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iheit (山姆)
看板bookhouse
標題Re: [問題] 違反智慧財產權?
時間Wed Jun 25 18:20:15 2008
※ 引述《mgdesigner (魔法設計師)》之銘言:
: ※ 引述《espirit1111 (Spirit)》之銘言:
: 恕刪
: : 回家後,愈想愈感到不對,為什麼在書店將書中想查的內容抄下來,
: : 這樣的行為是違反智慧財產權?
: : 我上網翻遍智慧財產權法,根本找不到有關這樣的法條,
: : 另外,買回家抄就不違反?
: 的確是有,著作權法主要管制的是「製作複本」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散佈行為,當你沒
: 以正當方式從著作財產權者、或使用權者那邊取得散佈權,例如購買書本、到圖書館借書
: ,那個店長說的應該是是合理。
: 不過,著作權法下可以伸張合理取用的行為,就是為了新聞介紹、學術使用等目的,使用
: 書本小偏幅的比例,如果你作的是這樣的事情,就可以跟老闆爭取看看。
: 關於合理取用,可以參考這篇http://0rz.tw/9e4mn
首先,有個觀念應予以釐清。
著作與著作物是不一樣的。
著作是抽象存在的,書本的內容是著作,而書本則是著作物,著作物是一種媒介,
是承載著作的實體。
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著作權人或得著作權人授與著作權之人,
而非著作物的所有人。
所以,在espirit1111板友的案例中,書店店長以著作權為由,
主張e板友不可以在書店內抄書,在法律上是無理由的,因為書店店長並非著作權人,
店長頂多只是著作物所有人(書店)的受雇人。
當然,店長基於所有權人(書店)的受雇人的地位,
禁止e板友對書本進行抄寫的利用,我想是沒有問題的,
因為書本是個實體物,而這個物的所有權是書店的並沒有疑義。
此外,
mgdesigner板友對「散布權」的說明大致上算正確,但本案涉及的是否為散布權,
仍值得商榷。
關於「散布權」的簡單說明,可參考智慧財產局的網站說明: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32.asp
一、e板友抄書的行為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原因:
1. 抄書的行為構成著作的「重製」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
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重製是專屬於著作人的權利。
2. 抄書的行為構成散布?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e板友只抄寫一份供自己使用,似乎不能認為是所謂的交易或流通,
因為e板友的手抄本並沒有從他手上再流傳出去。
小結:e板友的抄書行為只構成重製,不構成散布,而該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仍必須視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以下各條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而定。
如果是合理使用則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二、e板友的重製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從文義上來看,書店不是圖書館,手抄也不是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
機器,
似乎沒辦法用這條。
但如果瞭解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在資訊自由流通與提供創作者足夠創作誘因兩者間
取得平衡,就可以知道手抄應該也可以適用本條,因為立法者都可以允許使用機器
進行重製了,只是要求必須是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以減少對著作權人利益的衝擊,
沒有道理不允許「手抄」這種規模更小的重製行為。
因此,手抄可以適用第51條,但當然仍必須符合另外的兩個要件:「供個人或家庭
為非營利之目的」及「在合理範圍內」。
e板友手抄的目的只是供自己閱讀,所以符合51條在目的上的要求。
至於是否在「合理範圍」則應依著作權法第65條判斷。
第65條規定: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
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
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坦白說,第65條的適用是個大學問,充滿不確定性。
但是依據目前國內的實務判決來看,除非e板友抄整本的,
不然應該還是可被法院認為是合理使用。
至於很多人說這樣e板友就不買了,所以會第四款所謂的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
這就看法院的認定標準是寬或嚴了。
若對第四款採很嚴格的看法,那根本沒有合理使用存在的空間。
但以國內法院目前的實務見解來看,就算因為e板友抄了書的一些內容,
而不把該書買回家,這樣對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可以說幾乎沒有,
所以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總之,e板友的抄書行為,雖構成重製,但應該沒有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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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gdesigner:推!你寫的更詳細! 06/2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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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willyscobeen:懂法律的......真的很吃香^^ 07/09 21:40
4F:推 Wing194:推 終於釐清我長久以來的疑惑 08/02 06:51
5F:推 klowa:店長的說詞只是好聽 其實基於所有權的完全支配 08/03 21:28
6F:→ klowa:他本來就可以禁止你抄書 我很怕有人看了這篇文 08/03 21:28
7F:→ klowa:去書店裡抄書 還跟服務人員大小聲 = = 08/03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