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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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三、六條修正條文總說明
時間Thu Jan 27 16:09:20 2011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教育部的總說明:
現行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
布,因實務上,就修滿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之學生,其適
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結果,具備同等學力資格之時間,反較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即離校
或休學之學生為晚,另就修滿學士班四年級上學期學生後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之學生,其
適用第三條第一款之結果,亦使其具備同等學力資格之時間,較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即離校
或休學之學生為晚,有失衡平,並影響相關學生升學權益,爰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其修
正要點如次:
一、修滿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之學生,其取得同等學力
資格之條件,修正為與修滿四年級以上年級(即五年級以上)者相同。(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修滿學士班四年級上學期學生後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之學生,其取得同等學力資格
之條件,修正為與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即修滿三年級)者相同。(修正條文第
三條)
三、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明定該種間隔年限之起迄計算方式,並就體例文字
酌作調整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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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5.146.150