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FTER25 (after 25 years)
看板YoungDotx3
标题[点友] jeremy
时间Thu Jan 14 21:58:1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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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after25
昵称:jeremy
性别:男
生日:80/11/12 (是不青春的1980,真是令人点点点 XD)
星座:天蠍
兴趣:旅行、看电影、让自己开心
MSN/即时通:
[email protected]
对本版的建议: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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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因为点点点,让我每天能笑着入睡,终於侥幸考上律师,
一直没机会报答玛丽马克乔治,对於昨天开场「爱情法律学」留下的问题,
我来说说我的意见好了(这算哪门子报答XDDD)
依据刑法二二七条,与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性交
就算对方同意也是有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满十四岁则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玛丽有问:「就算是小朋友主动提出,甚至强迫,也是那个成年的倒楣吗?」
後面那个「强迫」的问题比较简单:小朋友有罪(强制性交罪),成年的无罪。
虽然不苏湖但可以想像一下:国三男学生对美丽的OL....
当然是有罪的!!
但前提是小朋友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四岁的人犯罪是不处罚的,但有可能移送感化)
前面的那个「小朋友主动提出」,就很有趣了,
先说那个成年人好了,他还是有罪(与幼童性交罪)
至於那个小朋友会不会构成「教唆犯」呢?
我和朋友讨论了一下,
理由有点复杂就不说了,但结论可能不构成教唆,所以小朋友是没事的~
顺便补充一下,还有另一种情况也满常见,
就是两小无猜(男女生都未满十六岁),会两个都有罪,还是都无罪呢?
答案是:
都有罪。但需当事人或父母提告才会审判(也就是所谓「告诉乃论」)
有可能会适用这些条文的同学,请三思而後行呀~~
报告完毕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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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7.59.39
※ 编辑: AFTER25 来自: 220.137.59.39 (01/14 22:00)
1F:推 shawncool:欢迎你,我MonKey~改谢你的提醒呀XD 01/14 22:43
2F:→ AFTER25:呵呵~MonKey你好~~ 01/14 22:50
3F:→ tianhwa:你跟蔡旻佑还有铁拳无敌孙先生同一天生日耶~ 01/14 23:06
4F:→ tianhwa:加你MSN聊天的时候问法律问题应该不收谘询费吼ˋˊ 01/14 23:06
5F:→ AFTER25:对呀~我小时候生日还有放假的(茶)~ 01/14 23:16
6F:推 midright:原po专业 01/14 23:31
7F:推 kiba226:专业!!!! 01/15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