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psilin (知识天的图书馆员)
看板ask-why
标题Re: [请益] 为什狗仔队偷拍别人家里的阳台或窗户不 …
时间Mon Dec 17 09:25:24 2007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15-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不过「非公开」三个字比较会有不同见解。
--
知识天的公共论坛:
Yahoo!分站:
http://tw.myblog.yahoo.com/public-forum
UDN分站:
http://blog.udn.com/linpepsi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72.198
1F:推 haryewkun:嗯,我同意。这个问题的确需要先确定“非公开”的定义。 12/17 17:08
2F:推 lion1227:公开就是不特定第三人都可见可听闻 反之为非公开 12/17 17:22
3F:推 haryewkun:女子浴室也是不特定第三人都可见可闻,但女子浴室非公开 12/17 19:23
4F:推 parfaitsonge:那男子浴室呢? 12/17 22:09
5F:→ jcboy:开头的「无故」也需要先定义吧?不然每人理由都可是「故」。 12/18 03:41
6F:推 gamer:....这里的无故简单讲就是无搜证必要的情况。 12/18 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