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ptt (dream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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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关於几家网路书店的服务 个人心得与评分
时间Sat Apr 24 22:17:55 2010
再次感谢F大的说明,提供我们很多业界的实务与想法。
除了感叹网路书店的读者是被当作次级消费者处理的,
我想站在业界与购书人的立场来观察问题,
最主要就是利润的归属、瑕疵风险应该由谁承担吧。
可以退换货没错,但是这是对於收到瑕疵品的消费者,
无论如何都是一笔额外支付的费用,
(不管是劳力、时间、费用的成本转嫁)
尤其在对於消费者不透明的供货流程,
消保法第18条很明确将「买卖条件」列入必须告知的首要事项,
显示立法者相当重视告知义务。
在法律已经出声的情况下,
我认为就是确保了这个部分的成本是不能被转嫁的,
实体书店甚至无从转嫁。
换句话说,
将品管成本交给读者(未经整理的回头书)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转嫁。
如果今天是从新书库存里面拿到瑕疵书,
我认为网路书店也许还可以说,我真的不是故意拿瑕疵书出来的,
然而今天网路书店拿到的是,出版社曾经出货、而回仓,甚至「未整理」的书,
那麽,这样直接拿给消费者的主观意志就是可议的。
由於回头书里并非100%是瑕疵书,
因此或许无法直接证明故意,(故意不告知瑕疵)
(然而证明有间接故意或依据间接证据证明直接故意,其实也不是很难)
前文F大有说道:书的瑕疵某种程度是一艺术,
但是收到瑕疵书籍的人,
大概很难心平气和把瑕疵和奶油滚边一样当成艺术,
在我看来,瑕疵没有主观的问题,
只有瑕疵分级的问题。
我发言的目的只是希望网路书店能善尽基本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撇开那些细致的分级,
如果在实体书店的书籍不会有人想要购买的书况,
就应该在出货时被初步淘汰。
但实际上,很显然的,我们还是会收到那种。
事实上,基於爱书惜书的想法,
我想多数购书人并不是真的很介意某种程度以下的瑕疵。
F大提及:
「网路书店销售时要揭露书况内容,基本实务上是无法进行的。」
「因为它必须要针对每个品项分别进行存证及状态描述。」
「博客来销售的200万种书籍,将会立刻暴增到20亿种。」
是的,正是因网路书店销售的都是新书,
所以才不需要也没有必要揭露,
而既然如此,又怎麽能给付消费者出货後回仓而未经整理的回头书呢?
如果要合理的给付回头书,就必须负担书况的告知义务。
至於F大说道,我所提出的民法问题如果确实存在的话,
为何目前网路购物店家均无普遍执行?
原因正是:消费者并不知道,网路书店给书的来源,是未经整理的回头书。
这样根本未告知的状况,应构成民法第245条之1缔约上过失责任。
我们一直善意的相信:网路书店将从新书库存,给付给消费者,
那只是个案(只是今天倒楣),例如某一个仓储人员个人的疏失,
但今天情况并不是这样。
我只能猜想,如果这个情况消保官知悉并介入的话,
并非不能讨论改进的。
说了这麽多,只有一个想法:
网路书店是否能够待我们一如实体书店的消费者?
※ 编辑: dreamptt 来自: 140.113.195.176 (04/25 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