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ze (金色曙光)
看板ask-why
标题[请益] 法务部长不执行死刑的逻辑
时间Wed Mar 10 23:13:41 2010
马英九最强调'依法行政' 但他提名的法务部长却不遵守 = 渎职
而主张的理由如下:
1.死刑是最残忍的刑罚 故应废除
我以为死刑算是最有尊严的刑罚 行刑前会让你吃饱
然後在要害部位开1,2枪就上路了 痛苦程度其实不大
和古时的斩首一样 斩首绝对比凌迟等虐待刑慈悲很多
一个人慢性病拖10年20年 会比一口气归天还要好吗?
受刑人的心态是宁愿关几十年老死也不想死刑 是这样吗?
2.死刑在统计上对降低犯罪率没有帮助 故无存在必要
我以为死刑不算乱世用重典里的一环 虐待刑才是
因为死刑不公开 执行了也没人知道 新闻也不报故没什社会冲击性
通常只有被害人或人权团体会关心 它只是实现'永久隔离'的目的
免除出来[例因减刑或赦免]或脱逃又犯案的风险 且不须浪费监狱空间及纳税钱
勘称一劳永逸之手段 不然自由刑就有降低犯罪率的效果吗?
很多人在社会上混得不好故意进去关吃免钱牢饭 那是不是自由刑也该废了?
3.要宽恕与原谅 愿为受刑人下地狱
我以为要讲宽恕与原谅的权利应该在被害人 而不是公权力渎职滥权
且东方有轮回的观念 国家不执行受刑人的灵魂还是会下地狱受苦
而生命死後也会在另一个地方重新开始 死刑反而让生命提早洗牌
听说念法律的人10个有9个都不赞成死刑 似乎自己的感觉才是感觉
受害人的不是 基於应报思想 主体应该是受害人而不是第三者才对
为什公权力可以'代位主张'受害人的权利要求宽恕原谅不须应报?
以上三点个人的立场皆不认同 其它人的看法呢..?
希望能有抛砖引玉之效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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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42.89
1F:推 HuangJC:我不直接回答,只讨论你第三点,听说'念'法律的人XXXXXX 03/10 23:18
※ 编辑: size 来自: 61.228.242.89 (03/10 23:18)
2F:→ HuangJC:这句很有趣,当一群人受同样的教育,且又严格考试,那想法一 03/10 23:18
3F:→ HuangJC:致後是要怎麽讨论? 如果有另一间法学院主张死刑且也教一堆 03/10 23:19
4F:→ HuangJC:大法官出来,才有公平的讨论空间啊.. 03/10 23:19
5F:推 andyjy12:以上几点,都还不如"误判"这点来的强 03/10 23:25
6F:推 kevinjl:为什麽当初要立法 让法务部长来为这件事背书? 03/10 23:31
7F:推 HuangJC:怕误判的话,史特龙有演一部片子,未来是用'冰牢'来关人 03/11 00:26
8F:→ HuangJC:说死是没杀死,但把人冷冻;这样要关几百年都可以.. 03/11 00:27
9F:→ HuangJC:里面讨论的现象很有趣,比如当整个社会暴力减少後,警察甚至 03/11 00:27
10F:→ HuangJC:不必配枪(这历史上有例子),因为犯人只要用说的就会听.但突 03/11 00:28
11F:→ HuangJC:然闯来个例外份子,会打遍天下无敌手,警察也怕他(台湾就是) 03/11 00:29
12F:推 littleshan:针对第一句话,8A 板已经有人提出反驳,不签署并非渎职 03/11 11:25
13F:→ littleshan:其它的问题可以去看 8A 的讨论串,太多我就不转录了 03/11 11:26
14F:嘘 fionkissyou:那一条法令规定死刑定谳一定要执行? 03/11 20:19
15F:→ size:楼上 不执行干嘛定谳?执行是检察官做的部长只是橡皮图章而已 03/11 23:47
16F:→ size:毕竟部长根本没有参与起诉审判辩论的过程 本来就不让有决定权 03/11 23:49
17F:推 gamer:定谳是司法审判机关的事,执行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事。 03/12 00:38
18F:→ gamer:如果法律认为没有参与就没有决定权,那何不直接把执行交给司 03/12 00:39
19F:→ gamer:法审判机关?偏偏现在法律就是这样订,你觉得合理也好,不合 03/12 00:40
20F:→ gamer:理也罢,但是法律上就是这样。 03/12 00:40
21F:推 littleshan:我转来的文章已经作法律解释了:部长不是橡皮图章 03/12 10:31
22F:→ littleshan:他就是有权力不签 03/12 10:32
23F:推 littleshan:觉得这制度不对的话,该批评的是刑事诉讼法 03/12 10:35
24F:→ size:楼上 立法院三读通过之法总统没意见却有权不公布?等渎职罗.. 03/12 15:48
25F:→ size:法律这样定其实是尊重最高行政首长而不是给你决定权 那在法官 03/12 15:49
26F:→ size:判死的是法官 法官依经验及论理法则和证据判 没人讲部长杀人 03/12 15:50
27F:推 littleshan:这和总统公布法律根本是两回事 03/12 16:55
28F:→ littleshan:宪法 72 条规定「总统应於收到後十日内公布之」 03/12 16:56
29F:→ littleshan:所以总统有义务公布 03/12 16:57
30F:→ littleshan:刑事诉讼法461条难道是说部长应令准吗?不是吧 03/12 16:58
31F:→ size:法律也没规定应在消灭时效内追诉犯人 所以检察官可以摆烂? 03/12 17:01
32F:→ size:把决定权放在根本没参与过程的部长身上是尊重 而不是给滥权 03/12 17:03
33F:推 gamer:你讲的没错啊,检察官的确是可以摆烂.... 03/12 22:02
34F:→ gamer:你有听说那个检察官因为没办什麽案子被起诉渎职的吗? 03/12 22:02
35F:→ gamer:拜托,法律有规定的东西就不要在用想当然而了 03/12 22:03
36F:→ size:所以楼上赞成摆烂.... 03/13 01:09
37F:→ size:刑诉461是执行死刑的安全阀设计 不签确实不违法 摆烂也可以 03/13 02:17
38F:推 gamer:这跟我支不支持有什麽关系,重点是现行法律就是允许啊。 03/13 03:12
39F:→ gamer:你吵这麽多,他会变违法吗? 03/13 03:13
40F:→ size:所以我也说不违法阿 就摆烂而已 然後你同意 大概就这样 XD 03/13 23:01
41F:推 littleshan:他不签 并非因为他懒他不工作他翘班 而是他的理念使然 03/14 17:54
42F:→ littleshan:这和摆烂终究是两回事,而且他也是要向内阁负责的 03/14 17:55
43F:→ littleshan:今天要是部长对这些判决看也不看就签准 03/14 17:56
44F:→ littleshan:你难道会说他「工作卖力」吗? 03/14 17:56
45F:推 Hinamizawa:你找一下可以不签的"作用法"在哪给我看 03/29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