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voc (?)
看板car
标题Re: [新闻]撞伤人留在现场看热闹 她肇事逃逸获判无罪
时间Wed May 8 10:19:16 2019
※ 引述《higger (朝乡而行2019)》之铭言:
: 原文连结: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82474
: 原文内容:
: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陈姓女子开车途经台中市北屯区,与女机车骑士擦撞,女骑士
: 受轻伤,陈女没有报警,没有留下联络方式,也不说自己就是肇事者,她仅留在现场观看
: ,路人通报救护车将女骑士送医後,陈女随即驱车离去。警察调阅监视器查获陈女涉案,
: 台中地检署依肇事逃逸罪起诉,法院却认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旨意,是防止肇事者逃跑
: ,延误伤者送医时机与存活机会,路人既已通报救护车,女骑士获得治疗协助,陈女行为
: 或有不当,却不构成肇事逃逸罪,判决无罪确定。
: 台中高分院二审见解与一审相同,判决陈女无罪确定。(记者张瑞桢摄)
: 台中高分院二审见解与一审相同,判决陈女无罪确定。(记者张瑞桢摄)
: 判决书指出,陈女去年1月25日上午开车肇事後,只有下车观看,不报警、没叫救护车,
: 也不说自己就是肇事者,救护车是由路人通报而来,女骑士进入救护车时,陈女也只有探
: 头往车厢内看数秒,救护车驶离现场之後38秒,陈女也迅速开车离去,又过了14分钟,员
: 警驰抵不见肇事者,调阅监视器,发现是陈女肇事而法办。
: 台中地检署侦查时,陈女不否认她只是在旁观看,但她辩称无肇逃的犯意,检方认为,陈
: 女没有报警给予女骑士救护,没有留下联络方式,也没有徵得女骑士同意才离开,见救护
: 车离去,员警尚未抵达,陈女就迳自开车逃离现场,依刑法肇事逃逸罪起诉,可处1至7年
: 徒刑。
: 台中地院一审时,陈女没有出庭,法官认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与修法精神,是希望肇事
: 人留在现场,给予伤者救护协助,避免肇事人心存侥幸而逃逸,导致伤者延误就医,影响
: 存活机会,此法律要保护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身体生命,不是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求偿权利
: ,也不是要求肇事者要坦然接受司法审判。
: 法官认为,此案既有路人通报救护车,女骑士获得医疗协助,陈女未协助、未报警,不透
: 露自己是肇事者,甚至在员警抵达前就离去无踪,行为或有不当,但仍不构成肇事逃逸罪
: ,据此判决无罪,检方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二审见解与一审相同,维持无罪确定。
: -------
: 那个立法与修法精神我可以理解啦...
: 酒驾自撞後最佳黑暗解是跑掉隔天再报到
: 那未酒驾肇事(逃逸)的黑暗解是这招吗???
: 在台湾~这判决一出~是说以後各法院都会参考~还是大家其实都自判自的?
: *转录新闻/情报,必须附上原文及网址连结及心得或意见30字(不含标点符号)*
身为法律系不及阁大学士,觉得手痒想回一下这篇
首先很重要的一点是,非法律系的人如何蒐寻判决
1.进入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2.点选「裁判书查询」
3.点选「进阶查询」
4.选择关键字
从新闻可以看出「北屯」、「台中高分院」、「肇事逃逸」,时间是「去年」
所以法院选择「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案件类型选择「刑事」
全文内容输入「北屯&肇事逃逸」
裁判期间选择「107年1月1日至108年5月8日」
5.可以发现搜寻结果第一篇「108 年交上诉字第 444 号刑事判决」
内容就是我们要的找的高分院判决
6.但是细看一下,高分院判决主要是说地院说的没错,所以我要驳回检察官上诉
但是到底地院说什麽呢?还是要看地院判决,所以点选右方历审判决「台湾台
中地方法院107交诉字第353号判决」
7.想骂恐龙法官应该从这里开始
既然判决会找了,简述一下这个判决的重点在哪里
(一)法官要讨论的是
1.被告有没有肇事逃逸的行为
2.被告有没有肇事逃逸的故意
(二)判决没有说的前提(法律系ABC)
所谓肇事逃逸的行为,定义是「肇事致人死或伤的人」+「逃逸」+「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
侵害」。
所谓的故意是说,行为人知道上面这三个要件在现实上已经发生或是可能发生,而且他就
是想做或是认为没什麽大不了。
(三)法官认为
1.肇事逃逸所保护的人民生活利益,是指「车祸事故中被害人之生命、身体法益」,不是
「保障被害人之民事请求权得以行使」。
2.「被告系於救护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并确认被害人已获得医护救护後,始离开交通事
故现场」,所以没有「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侵害」,也没有「故意」。
3.「逃逸」不包括「留待肇事现场,然无积极从事救援行动之行为人」
(四)结论
虽然被告属於「肇事致人伤的人」,但是「逃逸」和「造成人民生活利益的侵害」这两个
要件检察官都没办法证明,所以无罪。
---
回一下本篇的问题
1.酒驾自撞後最佳黑暗解是跑掉隔天再报到?
A:自撞就没有肇事致人死或伤,所以本来就跟肇事逃逸没有关系。
但是酒驾就是酒驾,能不能证明是举证的问题。
2.未酒驾肇事(逃逸)的黑暗解是这招吗?
A:请自行检验肇事逃逸的要件。
3.在台湾~这判决一出~是说以後各法院都会参考~还是大家其实都自判自的?
A:这是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某一个庭的见解,没有拘束其他法院的效力。
如果要看权威见解还是搜寻最高法院比较妥当。当然最高法院也会有各庭见解不一的
时候,再来要施行的大法庭制度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
看到文组误国的说法,有时候觉得满好笑的,但也不是不能理解,毕竟我也觉得「633」
、「22K」、「人出去祸进来高雄发大财」的说法误国甚深。但是每每看到媒体断章取义
或曲解判决原意,更觉得台湾是「媒体误国」。先破坏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司法的监督机
制丧失公信力,进而减弱司法对抗行政和立法的力量,权力分立无法贯彻,接下来危害的
就是民主制度。
当然判决绝对可以批评,上面这个判决的说法,学说也会有很多不赞成的。不过评论很重
要的一点就是「基於事实」及「提出理由」。如果评论判决是基於媒体对於判决的曲解,
恐怕只是成为媒体误国的推手而已。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7.56.73.121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ar/M.1557281958.A.689.html
1F:推 bitlife: 你的人和祸的进出写反了 05/08 10:22
小弟不是韩粉,记错也是很正常滴XD 而且我的说法比较有逻辑R
2F:推 miayao417: 台湾法律就笑话。酒驾逃走比留在原地轻喔 05/08 10:30
M大没提出说法的根据,小弟跟不上无法讨论QQ
3F:推 duriel3313: 好文 法律本来就是说文解字 不是照你个人价值观想怎 05/08 10:34
4F:→ duriel3313: 样就怎样 要件不成立就无罪根本一清二楚 05/08 10:35
「说文解字」用行话来说就是「文义解释」。
不过文义解释只是法律解释的第一步,功能是画出法律解释可能的最外围,但不是最後答
案,要得出范围内最正确的解释结果,还要加上其他解释方法。
另外案件可以分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面说的法律解释只是适用法律的部分,
到底被告有罪无罪,很大一部分是在争执前面的认定事实呢。
5F:推 kokunmai: 05/08 10:38
6F:推 grayyoung: 反过来说 也是因为咬文嚼字没有个人价值观 才会有这麽 05/08 10:39
7F:→ grayyoung: 多钻漏洞的人能全身而退吧 05/08 10:39
8F:推 fec: 感谢解说 05/08 10:41
9F:推 smallb: 说法律说文解字的怎麽会每个法官解的都不一样,公信力何在 05/08 10:41
10F:→ bitlife: 全身而退是因为缺乏证据,不是因为没有价值观 05/08 10:41
11F:推 V1121: 推媒体误国 05/08 10:44
12F:推 artiller: 同一个案件只会有一组法官审判 05/08 10:47
13F:推 grayyoung: 跟证据没关系吧 就跟原PO说的(三)一样啊 那是法官对 05/08 10:47
14F:→ grayyoung: 法条的理解 05/08 10:47
15F:→ artiller: 确定能有第二个法官跳出来做出不同判决? 05/08 10:47
可以R,但理论上审级愈高的法院见解应该会愈统一,这样下级审法院才有办法遵循。
16F:→ grayyoung: 说不定有法官认为事发以後躲起来 虽然在旁也属於逃逸 05/08 10:49
17F:→ grayyoung: 行为 05/08 10:49
有的喔,学说上也有这样的见解喔,G大我看您是念法奇才,这本刑法总则卖您1万就好
18F:推 cattgirl: 被告开庭不出席 没诚意 藐视法庭就该判有罪 05/08 10:53
这个概念太先进啦,台湾没有藐视法庭罪喔
19F:推 grayyoung: 法官的判决影响人民行为 没有正确价值观的判决 那人民 05/08 10:53
20F:→ grayyoung: 怎麽好好遵守法律 05/08 10:54
21F:→ cattgirl: 对啊 反正以後引用这个判例 05/08 10:54
22F:→ jimmyyang: 价值观不可能完全参考不然会出乱子的 价值观可以操弄 05/08 10:55
23F:推 grayyoung: 这判例价值观告诉人民 以後车祸对方看起来没事 你到旁 05/08 10:55
24F:→ grayyoung: 边躲着就好 05/08 10:55
那也要对方真的没事而且刚好遇到采这个见解的法官唷^.<
25F:→ grayyoung: 以後被找到也不算逃逸 没被找到就赚 05/08 10:56
26F:→ grayyoung: 所以法官才应该要有最正确而且有准则的价值观 05/08 10:57
27F:→ grayyoung: 不是法律机器吧 05/08 10:57
28F:→ grayyoung: 法官应该是崇高而且代表国家价值观执行公权力的人 05/08 10:57
29F:→ jimmyyang: 没错 以後就看热闹 主张有这个前例即可 05/08 10:58
J大没看判决吼XD 小弟都贴出来惹 大便的时候喵一下ㄅ
30F:嘘 jeff40108: 法律充满道德陷阱,再来怪大家不信任法院? 05/08 11:00
没有啊 小弟怎麽敢呢 只有说媒体误国RRRRR
31F:推 panex0845: 所以就算撞到人 留在车上睡觉都不算? 05/08 11:00
32F:推 nedbob: 所以法有问题说要去修法,不是无限上纲要求法官去硬判 05/08 11:03
33F:→ nedbob: 但是在审法案修正的是那些人,人民有在乎过吗? 05/08 11:03
34F:→ nedbob: 虽然法官素质也有讨论空间,但是审法案的素质呢? 05/08 11:07
35F:→ nedbob: 好法官碰到烂法也是只能依照烂法判,更别提烂法官跟烂法了 05/08 11:09
一个案件从侦查到判决,经过的环节很多,判决结果不如人愿,真的还是要看哪个环节出
问题没错
36F:→ bitlife: 法官如果看法都完全一致,那也不需要三审三级了.通通一审 05/08 11:10
37F:→ bitlife: 就可以结束了 XD 乡民对法律的期待比较像和我看法一致的 05/08 11:11
38F:→ bitlife: 包青天,如果包青天看法和我不一样,那就是包尿片 05/08 11:11
39F:→ bitlife: 一堆人搞不清楚车祸的主体是过失伤害这条,肇逃是不让伤者 05/08 11:13
40F:推 smallb: 所以说二三审如果推翻一审判决,一审的法官要不要被检讨? 05/08 11:13
41F:→ bitlife: 延误就医,如果你确定以後真的不会有证据逮到,你大可直接 05/08 11:14
42F:→ bitlife: 逃走 05/08 11:14
43F:→ bitlife: smallb,这次二审同意一审意见,似乎你也不接受? 三审三级 05/08 11:14
44F:→ bitlife: 就是因为认为人不是神,才需要多审级制度来救济,你又认为 05/08 11:15
45F:→ bitlife: 一审不该有错,这本质矛盾. 05/08 11:17
46F:→ bitlife: 另外二审推翻一审,也不一定就是二审对一审错,也可能有其 05/08 11:18
47F:→ bitlife: 原因. 05/08 11:19
48F:→ bitlife: 其他原因 05/08 11:19
49F:→ bitlife: to garyyoung,本文中的「法官认为」就是指检察官没有能够 05/08 11:22
50F:→ bitlife: 证明各要件成立,也就是没有足够证据可以定罪 05/08 11:23
51F:推 roseritter: 这个不是判例啦,才二审 05/08 11:26
52F:→ bitlife: 补正一下上面11:13推文,「肇逃这条的立法意旨是不让伤者 05/08 11:29
53F:→ bitlife: 延误救医」,原推文太简化易生误解 05/08 11:29
感谢B大贡献...疑疑疑,怎麽都4箭头R
54F:推 lizardc1: 推 05/08 11:38
55F:推 ccc101419: 推一个,说得好,一堆乡民都会骂小时不读书长大当记者 05/08 12:23
56F:→ ccc101419: ,但是又轻易被断章取义的报导操弄 05/08 12:23
57F:推 heartblue: 推! 05/08 12:36
58F:推 oka8ro: 推 05/08 15:12
59F:→ vatog: 立法与修法精神?? 这东西谁说了算呢? 05/08 15:23
60F:→ bitlife: 楼上,立法院法律系统应该可以查立法理由 05/08 15:35
61F:推 kfcgg520: 就像扁案一样 05/08 18:15
62F:推 Bigheadyao: 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正义才是正义时,就没法做事了 05/08 21:42
63F:→ aortic: 肇事者仰赖路人而无积极从事救援就极可能导致伤者延误就医 05/09 02:37
64F:→ aortic: 不应该只用最後结果来为其当下的不做为脱罪 05/09 02:39
A大说得很好啊,这样就可以讨论到这个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了呢!
像A大这样依据事实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讨论才有意义并能延续,比起直接骂恐龙法官,
484好太多啦~
这个最佳讨论奖不嫌弃的话请收下唷~ <(_ _)>
65F:推 yongguo: 涨姿势推 05/09 12:29
感谢各位参与讨论的大大,在此呼吁一下请支持台湾最优质的公视新闻啊~
※ 编辑: Tavoc (117.56.73.121), 05/09/2019 18:51:46
66F:推 yuinghoooo: 有离开现场这个不算吗,至少也给个缓刑 05/10 00:25
67F:→ yuinghoooo: 她可能没有恶意,但明显有处理不当的地方,找出来就可 05/10 00:26
68F:→ yuinghoooo: 以判断了,我个人是这麽认为的啦 05/10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