裁判書查詢」
3.點選「進階查詢」
4.選擇關鍵字
從新聞可以看出「北屯」、「台中高分院」、「肇事逃逸」,時間是「去年」
所以法院選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案件類型選擇「刑事」
全文內容輸入「北屯&肇事逃逸」
裁判期間選擇「107年1月1日至108年5月8日」
5.可以發現搜尋結果第一篇「108 年交上訴字第 444 號刑事判決」
內容就是我們要的找的高分院判決
6.但是細看一下,高分院判決主要是說地院說的沒錯,所以我要駁回檢察官上訴
但是到底地院說什麼呢?還是要看地院判決,所以點選右方歷審判決「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7交訴字第353號判決」
7.想罵恐龍法官應該從這裡開始
既然判決會找了,簡述一下這個判決的重點在哪裡
(一)法官要討論的是
1.被告有沒有肇事逃逸的行為
2.被告有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
(二)判決沒有說的前提(法律系ABC)
所謂肇事逃逸的行為,定義是「肇事致人死或傷的人」+「逃逸」+「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
侵害」。
所謂的故意是說,行為人知道上面這三個要件在現實上已經發生或是可能發生,而且他就
是想做或是認為沒什麼大不了。
(三)法官認為
1.肇事逃逸所保護的人民生活利益,是指「車禍事故中被害人之生命、身體法益」,不是
「保障被害人之民事請求權得以行使」。
2.「被告係於救護車到達交通事故現場,並確認被害人已獲得醫護救護後,始離開交通事
故現場」,所以沒有「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侵害」,也沒有「故意」。
3.「逃逸」不包括「留待肇事現場,然無積極從事救援行動之行為人」
(四)結論
雖然被告屬於「肇事致人傷的人」,但是「逃逸」和「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侵害」這兩個
要件檢察官都沒辦法證明,所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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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一下本篇的問題
1.酒駕自撞後最佳黑暗解是跑掉隔天再報到?
A:自撞就沒有肇事致人死或傷,所以本來就跟肇事逃逸沒有關係。
但是酒駕就是酒駕,能不能證明是舉證的問題。
2.未酒駕肇事(逃逸)的黑暗解是這招嗎?
A:請自行檢驗肇事逃逸的要件。
3.在台灣~這判決一出~是說以後各法院都會參考~還是大家其實都自判自的?
A:這是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某一個庭的見解,沒有拘束其他法院的效力。
如果要看權威見解還是搜尋最高法院比較妥當。當然最高法院也會有各庭見解不一的
時候,再來要施行的大法庭制度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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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文組誤國的說法,有時候覺得滿好笑的,但也不是不能理解,畢竟我也覺得「633」
、「22K」、「人出去禍進來高雄發大財」的說法誤國甚深。但是每每看到媒體斷章取義
或曲解判決原意,更覺得台灣是「媒體誤國」。先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司法的監督機
制喪失公信力,進而減弱司法對抗行政和立法的力量,權力分立無法貫徹,接下來危害的
就是民主制度。
當然判決絕對可以批評,上面這個判決的說法,學說也會有很多不贊成的。不過評論很重
要的一點就是「基於事實」及「提出理由」。如果評論判決是基於媒體對於判決的曲解,
恐怕只是成為媒體誤國的推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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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itlife: 你的人和禍的進出寫反了 05/08 10:22
小弟不是韓粉,記錯也是很正常滴XD 而且我的說法比較有邏輯R
2F:推 miayao417: 台灣法律就笑話。酒駕逃走比留在原地輕喔 05/08 10:30
M大沒提出說法的根據,小弟跟不上無法討論QQ
3F:推 duriel3313: 好文 法律本來就是說文解字 不是照你個人價值觀想怎 05/08 10:34
4F:→ duriel3313: 樣就怎樣 要件不成立就無罪根本一清二楚 05/08 10:35
「說文解字」用行話來說就是「文義解釋」。
不過文義解釋只是法律解釋的第一步,功能是畫出法律解釋可能的最外圍,但不是最後答
案,要得出範圍內最正確的解釋結果,還要加上其他解釋方法。
另外案件可以分成「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面說的法律解釋只是適用法律的部分,
到底被告有罪無罪,很大一部分是在爭執前面的認定事實呢。
5F:推 kokunmai: 05/08 10:38
6F:推 grayyoung: 反過來說 也是因為咬文嚼字沒有個人價值觀 才會有這麼 05/08 10:39
7F:→ grayyoung: 多鑽漏洞的人能全身而退吧 05/08 10:39
8F:推 fec: 感謝解說 05/08 10:41
9F:推 smallb: 說法律說文解字的怎麼會每個法官解的都不一樣,公信力何在 05/08 10:41
10F:→ bitlife: 全身而退是因為缺乏證據,不是因為沒有價值觀 05/08 10:41
11F:推 V1121: 推媒體誤國 05/08 10:44
12F:推 artiller: 同一個案件只會有一組法官審判 05/08 10:47
13F:推 grayyoung: 跟證據沒關係吧 就跟原PO說的(三)一樣啊 那是法官對 05/08 10:47
14F:→ grayyoung: 法條的理解 05/08 10:47
15F:→ artiller: 確定能有第二個法官跳出來做出不同判決? 05/08 10:47
可以R,但理論上審級愈高的法院見解應該會愈統一,這樣下級審法院才有辦法遵循。
16F:→ grayyoung: 說不定有法官認為事發以後躲起來 雖然在旁也屬於逃逸 05/08 10:49
17F:→ grayyoung: 行為 05/08 10:49
有的喔,學說上也有這樣的見解喔,G大我看您是念法奇才,這本刑法總則賣您1萬就好
18F:推 cattgirl: 被告開庭不出席 沒誠意 藐視法庭就該判有罪 05/08 10:53
這個概念太先進啦,台灣沒有藐視法庭罪喔
19F:推 grayyoung: 法官的判決影響人民行為 沒有正確價值觀的判決 那人民 05/08 10:53
20F:→ grayyoung: 怎麼好好遵守法律 05/08 10:54
21F:→ cattgirl: 對啊 反正以後引用這個判例 05/08 10:54
22F:→ jimmyyang: 價值觀不可能完全參考不然會出亂子的 價值觀可以操弄 05/08 10:55
23F:推 grayyoung: 這判例價值觀告訴人民 以後車禍對方看起來沒事 你到旁 05/08 10:55
24F:→ grayyoung: 邊躲著就好 05/08 10:55
那也要對方真的沒事而且剛好遇到採這個見解的法官唷^.<
25F:→ grayyoung: 以後被找到也不算逃逸 沒被找到就賺 05/08 10:56
26F:→ grayyoung: 所以法官才應該要有最正確而且有準則的價值觀 05/08 10:57
27F:→ grayyoung: 不是法律機器吧 05/08 10:57
28F:→ grayyoung: 法官應該是崇高而且代表國家價值觀執行公權力的人 05/08 10:57
29F:→ jimmyyang: 沒錯 以後就看熱鬧 主張有這個前例即可 05/08 10:58
J大沒看判決吼XD 小弟都貼出來惹 大便的時候喵一下ㄅ
30F:噓 jeff40108: 法律充滿道德陷阱,再來怪大家不信任法院? 05/08 11:00
沒有啊 小弟怎麼敢呢 只有說媒體誤國RRRRR
31F:推 panex0845: 所以就算撞到人 留在車上睡覺都不算? 05/08 11:00
32F:推 nedbob: 所以法有問題說要去修法,不是無限上綱要求法官去硬判 05/08 11:03
33F:→ nedbob: 但是在審法案修正的是那些人,人民有在乎過嗎? 05/08 11:03
34F:→ nedbob: 雖然法官素質也有討論空間,但是審法案的素質呢? 05/08 11:07
35F:→ nedbob: 好法官碰到爛法也是只能依照爛法判,更別提爛法官跟爛法了 05/08 11:09
一個案件從偵查到判決,經過的環節很多,判決結果不如人願,真的還是要看哪個環節出
問題沒錯
36F:→ bitlife: 法官如果看法都完全一致,那也不需要三審三級了.通通一審 05/08 11:10
37F:→ bitlife: 就可以結束了 XD 鄉民對法律的期待比較像和我看法一致的 05/08 11:11
38F:→ bitlife: 包青天,如果包青天看法和我不一樣,那就是包尿片 05/08 11:11
39F:→ bitlife: 一堆人搞不清楚車禍的主體是過失傷害這條,肇逃是不讓傷者 05/08 11:13
40F:推 smallb: 所以說二三審如果推翻一審判決,一審的法官要不要被檢討? 05/08 11:13
41F:→ bitlife: 延誤就醫,如果你確定以後真的不會有證據逮到,你大可直接 05/08 11:14
42F:→ bitlife: 逃走 05/08 11:14
43F:→ bitlife: smallb,這次二審同意一審意見,似乎你也不接受? 三審三級 05/08 11:14
44F:→ bitlife: 就是因為認為人不是神,才需要多審級制度來救濟,你又認為 05/08 11:15
45F:→ bitlife: 一審不該有錯,這本質矛盾. 05/08 11:17
46F:→ bitlife: 另外二審推翻一審,也不一定就是二審對一審錯,也可能有其 05/08 11:18
47F:→ bitlife: 原因. 05/08 11:19
48F:→ bitlife: 其他原因 05/08 11:19
49F:→ bitlife: to garyyoung,本文中的「法官認為」就是指檢察官沒有能夠 05/08 11:22
50F:→ bitlife: 證明各要件成立,也就是沒有足夠證據可以定罪 05/08 11:23
51F:推 roseritter: 這個不是判例啦,才二審 05/08 11:26
52F:→ bitlife: 補正一下上面11:13推文,「肇逃這條的立法意旨是不讓傷者 05/08 11:29
53F:→ bitlife: 延誤救醫」,原推文太簡化易生誤解 05/08 11:29
感謝B大貢獻...疑疑疑,怎麼都4箭頭R
54F:推 lizardc1: 推 05/08 11:38
55F:推 ccc101419: 推一個,說得好,一堆鄉民都會罵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 05/08 12:23
56F:→ ccc101419: ,但是又輕易被斷章取義的報導操弄 05/08 12:23
57F:推 heartblue: 推! 05/08 12:36
58F:推 oka8ro: 推 05/08 15:12
59F:→ vatog: 立法與修法精神?? 這東西誰說了算呢? 05/08 15:23
60F:→ bitlife: 樓上,立法院法律系統應該可以查立法理由 05/08 15:35
61F:推 kfcgg520: 就像扁案一樣 05/08 18:15
62F:推 Bigheadyao: 每個人都認為自己的正義才是正義時,就沒法做事了 05/08 21:42
63F:→ aortic: 肇事者仰賴路人而無積極從事救援就極可能導致傷者延誤就醫 05/09 02:37
64F:→ aortic: 不應該只用最後結果來為其當下的不做為脫罪 05/09 02:39
A大說得很好啊,這樣就可以討論到這個罪是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了呢!
像A大這樣依據事實並提出自己的見解,討論才有意義並能延續,比起直接罵恐龍法官,
484好太多啦~
這個最佳討論獎不嫌棄的話請收下唷~ <(_ _)>
65F:推 yongguo: 漲姿勢推 05/09 12:29
感謝各位參與討論的大大,在此呼籲一下請支持台灣最優質的公視新聞啊~
※ 編輯: Tavoc (117.56.73.121), 05/09/2019 18:51:46
66F:推 yuinghoooo: 有離開現場這個不算嗎,至少也給個緩刑 05/10 00:25
67F:→ yuinghoooo: 她可能沒有惡意,但明顯有處理不當的地方,找出來就可 05/10 00:26
68F:→ yuinghoooo: 以判斷了,我個人是這麼認為的啦 05/10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