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ptt (dream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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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心得] 關於幾家網路書店的服務 個人心得與評分
時間Sat Apr 24 22:17:55 2010
再次感謝F大的說明,提供我們很多業界的實務與想法。
除了感嘆網路書店的讀者是被當作次級消費者處理的,
我想站在業界與購書人的立場來觀察問題,
最主要就是利潤的歸屬、瑕疵風險應該由誰承擔吧。
可以退換貨沒錯,但是這是對於收到瑕疵品的消費者,
無論如何都是一筆額外支付的費用,
(不管是勞力、時間、費用的成本轉嫁)
尤其在對於消費者不透明的供貨流程,
消保法第18條很明確將「買賣條件」列入必須告知的首要事項,
顯示立法者相當重視告知義務。
在法律已經出聲的情況下,
我認為就是確保了這個部分的成本是不能被轉嫁的,
實體書店甚至無從轉嫁。
換句話說,
將品管成本交給讀者(未經整理的回頭書)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轉嫁。
如果今天是從新書庫存裡面拿到瑕疵書,
我認為網路書店也許還可以說,我真的不是故意拿瑕疵書出來的,
然而今天網路書店拿到的是,出版社曾經出貨、而回倉,甚至「未整理」的書,
那麼,這樣直接拿給消費者的主觀意志就是可議的。
由於回頭書裡並非100%是瑕疵書,
因此或許無法直接證明故意,(故意不告知瑕疵)
(然而證明有間接故意或依據間接證據證明直接故意,其實也不是很難)
前文F大有說道:書的瑕疵某種程度是一藝術,
但是收到瑕疵書籍的人,
大概很難心平氣和把瑕疵和奶油滾邊一樣當成藝術,
在我看來,瑕疵沒有主觀的問題,
只有瑕疵分級的問題。
我發言的目的只是希望網路書店能善盡基本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撇開那些細緻的分級,
如果在實體書店的書籍不會有人想要購買的書況,
就應該在出貨時被初步淘汰。
但實際上,很顯然的,我們還是會收到那種。
事實上,基於愛書惜書的想法,
我想多數購書人並不是真的很介意某種程度以下的瑕疵。
F大提及:
「網路書店銷售時要揭露書況內容,基本實務上是無法進行的。」
「因為它必須要針對每個品項分別進行存證及狀態描述。」
「博客來銷售的200萬種書籍,將會立刻暴增到20億種。」
是的,正是因網路書店銷售的都是新書,
所以才不需要也沒有必要揭露,
而既然如此,又怎麼能給付消費者出貨後回倉而未經整理的回頭書呢?
如果要合理的給付回頭書,就必須負擔書況的告知義務。
至於F大說道,我所提出的民法問題如果確實存在的話,
為何目前網路購物店家均無普遍執行?
原因正是:消費者並不知道,網路書店給書的來源,是未經整理的回頭書。
這樣根本未告知的狀況,應構成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上過失責任。
我們一直善意的相信:網路書店將從新書庫存,給付給消費者,
那只是個案(只是今天倒楣),例如某一個倉儲人員個人的疏失,
但今天情況並不是這樣。
我只能猜想,如果這個情況消保官知悉並介入的話,
並非不能討論改進的。
說了這麼多,只有一個想法:
網路書店是否能夠待我們一如實體書店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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