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eNe (奧德賽世代)
看板ask-why
標題[思辯] 賣淫=犯法 這論點是否有討論空間
時間Sun Jul 27 13:17:31 2008
台灣現行法律認為賣淫為犯法行為
我想請教的是為什麼要把 "賣淫" 這個商業活動視為非法行為
賣淫會侵害到他人的權益嗎??
在台灣賣淫在法律上是否有討論的空間
甚至除罪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4.67
1F:→ sitos:以前有公娼阿... 07/27 13:19
2F:推 visorkk:夫妻有相互忠誠的義務 07/27 13:25
3F:→ visorkk:假如開放賣淫 那家庭組織會受到衝擊 07/27 13:25
4F:→ visorkk:而且也會涉及到通姦罪的問題等等 07/27 13:26
5F:→ visorkk:我想國家把賣淫視為犯罪的情況 其實可以從社會秩序維護法 07/27 13:27
6F:→ visorkk:來觀察 裡面的罰則賣淫是拘役三天 07/27 13:28
7F:→ visorkk:其實沒有把賣淫視為很嚴重的犯罪行為 07/27 13:28
8F:→ visorkk:再談談抽象面的部份 目前台灣大部分的人都傾向不接受賣淫 07/27 13:29
9F:→ visorkk:合法化 我印象中民進黨剛上台有在立法院連署色情特區法案 07/27 13:30
10F:→ visorkk:不過連黨內委員都不支持 沒達到連署門檻 07/27 13:31
11F:→ visorkk:至少就目前而言 賣淫跟社會主流價值是相牴觸的 07/27 13:32
12F:→ visorkk:而我們又是一個民主的國家 要硬推跟社會主流價值相反的 07/27 13:33
13F:推 nhair:傳統思想的關係吧,關於支持性交亦除罪化的論點,可以參考 07/27 13:33
14F:→ visorkk:法案可能性比較低 因為大家都要顧慮選票的問題 07/27 13:34
15F:→ nhair:黃榮堅《基礎刑法學》2006年版上冊,P53~P56 07/27 13:35
16F:推 daze:夫妻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如果基於這點,那應該只罰有結婚的人 07/27 13:37
17F:→ daze:阿? 07/27 13:37
18F:推 visorkk:這個是原因之一 其實還有社會價值的問題 07/27 13:38
19F:→ visorkk:而且公娼不禁止結婚呢 07/27 13:38
20F:推 gamer:忠誠和性交易無關,只要沒欺騙就好。 07/27 19:09
21F:→ gamer:會認為性交易違反夫妻忠誠,先決的條件是認為性交易本身就是 07/27 19:09
22F:→ gamer:一種「背叛」婚姻的行為。但是這是個道德觀問題,沒有絕對的 07/27 19:10
23F:→ gamer:答案。 07/27 19:10
24F:→ gamer:性交易不能除罪化,除了社會秩序的原因外,最主要應該還是傳 07/27 19:11
25F:→ gamer:統道德觀認為性交易是「骯髒」的一件事。 07/27 19:12
26F:推 visorkk:通姦可以訴請離婚呢 當然有違反夫妻忠誠囉 07/27 19:35
27F:推 gamer:「通姦」就某個意義上代表欺騙另一半,自然違反夫妻忠誠 07/27 19:53
28F:→ gamer:總不會有人要搞婚外情,和名正言順的說自己搞婚外情吧 07/27 19:55
29F:→ gamer:而且,訴請離婚的理由似乎也不只有違反夫妻忠誠這樣 07/27 19:55
30F:推 visorkk:我預先告知我老婆我要跟女人發生性關係 仍然成立通姦 07/27 21:40
31F:推 gamer:通姦是告訴乃論,你老婆如果沒意見,後來又去提告未免奇怪 07/27 22:06
32F:→ gamer:刑法第245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 07/27 22:08
33F:→ gamer:訴。 07/27 22:08
34F:推 harry901:記得性別平等法第406條文有提到 07/27 23:20
35F:推 visorkk:未提告=非犯罪=忠誠? g大您的邏輯我看不懂 07/28 00:09
36F:→ visorkk:還是你要說 通姦的構成要件是欺騙? 這樣我更不解了 07/28 00:11
37F:→ visorkk:縱容宥恕又沒有強制性 我等你的說明 07/28 00:17
38F:推 gamer:是你的邏輯有問題吧...司法的確是不提告=未經審判=無犯罪。 07/28 00:20
39F:→ gamer:這是基本的司法常識,如果你要argue這個,那你可能要花一些 07/28 00:20
40F:→ gamer:功夫才行了。 07/28 00:21
41F:→ gamer:然後就是,以刑法239及245條來看,司法懲罰「通姦」的理由在 07/28 00:21
42F:→ gamer:於通姦對於婚姻關係的破壞行為,但是如果另一半同意夫(妻)對 07/28 00:22
43F:→ gamer:其他人之間的性關係(可能是性交易),則刑法認為這樣的情況他 07/28 00:23
44F:→ gamer:管不著,所以規定這種情況下,另一半不得提出告訴。 07/28 00:23
45F:→ gamer:此外,近年來法界一直在討論是否要將通姦除罪化,或多或少也 07/28 00:24
46F:→ gamer:是認為法律不應該對婚姻關係做太多管理。 07/28 00:25
47F:推 visorkk:你的三個等於我可以說是錯誤的 我懷疑你是學法律的嗎 07/28 00:36
48F:→ visorkk:犯罪的完成試看有沒有審判完成嗎 ? 07/28 00:36
49F:→ visorkk:犯罪分類跟既未遂學說可以多涉獵 07/28 00:37
50F:→ visorkk:你說的是如果同意 可見這與欺騙與否無關 他也有權不同意 07/28 00:38
51F:→ visorkk:這個問題我剛剛已經提出來了 → 縱容宥恕又沒有強制性 07/28 00:39
52F:→ visorkk:你所謂的基本司法常識你可以在考試時候寫寫看 保證零分 07/28 00:40
53F:推 Frehrt:個人比較想探討406的真相 07/28 00:55
54F:推 gamer:我想我著重的在於是否有「罪」。 07/28 00:57
55F:推 gamer:然後我是說通姦必須在欺騙另一半的情況,才有違反忠誠的問題 07/28 00:59
56F:→ gamer:在這種情況外,通姦如果被做為離婚判決的要件,我認為應該也 07/28 01:01
57F:→ gamer:不是基於忠誠的理由。畢竟離婚也不是只有忠誠問題而已。 07/28 01:02
58F:推 visorkk:g大 你說的括號罪 在法學裡應該叫裁罰 法學裡在犯罪論中對 07/28 12:51
59F:→ visorkk:犯罪有嚴謹的定義 07/28 12:51
60F:→ visorkk:早期的夫權在現代的學理中已經轉化成夫妻相互卻保共同圓 07/28 12:55
61F:→ visorkk:滿生活之權 這個權利夫妻雙方都有權要求對方 這與欺騙與否 07/28 12:56
62F:→ visorkk:無關 這應該說是夫妻雙方都對這個婚姻有一定的義務 07/28 12:57
63F:→ visorkk:簡而言之 叫忠誠 07/28 12:57
64F:→ visorkk:離婚是由有很多 但是通姦而訴請離婚 卻是因為違反了對婚姻 07/28 12:57
65F:→ visorkk:的忠誠 07/28 12:58
66F:→ visorkk:<事由> 07/28 13:02
67F:→ visorkk:使男女雙方[難以維持婚姻] 07/28 13:04
68F:推 freef1y3:不過法律應該也是基於社會價值定出來的 07/28 13:07
69F:→ visorkk:gamer版規三的理解請多下一點功夫 07/28 14:54
70F:推 inking:但是我覺得樓上比較兇XD 07/28 23:43
71F:推 visorkk:我修養不好 假如原po看到我上一行推文 請幫我刪掉吧 唉 07/28 23:59
72F:→ visorkk:反省中 07/29 00:00
73F:推 Equalmusic:知過能改善莫大焉, 施主不用太自責(茶) 07/29 00:16
74F:推 gamer:我不在意這個,v板友也別放在心上。 07/29 00:53
75F:→ gamer:只要我們討論的東西是有意義的就行了。 07/29 00:53
76F:推 visorkk:我也不再為你所說的而生氣了 happy ending 07/29 01:14
77F:推 yzfr6:怎麼沒人要提406了 07/29 22:51
78F:推 visorkk:甚麼是406? 07/29 23:07
79F:→ visorkk:可否多說一點 07/29 23:07
80F:→ red0210:40榴找到了嗎 07/30 01:24
81F:推 Oikeiosis:摸捏捏又沒有在這裡說些奇怪的話 其他板怎樣 07/30 06:41
82F:→ Oikeiosis:何必牽拖過來? 而且 這種活動玩多了不無聊嗎? 07/30 06:42
83F:推 eliec:推樓上,摸捏捏在本版還挺正經的~~ 07/30 07:49
84F:推 red0210:有人說他在這裡說些奇怪的話嗎? 07/30 14:47
85F:推 jcboy:這梗還玩不膩阿?真佩服 07/31 01:24
86F:→ vking223:用性換取金錢.台灣社會仍未普遍接受(雖然我個人是同意) 08/29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