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kecezanne (無線上交談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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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損害賠償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時間Mon Feb 19 09:14:25 2007
前言 因老車停於路邊被撞
報警完成應有程序後
最傷腦筋的是損害賠償部分
經網友分享意見
自己又查了相關法律與判例
結果非常明確
無過失受害車主可以要求肇事者將車子回復原狀
判例如下 與大家分享
(原文來自法務部:法律時事漫談)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曾永盛放學回家,與鄰居又是同學陳憶年邊走邊聊,不知不覺來到離家不遠的巷
口,只見一輛小自客車很快地自大馬路轉彎進入巷內,曾永盛心中大吃一驚,因為他家座
落的那條巷道,是被劃為只出不進的「單行道」。這車的駕駛看都不看巷口豎立的禁止入
內標示牌,就直往巷內闖。這時萬一巷內有車輛出來,豈不是撞個正著,還沒有時間想到
下一步,就聽到「砰」的一聲金屬相撞的巨響,知道正如他所想像的車禍發生了。為了一
探究竟,便拉著陳憶年快步往巷內走去。進入巷道沒多遠,就看到兩輛汽車的車頭對車頭
,強吻在一處,兩車的車頭幾乎都撞成稀爛,還好肇事者與被撞的苦主都只是受到一點皮
肉傷,沒有什麼大礙,正在靜候警員來處理。這時左右鄰居也都紛紛現身,觀看這場不該
發生而發生的車禍。曾永盛從圍觀的芳鄰口中,聽出來幾乎都是異口同聲指摘這位擅闖單
行道留有小鬍子的年輕人,可見公道自在人心。曾永盛看了現場,對這場車禍的誰是誰非
,已經一目瞭然。這時飢火中燒,現場又沒有新鮮事值得再看下去,便與陳憶年分手,回
家填飽肚子去。
約莫過了一星期,曾永盛又在回家途中遇到陳憶年,談起那天看到的車禍結局。陳憶
年告訴他,被撞的車主鄭老先生就住在他家隔壁,他那輛福特車是在一年以前花了三十五
萬元買的二手車,平時很少使用,那天要用車載家人外出晚餐,碰巧被撞得車頭全毀,修
車廠告知他,把這輛車修復花的錢要比買新車還多。後來雙方和解,肇事的小鬍子拿給鄭
老先生二十八萬元,補貼鄭老先生買一輛新車,這件事情就此了斷。至於擅闖單行道的小
鬍子,賠了錢以外,還毀了自己的車。而且警察也給他開了一張交通罰單。不遵守交通規
則,代價也夠大了!
由這件將他人汽車撞毀賠錢了事的事件,讓曾永盛想起不久以前,在報上看過一則新
聞,一位女子駕車倒車時不慎與停在路旁停車格內的一輛汽車擦撞,把這車的車頭與左側
車身撞壞了,若是一般車輛受點小損傷,修復也花不了多少錢,只多賠一輛同型同款的車
輛也就解決了。偏偏這被撞的是美國進口車齡已經十六年的克萊斯勒牌汽車,因為這是台
灣地區沒有同型同款車獨一無二的一輛車,車主是當作古董寶貝來看待。車子被撞後他堅
持要肇事者依原狀修復,修理費據修理廠估計高達三十三萬元,肇事者與保險公司則主張
十六年車齡的舊車,在中古市場只有二、三萬元價值,花幾十萬元修理不合理,買一輛晚
幾年的同型車賠他又不被接受。後來這位車主提起回復原狀的民事訴訟,獲得勝訴的判決
。很想知道撞壞他人的車輛,究竟要回復原狀或者是可以用用金錢來賠償?
*** *** ***
法律對於違法的行為,給予當事人的法律的效果,分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兩種,刑
事上責任指的是刑罰;民事上責任便是損害賠償。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便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駕駛汽車闖進單行道,把迎面而來的汽車車頭撞毀;或者在路邊
倒車,不小心將自己汽車與他人合法停在停車格內的汽車發生擦撞,而使他人的汽車受到
損壞。這些駕駛車輛的人雖然都不是故意的行為,現行刑法上又沒有過失毀損的罪名,所
以不必負起刑事責任。但這兩位汽車駕駛人都有應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行為,他人擁有的
汽車,屬於他人的財產權,受到法律的保障,因而把他人的汽車撞毀或予以損壞,都是不
法侵害他人財產上的權利,依上面所引的民法法條,這兩位汽車駕駛人都要負起民事上的
損害賠償責任。
在民事上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的人,要用什麼方法去賠償被害人的損害呢?民法第二百
十三條第一項對這個問題有個原則性的規定,就是:「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財物被
損壞的被害人,原則上是要加害人對被損壞的物回復原狀,例外的則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或者當事人另有契約的訂定。像曾永盛看到的那件汽車硬闖單行道的車禍,是雙方訂立
和解契約方式來解決,就用不著再去考慮法律的規定,因為民法是私法,關係的是私權爭
執,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與禁止的規定,當事人能夠用協議的方式私下解決,就不必勞
煩法院介入。
至於那輛在台灣地區獨一無二的汽車被擦撞後,被害人是以民事訴訟方式起訴要求回
復原狀,對古董車來說是合情合理。法院依原告的請求,判令被告應將汽車損壞部分回復
原狀,就是依據法律所定的原則行事,沒有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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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0.20.35
※ 編輯: nikecezanne 來自: 219.70.20.35 (02/19 09:42)
1F:推 ily: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金錢賠償為例外 :P 02/19 10:17
2F:推 TK119:台灣的法律 都是有例外的 02/19 11:37
3F:推 hd0485:用新零件去修也不是"恢復原狀"啊,原狀是老車 02/20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