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ze (金色曙光)
看板ask-why
標題[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時間Wed Mar 10 23:13:41 2010
馬英九最強調'依法行政' 但他提名的法務部長卻不遵守 = 瀆職
而主張的理由如下:
1.死刑是最殘忍的刑罰 故應廢除
我以為死刑算是最有尊嚴的刑罰 行刑前會讓你吃飽
然後在要害部位開1,2槍就上路了 痛苦程度其實不大
和古時的斬首一樣 斬首絕對比凌遲等虐待刑慈悲很多
一個人慢性病拖10年20年 會比一口氣歸天還要好嗎?
受刑人的心態是寧願關幾十年老死也不想死刑 是這樣嗎?
2.死刑在統計上對降低犯罪率沒有幫助 故無存在必要
我以為死刑不算亂世用重典裡的一環 虐待刑才是
因為死刑不公開 執行了也沒人知道 新聞也不報故沒什社會衝擊性
通常只有被害人或人權團體會關心 它只是實現'永久隔離'的目的
免除出來[例因減刑或赦免]或脫逃又犯案的風險 且不須浪費監獄空間及納稅錢
勘稱一勞永逸之手段 不然自由刑就有降低犯罪率的效果嗎?
很多人在社會上混得不好故意進去關吃免錢牢飯 那是不是自由刑也該廢了?
3.要寬恕與原諒 願為受刑人下地獄
我以為要講寬恕與原諒的權利應該在被害人 而不是公權力瀆職濫權
且東方有輪迴的觀念 國家不執行受刑人的靈魂還是會下地獄受苦
而生命死後也會在另一個地方重新開始 死刑反而讓生命提早洗牌
聽說唸法律的人10個有9個都不贊成死刑 似乎自己的感覺才是感覺
受害人的不是 基於應報思想 主體應該是受害人而不是第三者才對
為什公權力可以'代位主張'受害人的權利要求寬恕原諒不須應報?
以上三點個人的立場皆不認同 其它人的看法呢..?
希望能有拋磚引玉之效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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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42.89
1F:推 HuangJC:我不直接回答,只討論你第三點,聽說'唸'法律的人XXXXXX 03/10 23:18
※ 編輯: size 來自: 61.228.242.89 (03/10 23:18)
2F:→ HuangJC:這句很有趣,當一群人受同樣的教育,且又嚴格考試,那想法一 03/10 23:18
3F:→ HuangJC:致後是要怎麼討論? 如果有另一間法學院主張死刑且也教一堆 03/10 23:19
4F:→ HuangJC:大法官出來,才有公平的討論空間啊.. 03/10 23:19
5F:推 andyjy12:以上幾點,都還不如"誤判"這點來的強 03/10 23:25
6F:推 kevinjl:為什麼當初要立法 讓法務部長來為這件事背書? 03/10 23:31
7F:推 HuangJC:怕誤判的話,史特龍有演一部片子,未來是用'冰牢'來關人 03/11 00:26
8F:→ HuangJC:說死是沒殺死,但把人冷凍;這樣要關幾百年都可以.. 03/11 00:27
9F:→ HuangJC:裏面討論的現象很有趣,比如當整個社會暴力減少後,警察甚至 03/11 00:27
10F:→ HuangJC:不必配槍(這歷史上有例子),因為犯人只要用說的就會聽.但突 03/11 00:28
11F:→ HuangJC:然闖來個例外份子,會打遍天下無敵手,警察也怕他(台灣就是) 03/11 00:29
12F:推 littleshan:針對第一句話,8A 板已經有人提出反駁,不簽署並非瀆職 03/11 11:25
13F:→ littleshan:其它的問題可以去看 8A 的討論串,太多我就不轉錄了 03/11 11:26
14F:噓 fionkissyou:那一條法令規定死刑定讞一定要執行? 03/11 20:19
15F:→ size:樓上 不執行幹嘛定讞?執行是檢察官做的部長只是橡皮圖章而已 03/11 23:47
16F:→ size:畢竟部長根本沒有參與起訴審判辯論的過程 本來就不讓有決定權 03/11 23:49
17F:推 gamer:定讞是司法審判機關的事,執行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事。 03/12 00:38
18F:→ gamer:如果法律認為沒有參與就沒有決定權,那何不直接把執行交給司 03/12 00:39
19F:→ gamer:法審判機關?偏偏現在法律就是這樣訂,你覺得合理也好,不合 03/12 00:40
20F:→ gamer:理也罷,但是法律上就是這樣。 03/12 00:40
21F:推 littleshan:我轉來的文章已經作法律解釋了:部長不是橡皮圖章 03/12 10:31
22F:→ littleshan:他就是有權力不簽 03/12 10:32
23F:推 littleshan:覺得這制度不對的話,該批評的是刑事訴訟法 03/12 10:35
24F:→ size:樓上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總統沒意見卻有權不公布?等瀆職囉.. 03/12 15:48
25F:→ size:法律這樣定其實是尊重最高行政首長而不是給你決定權 那在法官 03/12 15:49
26F:→ size:判死的是法官 法官依經驗及論理法則和證據判 沒人講部長殺人 03/12 15:50
27F:推 littleshan:這和總統公布法律根本是兩回事 03/12 16:55
28F:→ littleshan:憲法 72 條規定「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03/12 16:56
29F:→ littleshan:所以總統有義務公布 03/12 16:57
30F:→ littleshan:刑事訴訟法461條難道是說部長應令准嗎?不是吧 03/12 16:58
31F:→ size:法律也沒規定應在消滅時效內追訴犯人 所以檢察官可以擺爛? 03/12 17:01
32F:→ size:把決定權放在根本沒參與過程的部長身上是尊重 而不是給濫權 03/12 17:03
33F:推 gamer:你講的沒錯啊,檢察官的確是可以擺爛.... 03/12 22:02
34F:→ gamer:你有聽說那個檢察官因為沒辦什麼案子被起訴瀆職的嗎? 03/12 22:02
35F:→ gamer:拜託,法律有規定的東西就不要在用想當然而了 03/12 22:03
36F:→ size:所以樓上贊成擺爛.... 03/13 01:09
37F:→ size:刑訴461是執行死刑的安全閥設計 不簽確實不違法 擺爛也可以 03/13 02:17
38F:推 gamer:這跟我支不支持有什麼關係,重點是現行法律就是允許啊。 03/13 03:12
39F:→ gamer:你吵這麼多,他會變違法嗎? 03/13 03:13
40F:→ size:所以我也說不違法阿 就擺爛而已 然後你同意 大概就這樣 XD 03/13 23:01
41F:推 littleshan:他不簽 並非因為他懶他不工作他翹班 而是他的理念使然 03/14 17:54
42F:→ littleshan:這和擺爛終究是兩回事,而且他也是要向內閣負責的 03/14 17:55
43F:→ littleshan:今天要是部長對這些判決看也不看就簽准 03/14 17:56
44F:→ littleshan:你難道會說他「工作賣力」嗎? 03/14 17:56
45F:推 Hinamizawa:你找一下可以不簽的"作用法"在哪給我看 03/29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