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iheit (山姆)
看板bookhouse
标题Re: [问题] 违反智慧财产权?
时间Wed Jun 25 18:20:15 2008
※ 引述《mgdesigner (魔法设计师)》之铭言:
: ※ 引述《espirit1111 (Spirit)》之铭言:
: 恕删
: : 回家後,愈想愈感到不对,为什麽在书店将书中想查的内容抄下来,
: : 这样的行为是违反智慧财产权?
: : 我上网翻遍智慧财产权法,根本找不到有关这样的法条,
: : 另外,买回家抄就不违反?
: 的确是有,着作权法主要管制的是「制作复本」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散布行为,当你没
: 以正当方式从着作财产权者、或使用权者那边取得散布权,例如购买书本、到图书馆借书
: ,那个店长说的应该是是合理。
: 不过,着作权法下可以伸张合理取用的行为,就是为了新闻介绍、学术使用等目的,使用
: 书本小偏幅的比例,如果你作的是这样的事情,就可以跟老板争取看看。
: 关於合理取用,可以参考这篇http://0rz.tw/9e4mn
首先,有个观念应予以厘清。
着作与着作物是不一样的。
着作是抽象存在的,书本的内容是着作,而书本则是着作物,着作物是一种媒介,
是承载着作的实体。
着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着作权人或得着作权人授与着作权之人,
而非着作物的所有人。
所以,在espirit1111板友的案例中,书店店长以着作权为由,
主张e板友不可以在书店内抄书,在法律上是无理由的,因为书店店长并非着作权人,
店长顶多只是着作物所有人(书店)的受雇人。
当然,店长基於所有权人(书店)的受雇人的地位,
禁止e板友对书本进行抄写的利用,我想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书本是个实体物,而这个物的所有权是书店的并没有疑义。
此外,
mgdesigner板友对「散布权」的说明大致上算正确,但本案涉及的是否为散布权,
仍值得商榷。
关於「散布权」的简单说明,可参考智慧财产局的网站说明: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32.asp
一、e板友抄书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侵害着作权的原因:
1. 抄书的行为构成着作的「重制」
着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5款规定:
「五、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
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
间接、永久或暂时之
重复制作。於剧本、音乐着作或其他类似着作演
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影;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
者,亦属之。」
依据着作权法第22条第1项,重制是专属於着作人的权利。
2. 抄书的行为构成散布?
着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12款规定:
「 十二、散布: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着作之原件或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
流通。」
e板友只抄写一份供自己使用,似乎不能认为是所谓的交易或流通,
因为e板友的手抄本并没有从他手上再流传出去。
小结:e板友的抄书行为只构成重制,不构成散布,而该行为是否构成着作权的侵害,
仍必须视是否符合着作权法第44条以下各条关於合理使用的规定而定。
如果是合理使用则不构成着作权侵害。
二、e板友的重制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着作权法第51条规定:
「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
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从文义上来看,书店不是图书馆,手抄也不是利用非供公众使用之
机器,
似乎没办法用这条。
但如果了解着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在资讯自由流通与提供创作者足够创作诱因两者间
取得平衡,就可以知道手抄应该也可以适用本条,因为立法者都可以允许使用机器
进行重制了,只是要求必须是非供公众使用的机器,以减少对着作权人利益的冲击,
没有道理不允许「手抄」这种规模更小的重制行为。
因此,手抄可以适用第51条,但当然仍必须符合另外的两个要件:「供个人或家庭
为非营利之目的」及「在合理范围内」。
e板友手抄的目的只是供自己阅读,所以符合51条在目的上的要求。
至於是否在「合理范围」则应依着作权法第65条判断。
第65条规定: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
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着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着作权人团体与利用人团体就着作之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协议者,
得为前项判断之参考。
前项协议过程中,得谘询着作权专责机关之意见。」
坦白说,第65条的适用是个大学问,充满不确定性。
但是依据目前国内的实务判决来看,除非e板友抄整本的,
不然应该还是可被法院认为是合理使用。
至於很多人说这样e板友就不买了,所以会第四款所谓的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
这就看法院的认定标准是宽或严了。
若对第四款采很严格的看法,那根本没有合理使用存在的空间。
但以国内法院目前的实务见解来看,就算因为e板友抄了书的一些内容,
而不把该书买回家,这样对着作的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的影响,可以说几乎没有,
所以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总之,e板友的抄书行为,虽构成重制,但应该没有构成着作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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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klowa:店长的说词只是好听 其实基於所有权的完全支配 08/03 21:28
6F:→ klowa:他本来就可以禁止你抄书 我很怕有人看了这篇文 08/03 21:28
7F:→ klowa:去书店里抄书 还跟服务人员大小声 = = 08/03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