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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我個人經驗 : 感同身受是做不到的 : 現在要犯人感同身受被害者的苦 然後呢? 然後這樣就可以降低犯罪率? : 這只會讓人們選擇他們更想犯的罪而已 : 好比說假如是SM的愛好者就會比較愛犯會受鞭刑的罪 : 假如某種處罰是把人勒到快死才放開 每天讓他感同身受被勒死的感覺 : 這樣想必也很受窒息性愛癖患者的歡迎 不好意思^^ 我自己是很喜歡數學 (我個人是經濟 哲學 數學都有小小涉略) 數學要求能完全普遍化 但我在這裡是很不想提到極端的份子 人類的行為種類本來就是幾乎不能普遍化的 我想討論的是對於"普通人" 自己覺得板友們似乎是很習慣以學習數理科學的態度來檢查 : 將命題"完全地"普遍化 對於人類的事務 我到現在很少看到"完全地普遍化"的動作能導出甚麼讓全人類都滿意的答案 蘇格拉底在討論真理都是以"將命題普遍化"來駁倒對方 如果我們討論的對象是真理~這樣的標準絕對適合 用性格不屬一般的人 或是日常生活極少發生的例子來加入討論 我個人實在覺得離題了 (我想又要有人會問我:你要如何把人歸類到"不屬一般" 會有失誤的機率吧? 這真的不是重點吧 ) 法典裡面除了大部分適合一般人狀況的法條外,都會另外在設立特別狀況的法條 所以討論特例........至少不是我一開始想引發的 (討論特殊人口犯罪請另闢話題^^) 我很能尊重相反(即使最後不能接受)的看法 如果各位板友可以的話 請從非特例狀況下來說明有比"以牙還牙"的方式 請從非特例狀況下來反駁"以牙還牙" 例如從人性中XXX的特質來看~~~之類的 我想得到的衝擊是根本整體思想的反對 或是 最好您也能反對外提出自己支持的看法(到現在還沒看到^^) : 以上這只是舉例而已 並不是說每種處罰一定就會有相應的變態 來歡迎這種處罰 : 而是感同身受根本就是虛無縹緲的 你根本不知道他到底感不感同身受 : 即使被害人跟犯人有一模一樣的處境 他們的心理感受還是不一樣 : 再舉例來說 有個文盲的足球員把一個作家的手指給折斷 : 請問你的處罰要怎麼讓犯人感同身受呢? 這邊您要批評的是感同身受的程度難以對等 你在這邊要求的"完全對等感"就是直接普遍化了 (我覺得......你還是怪我沒說清楚好了= =) 我想請教 我砍你手=我坐十年牢?? 這更更更不對等 有多少人因為這種極大不對等而對司法喪失信心? 如果能改變作法讓對等感加強 受害者比較可以平復 加害者不能更加警惕嗎 我舉個例子(很一般的喔 一點也不特別) 我是小孩 哥哥 我喜歡"動手欺負"妹妹 先不管我資質如何(真的能聽懂不該打人的道理嗎) 你覺得 1 寫悔過書 (我自己都覺得這方式很可笑) 2 罰站 3 打手心(當然不可過當囉) 哪個比較快有成效? : 或者有個天生瞎子戳瞎了別人眼睛 你又該怎麼讓瞎子感同身受呢? 極少見特例 我們可以另外處理嗎? : 這種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處罰 : 只有在犯人跟被害人有類似的環境跟想法時才有效 : 但是其實社會上的組成份子往往都有很大的不同 : 教育不同、政治地位不同、財富不同 對於什麼是好事什麼是壞事也有不同的看法 : 叫你念紅樓夢是好事還是不好的事? : 叫你證明數論的定理是好事還是不好的事? : 叫你晚上兩點到早上八點工作是好事還是不好的事? : 以上這三件事我都有認識的人在非常喜歡跟極度厭煩的兩個極端 這邊的感同身受是關於偏好 已經到哲學程度的討論 我提的大部分都跟肉體傷害有關係 就是人類大部分都共同害怕的 痛 窮 等等 ( 痛覺喪失的例子~~太特例了) : 連這麼平常的事情 : 都會在一般人中造成這麼大的不同(我肯定不能讓他們感同身受對方的感覺) : 為什麼你能肯定只要砍掉砍手犯的手他就能 感同身受 或是 心生恐懼呢? 如果我真的說話很不清楚.....我再說一次好了 我想討論的 是 適用 一般大眾 的律法 歡迎衝擊性的想法^^ 另外,即使不需要改變為"以牙還牙"的作法 現在的刑罰(罰錢之類的就別提了) 只有 坐牢 跟 死刑 兩大宗 這樣夠了?? 說真話最後一段才是原本最該討論的重點=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42.175 ※ 編輯: phreniax 來自: 123.194.42.175 (09/16 01:54)
1F:推 skyviviema:是普通人的話通常就不會犯罪呀= = 09/16 01:55
2F:→ skyviviema:結果你的論點根本不切實際 09/16 01:55
3F:→ skyviviema:犯罪心理學去讀一讀再說吧 09/16 01:56
4F:→ phreniax: 普通人不會犯罪?! 那至少我們兩個是無法對談了 09/16 01:56
5F:→ phreniax:我自己心裡很明白 可能又是你我口中的"普通"兩字定義不同 09/16 01:58
6F:推 skyviviema:會被逼到犯罪本來就是思路產生問題呀 哪叫普通人 09/16 01:59
7F:→ phreniax:為了定義"普通"...太累了 算我敗給你 我們是無緣的 09/16 01:59
8F:→ skyviviema:你還是先去讀一讀犯罪心理學和變態心理學吧(唉) 09/16 02:00
9F:→ phreniax:我個人不是很喜歡你這樣:去念啥念啥吧 09/16 02:00
10F:→ phreniax:尊重你 但真的很難溝通 09/16 02:00
11F:→ phreniax:您的思想非常崇高 我想我找笨點的人談好了 09/16 02:01
12F:推 skyviviema:想跟人討論卻不先充實自己 這樣態度又是正面的嗎? 09/16 02:02
我很不想再跟你僵持 我口中的"普通" 不是你口中說的"普通" 這樣好了吧 累 也只有熟知犯罪心理中 所謂 "普通" 的定義 的人才能跟你對談? 那請你到學校研究所去談 也沒看到你po文講出自己的論調 我們兩個真的沒有在溝通 我自己就犯過罪 原來我已經思想有問題啊? 原來我一定也不正常了 我說的"普通"是 我怕痛 我怕窮 我怕苦 這樣夠白話了嗎 我想討論的對象 就是像我如此的"普通人" 唯名定義跟實質定義 怎麼那麼多讀書人喜歡吵唯名定義 我就不相信大家都聽不懂我用的"普通"兩個字 如果你沒有好好看我的第一段 不只你覺得你浪費今晚 我也是 唉 很不想戰 也不是辯不辯的問題 我想聽的是對我思想有衝擊性的想法 最後一次回應你了 ※ 編輯: phreniax 來自: 123.194.42.175 (09/16 02:11) ※ 編輯: phreniax 來自: 123.194.42.175 (09/16 02:13)
13F:推 skyviviema:我只能說 你拒絕充實自己就跟別人討論 只是把自己的思 09/16 02:12
14F:→ skyviviema:路綁在一個迴圈而已 這樣的你是永遠找不到滿意的答案 09/16 02:12
15F:→ skyviviema:不過如果你是屬於那種假藉討論之名實際上只是想把自己 09/16 02:13
16F:→ skyviviema:想法強灌輸給別人的人 那就當我今晚浪費時間 09/16 02:13
17F:→ skyviviema:我是屬於那種如果我辯不贏人又無法信服 就會去充實 09/16 02:14
18F:→ skyviviema:這樣的辯論對自己才有意義 09/16 02:14
※ 編輯: phreniax 來自: 123.194.42.175 (09/16 02:22)
19F:→ skyviviema:許多玩哲學的為什麼常常會陷入詭辯 常常是因為不具有 09/16 02:17
20F:→ skyviviema:虛心求教進而探索原理的精神 在我眼裡那都叫假哲學啦 09/16 02:17
21F:→ skyviviema:我也不是不曾陷入詭辯過 但要不要成長就看個人格局了 09/16 02:19
我敗了 你真的有看第一段嗎 你很厲害 ok? 你口氣這麼差 我們兩個別對話 這樣你就高興了 ※ 編輯: phreniax 來自: 123.194.42.175 (09/16 02:24) ※ 編輯: phreniax 來自: 123.194.42.175 (09/16 02:30) ※ 編輯: phreniax 來自: 123.194.42.175 (09/16 02:33) ※ 編輯: phreniax 來自: 123.194.42.175 (09/16 02:37) 各位板友不好意思 改了好幾次錯字 和跟這板較為無關的內容 ※ 編輯: phreniax 來自: 123.194.42.175 (09/16 02:54)
22F:推 visorkk:以牙還牙之後犯罪者還是要回歸社會 這種犯罪者心中的仇恨 09/16 09:13
23F:→ visorkk:絕對比普通受刑人強烈 他們對於社會的治安危害更大阿 09/16 09:14
24F:→ visorkk:我就聽過同學的阿公偷地瓜被日本人剁大拇指的例子 09/16 09:15
25F:→ visorkk:他阿公恨日本人恨了一輩子 假如把日本人代換成政府或社會 09/16 09:16
26F:→ visorkk:結論相信已經很明顯 09/16 09:16
27F:→ visorkk:所以個人覺得不宜 09/16 09:17
28F:→ phreniax:感動 = = 很好溝通 09/16 10:00
29F:→ phreniax: 可是你給的例子...似乎是過當的處罰.... 09/16 10:01
30F:→ phreniax:如果是我,我也會超恨我也完全不會福氣的= = 09/16 10:02
31F:→ phreniax:像是偷竊這種非物理傷害性犯罪,罰款跟坐牢似乎就是ok的 09/16 10:03
32F:→ phreniax:不好意思補充一下,我所謂過當 09/16 10:09
33F:→ phreniax:是: 就連"以牙還牙"之下都已經超過合理的範圍了 09/16 10:10
34F:推 visorkk:我明白你的意思了 也許限於生活經驗我只能舉出這個實際的 09/16 12:28
35F:→ visorkk:例子 我想要說的是 某些不可逆的處罰確實會造成仇恨心裡 09/16 12:29
36F:→ visorkk:的 如我殺你兒子 法官判決你也殺死我兒子 09/16 12:30
37F:→ visorkk:生命刑 或是身體刑(像是剁手指挖眼睛之類) 都是不可逆的 09/16 12:31
38F:→ visorkk:當犯罪者受行完畢之後 會更難跟社會融合 而增加疏離與 09/16 12:32
39F:→ visorkk:仇恨 09/16 12:32
40F:→ visorkk:再從另一個角度看 我們無法保證法律判決百分之百正確無誤 09/16 12:33
41F:→ visorkk:當我們對受刑人施加這種不可逆的刑罰的時候 假如誤判 09/16 12:34
42F:→ visorkk:那種結果是大家都不願意見到的 09/16 12:34
43F:→ visorkk:最後再補充一下以牙還牙的漢摩拉比式正義 還有其盲點存在 09/16 12:36
44F:→ visorkk:也就是剛剛提到的例子 為了讓被告體驗喪子之痛而殺死她兒 09/16 12:36
45F:→ visorkk:子 我覺得不妥 因為現代法律要求為自己行為負責 09/16 12:38
46F:→ visorkk:假如實行這種法律會無限擴大責任而讓無辜者受傷害 09/16 12:38
47F:→ visorkk:講的沒有甚麼結構性 請多包涵 09/16 12:38
48F:→ skyviviema:他的理論應該是我殺你兒子 我要抵你兒子的命 所以應該 09/16 13:10
49F:→ skyviviema:不算會牽扯到無辜者 09/16 13:10
50F:→ skyviviema:只是在我感覺好像是不問理由只問行動來做懲罰 09/16 13:12
51F:→ skyviviema:堅持普通人這方面 我只能說普通人未必需要用到恐嚇式 09/16 13:13
52F:→ skyviviema:的手段就會知道不該做了 09/16 13:14
53F:→ skyviviema:就像V大所言 因為不可逆性 所以打手心的效果和砍手的效 09/16 13:17
54F:→ skyviviema:果是無法拿來相提並論的 09/16 13:17
55F:→ skyviviema:這就是為什麼我希望原po去讀一些心理學的原因 09/16 13:24
56F:→ skyviviema:即使是你堅持的"普通人" 他們的犯罪也是有"心理"的 09/16 13:24
57F:→ skyviviema:可惜你卻解讀成一副我看不起你的樣子...╮(﹀_﹀")╭ 09/16 13:26
58F:→ phreniax:用字是怎麼樣大家都清楚 我沒想跟你交集了 09/16 16:05
59F:→ phreniax:你最後一段推文跟你第一段的推文中的"普通"是不同的 09/16 16:06
60F:→ phreniax:吵唯名定義真的很無聊 09/16 16:07
61F:→ phreniax:要就請你打成文章 別說po文洗板 09/16 16:09
回vis大 我了解你的看法 你的點有三 1 受刑完畢 受刑人難以與社會融合 2 誤判可能 3我殺你兒子 你殺我兒子 晚點我再回應你^^ 我數學系東西要忙= = ※ 編輯: phreniax 來自: 123.194.42.175 (09/16 16:12)
62F:推 visorkk:ok 有空再回就好 ^ ^ 09/16 16:17
63F:→ visorkk:sky 我兒子因為我的行為而死 當然是無辜者 09/16 16:18
64F:→ phreniax:還有,不管在ptt哪個板都一樣 每次只要有人問: 09/16 16:19
65F:→ phreniax:你對xx學了解有多少(類似) 這是個很麻煩的問題 09/16 16:20
66F:→ phreniax:如果遇到一個專門的人 這個人又咄咄逼人 09/16 16:20
67F:→ phreniax:那真的要請那個人去研究所跟專門的人討論 09/16 16:20
68F:→ phreniax:在這種板裡面 要交流的 09/16 16:20
69F:→ phreniax:我經濟專門 如果你雖有讀過一點 但不專精 09/16 16:20
70F:→ phreniax:我願以面對小五學生的方式來說明 09/16 16:20
71F:→ phreniax:我願以面對小五學生的方式來說明 09/16 16:20
72F:→ phreniax:問人懂不懂xx 我是修過幾門心理學(有提犯罪但不是專門) 09/16 16:21
73F:→ phreniax:這樣的回答我懂多少都是可能被嗆的 09/16 16:21
74F:→ phreniax:很多名詞的定義就連學門理的教授都爭論不斷 09/16 16:21
vis大 你的第一點 的確是對長期在當志工的我產生衝擊 我會好好想想(不是用演繹的態度) ※ 編輯: phreniax 來自: 123.194.42.175 (09/16 16:23)
75F:推 skyviviema:我的意思是說死的人是殺別人兒子的"我" 09/16 16:23
76F:推 visorkk:我誤解你了不好意思 09/16 16:55
77F:→ visorkk:phr ^ ^ 09/16 16:55
78F:→ sneak: 當犯罪者受行完畢之後 https://noxiv.com 01/06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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