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FTER25 (after 25 years)
看板YoungDotx3
標題[點友] jeremy
時間Thu Jan 14 21:58:1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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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after25
暱稱:jeremy
性別:男
生日:80/11/12 (是不青春的1980,真是令人點點點 XD)
星座:天蠍
興趣:旅行、看電影、讓自己開心
MSN/即時通:
[email protected]
對本版的建議: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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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因為點點點,讓我每天能笑著入睡,終於僥倖考上律師,
一直沒機會報答瑪麗馬克喬治,對於昨天開場「愛情法律學」留下的問題,
我來說說我的意見好了(這算哪門子報答XDDD)
依據刑法二二七條,與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性交
就算對方同意也是有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滿十四歲則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瑪麗有問:「就算是小朋友主動提出,甚至強迫,也是那個成年的倒楣嗎?」
後面那個「強迫」的問題比較簡單:小朋友有罪(強制性交罪),成年的無罪。
雖然不蘇湖但可以想像一下:國三男學生對美麗的OL....
當然是有罪的!!
但前提是小朋友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四歲的人犯罪是不處罰的,但有可能移送感化)
前面的那個「小朋友主動提出」,就很有趣了,
先說那個成年人好了,他還是有罪(與幼童性交罪)
至於那個小朋友會不會構成「教唆犯」呢?
我和朋友討論了一下,
理由有點複雜就不說了,但結論可能不構成教唆,所以小朋友是沒事的~
順便補充一下,還有另一種情況也滿常見,
就是兩小無猜(男女生都未滿十六歲),會兩個都有罪,還是都無罪呢?
答案是:
都有罪。但需當事人或父母提告才會審判(也就是所謂「告訴乃論」)
有可能會適用這些條文的同學,請三思而後行呀~~
報告完畢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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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59.39
※ 編輯: AFTER25 來自: 220.137.59.39 (01/14 22:00)
1F:推 shawncool:歡迎你,我MonKey~改謝你的提醒呀XD 01/14 22:43
2F:→ AFTER25:呵呵~MonKey你好~~ 01/14 22:50
3F:→ tianhwa:你跟蔡旻佑還有鐵拳無敵孫先生同一天生日耶~ 01/14 23:06
4F:→ tianhwa:加你MSN聊天的時候問法律問題應該不收諮詢費吼ˋˊ 01/14 23:06
5F:→ AFTER25:對呀~我小時候生日還有放假的(茶)~ 01/14 23:16
6F:推 midright:原po專業 01/14 23:31
7F:推 kiba226:專業!!!! 01/15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