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psilin (知識天的圖書館員)
看板ask-why
標題Re: [請益] 為什狗仔隊偷拍別人家裡的陽台或窗戶不 …
時間Mon Dec 17 09:25:24 2007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不過「非公開」三個字比較會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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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72.198
1F:推 haryewkun:嗯,我同意。這個問題的確需要先確定“非公開”的定義。 12/17 17:08
2F:推 lion1227:公開就是不特定第三人都可見可聽聞 反之為非公開 12/17 17:22
3F:推 haryewkun:女子浴室也是不特定第三人都可見可聞,但女子浴室非公開 12/17 19:23
4F:推 parfaitsonge:那男子浴室呢? 12/17 22:09
5F:→ jcboy:開頭的「無故」也需要先定義吧?不然每人理由都可是「故」。 12/18 03:41
6F:推 gamer:....這裡的無故簡單講就是無搜證必要的情況。 12/18 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